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9月政府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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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9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9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元)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备注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立法项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教学科研单位,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领导下,配合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立法各项工作。 一、立法项目采购需求 (一)资料收集整理 收 (略) (市、区)已出台的有关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收集自治区有关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根据资料收集的情况,在梳理参考资料有关情况基础上,提出调研提纲和调研方案。 (二)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全区实际和实施亮点,制定调研工作计划。配合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司法厅深入部分地(州、市)和2-3个立法工 (略) (市)开展实地和书面调研,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重点是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意见,并形成调研报告和研究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纲、框架和立法说明等。 (三)起草、论证和修改 1. 在前期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主要包括:具体条文,每一条款的立法说明和立法依据,每一条款的参考借鉴依据和理由。2.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3. 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论证。4. 根据专家论证会情况,经修改完善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集体研究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立法草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立法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立法草案的必要性、主要思路、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2. 立法草案条文及依据;3.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的意见及协商、会签材料;4. 论证会记录或者听证会笔录;5. 与立法草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自治区的政策性 (略) (自治区、 (略) )立法情况的资料汇编;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实际需求,配合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正式出台前的立法各项工作。 二、需合作教学科研机构要求 1. 有充裕且专门的办公与研究场所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2. 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经验;3. 符合立法工作需求的网络终端及其他辅助设备;4. 有以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后盾的研究经验丰富的合作团队;5. 丰富多样的数据库资源、图书资料;6. 具有相关社会咨询决策服务与科学研究的历史、成果及经验;7. 有一定数量的科研平台或研究基地(中心);8. 与多家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长期合作交流经验*2023年10月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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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9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元)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备注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立法项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教学科研单位,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领导下,配合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立法各项工作。 一、立法项目采购需求 (一)资料收集整理 收 (略) (市、区)已出台的有关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收集自治区有关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根据资料收集的情况,在梳理参考资料有关情况基础上,提出调研提纲和调研方案。 (二)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全区实际和实施亮点,制定调研工作计划。配合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司法厅深入部分地(州、市)和2-3个立法工 (略) (市)开展实地和书面调研,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重点是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意见,并形成调研报告和研究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纲、框架和立法说明等。 (三)起草、论证和修改 1. 在前期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主要包括:具体条文,每一条款的立法说明和立法依据,每一条款的参考借鉴依据和理由。2.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3. 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论证。4. 根据专家论证会情况,经修改完善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集体研究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立法草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立法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立法草案的必要性、主要思路、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2. 立法草案条文及依据;3.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的意见及协商、会签材料;4. 论证会记录或者听证会笔录;5. 与立法草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自治区的政策性 (略) (自治区、 (略) )立法情况的资料汇编;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实际需求,配合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正式出台前的立法各项工作。 二、需合作教学科研机构要求 1. 有充裕且专门的办公与研究场所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2. 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经验;3. 符合立法工作需求的网络终端及其他辅助设备;4. 有以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后盾的研究经验丰富的合作团队;5. 丰富多样的数据库资源、图书资料;6. 具有相关社会咨询决策服务与科学研究的历史、成果及经验;7. 有一定数量的科研平台或研究基地(中心);8. 与多家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长期合作交流经验*2023年10月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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