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工作站2023年7月至8月政府采购意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工作站2023年7月至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工作站)2023年7月至8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备注 |
---|---|---|---|---|---|
1 | 第二师24团、24团东片区污水厂及连队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项目 |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为:1、 污水处理厂及连队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设施设备等的维修、更换、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2、污水处理厂及连队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的档案、资料收集和管理;3、24团、24团东片区污水厂及2连、4连、5连、7连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标准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65 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 | * | 2023年08月 | |
2 | 第二师24团、24团东片区供热中心及附属设施运营维护项目 |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为:1、供热中心供热锅炉、供热管网及环保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2、供暖期间锅炉运行及相关环保设施的台账建立、资料收集和管理;3、保证24团、24团东片区供热中心在供热期间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即:颗粒物排放值不超过50mg/m3、二氧化硫排放值不超过300mg/m3、氮氧化物排放值不超过300mg/m3);4、供热中心在运行期间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预防大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 * | 2023年08月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工作站)2023年7月至8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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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师24团、24团东片区污水厂及连队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项目 |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为:1、 污水处理厂及连队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设施设备等的维修、更换、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2、污水处理厂及连队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的档案、资料收集和管理;3、24团、24团东片区污水厂及2连、4连、5连、7连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标准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65 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 | * | 2023年08月 | |
2 | 第二师24团、24团东片区供热中心及附属设施运营维护项目 |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为:1、供热中心供热锅炉、供热管网及环保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2、供暖期间锅炉运行及相关环保设施的台账建立、资料收集和管理;3、保证24团、24团东片区供热中心在供热期间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即:颗粒物排放值不超过50mg/m3、二氧化硫排放值不超过300mg/m3、氮氧化物排放值不超过300mg/m3);4、供热中心在运行期间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预防大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 * | 2023年08月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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