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院文化配套物资采购意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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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院文化配套物资采购意向公开

某院文化配套物资采购意向公开

我部拟采购文化氛围配套物资一批,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现将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条件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需求参数、经费预算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某院文化配套物资采购

二、项目概况: (略) 内楼顶发光字、主路辅路灯箱、户外电子屏、文化小品和精神造型等制作安装

三、初步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

四、预算金额(万元):486万元。

五、预计采购时间:2023年9月。

六、公示及受理期限:发布之日起15日内。

七、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八、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填写《需求公示反馈表》(附件2),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邮箱等方式实名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代理人)、意见建议反馈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邮箱:*@*q.com。

2.对于项目的需求参数、资格条件、商务要求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提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3.对于项目的资格条件,本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材料依据;或对于项目资格条件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5.最终以正式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九、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

手机:* 0971-*

地 址: (略)

,青海, (略) ,西宁,0971-

某院文化配套物资采购意向公开

我部拟采购文化氛围配套物资一批,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现将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条件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需求参数、经费预算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某院文化配套物资采购

二、项目概况: (略) 内楼顶发光字、主路辅路灯箱、户外电子屏、文化小品和精神造型等制作安装

三、初步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

四、预算金额(万元):486万元。

五、预计采购时间:2023年9月。

六、公示及受理期限:发布之日起15日内。

七、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八、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填写《需求公示反馈表》(附件2),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邮箱等方式实名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代理人)、意见建议反馈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邮箱:*@*q.com。

2.对于项目的需求参数、资格条件、商务要求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提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3.对于项目的资格条件,本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材料依据;或对于项目资格条件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5.最终以正式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九、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

手机:* 0971-*

地 址: (略)

,青海, (略) ,西宁,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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