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院心理科医疗设备采购意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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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院心理科医疗设备采购意向公开

核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151.00

预计交付日期:

2023年9月30日

联系人:

邬欢

联系电话:

*

一、采购需求概况:

某院心理科医疗设备采购意向公开

序号

采购项目名 称

需求概况

初步技术
参 数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采购

时 间

备注

1

VR虚拟现实心理系统

通过与虚拟场景实时交互,提升应激事件耐受力,能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特定心理能力提升。

见附件

24万元/台

2023年9月


2

便携式睡眠呼吸监测仪

具备成年人睡眠与呼吸监测等功能。

见附件

7.8万元/台

2023年9月


3

便携式心理测评与预警系统

具备心理测评与预警功能。

见附件

4.6万元/台

2023年9月


4

治疗套件

支持开展游戏治疗。

见附件

1.3万元/台

2023年9月


5

无线可穿戴经颅电刺激系统

用于失眠、抑郁症、焦虑症、认知障碍等治疗。

见附件

58万元/台

2023年9月


6

心理素质拓展箱

支持开展团体心理素质。

见附件

1.8万元/台

2023年9月


7

眼动评估与系统

具备眼动评估与眼动脱敏功能。

见附件

48万元/台

2023年9月


8

应激障碍综合箱

具备急性应激障碍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心理干预功能。

见附件

5.5万元/台

2023年9月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由已发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统一包的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三、意见反馈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我部,意见和建议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院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四、反馈方式和相关要求

(一)受理期限:2023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二)电子邮件:*@*q.com

(三)联系人:邬欢,0792-*/*

2023年8月15日


,0792-

核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151.00

预计交付日期:

2023年9月30日

联系人:

邬欢

联系电话:

*

一、采购需求概况:

某院心理科医疗设备采购意向公开

序号

采购项目名 称

需求概况

初步技术
参 数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采购

时 间

备注

1

VR虚拟现实心理系统

通过与虚拟场景实时交互,提升应激事件耐受力,能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特定心理能力提升。

见附件

24万元/台

2023年9月


2

便携式睡眠呼吸监测仪

具备成年人睡眠与呼吸监测等功能。

见附件

7.8万元/台

2023年9月


3

便携式心理测评与预警系统

具备心理测评与预警功能。

见附件

4.6万元/台

2023年9月


4

治疗套件

支持开展游戏治疗。

见附件

1.3万元/台

2023年9月


5

无线可穿戴经颅电刺激系统

用于失眠、抑郁症、焦虑症、认知障碍等治疗。

见附件

58万元/台

2023年9月


6

心理素质拓展箱

支持开展团体心理素质。

见附件

1.8万元/台

2023年9月


7

眼动评估与系统

具备眼动评估与眼动脱敏功能。

见附件

48万元/台

2023年9月


8

应激障碍综合箱

具备急性应激障碍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心理干预功能。

见附件

5.5万元/台

2023年9月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由已发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统一包的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三、意见反馈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我部,意见和建议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院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四、反馈方式和相关要求

(一)受理期限:2023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二)电子邮件:*@*q.com

(三)联系人:邬欢,0792-*/*

2023年8月15日


,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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