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院心理科医疗设备采购意向公开
某院心理科医疗设备采购意向公开
核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 151.00 | 预计交付日期: | 2023年9月30日 |
联系人: | 邬欢 | 联系电话: | * |
一、采购需求概况:
某院心理科医疗设备采购意向公开
序号 | 采购项目名 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 时 间 | 备注 |
1 | VR虚拟现实心理系统 | 通过与虚拟场景实时交互,提升应激事件耐受力,能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特定心理能力提升。 | 见附件 | 24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2 | 便携式睡眠呼吸监测仪 | 具备成年人睡眠与呼吸监测等功能。 | 见附件 | 7.8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3 | 便携式心理测评与预警系统 | 具备心理测评与预警功能。 | 见附件 | 4.6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4 | 治疗套件 | 支持开展游戏治疗。 | 见附件 | 1.3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5 | 无线可穿戴经颅电刺激系统 | 用于失眠、抑郁症、焦虑症、认知障碍等治疗。 | 见附件 | 58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6 | 心理素质拓展箱 | 支持开展团体心理素质。 | 见附件 | 1.8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7 | 眼动评估与系统 | 具备眼动评估与眼动脱敏功能。 | 见附件 | 48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8 | 应激障碍综合箱 | 具备急性应激障碍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心理干预功能。 | 见附件 | 5.5万元/台 | 2023年9月 |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由已发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统一包的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三、意见反馈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我部,意见和建议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院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四、反馈方式和相关要求
(一)受理期限:2023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二)电子邮件:*@*q.com
(三)联系人:邬欢,0792-*/*
2023年8月15日
核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 151.00 | 预计交付日期: | 2023年9月30日 |
联系人: | 邬欢 | 联系电话: | * |
一、采购需求概况:
某院心理科医疗设备采购意向公开
序号 | 采购项目名 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 时 间 | 备注 |
1 | VR虚拟现实心理系统 | 通过与虚拟场景实时交互,提升应激事件耐受力,能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特定心理能力提升。 | 见附件 | 24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2 | 便携式睡眠呼吸监测仪 | 具备成年人睡眠与呼吸监测等功能。 | 见附件 | 7.8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3 | 便携式心理测评与预警系统 | 具备心理测评与预警功能。 | 见附件 | 4.6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4 | 治疗套件 | 支持开展游戏治疗。 | 见附件 | 1.3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5 | 无线可穿戴经颅电刺激系统 | 用于失眠、抑郁症、焦虑症、认知障碍等治疗。 | 见附件 | 58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6 | 心理素质拓展箱 | 支持开展团体心理素质。 | 见附件 | 1.8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7 | 眼动评估与系统 | 具备眼动评估与眼动脱敏功能。 | 见附件 | 48万元/台 | 2023年9月 | |
8 | 应激障碍综合箱 | 具备急性应激障碍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心理干预功能。 | 见附件 | 5.5万元/台 | 2023年9月 |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由已发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统一包的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三、意见反馈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我部,意见和建议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院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四、反馈方式和相关要求
(一)受理期限:2023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二)电子邮件:*@*q.com
(三)联系人:邬欢,0792-*/*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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