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服务意向公开招标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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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服务意向公开招标预告



某单位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服务项目(意向公开)

(项目编号:2023-VGBYAA-F1001)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某单位统一为所属休干机构老同志、家属、遗属购买长期医疗照护集体保险,由保险机构引进专业照护运行管理机构及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医疗照护服务。招标人按照规定要求,以3600元/人·年标准经费,统一组织向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集体购买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参保人在保险生效期间,由用人单位医疗部门与参保人家庭商洽并发起理赔申请,根据失能等级由照护机构提供相应服务。保险资金不发给个人、不理赔费用,主要是由保险机构向引进的专业照护机构赔付资金,由照护机构为老同志开展日间集中照护和居家照护服务。受益人群覆盖全体离退休同志和部分老同志家属、遗属(约1100人),本项目预算396万元。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离退休老同志长期医疗照护服务的保险机构。采购方作为委托人与中标人( (略) )签订《某单位老同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中标人作为受委托人,按照《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暂行办法》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合同明确中标人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委托人同时建 (略) 参与失能评估、待遇经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通过绩效考评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

二、商务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认同《总体方案》及《试点方案》中确定的相关制度模式、标准规范、保险方式和理赔办法等;

(二)投 (略)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

(三)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提供本项目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和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四)投标人既往具有承担或参与军队保险项目经验的,可作为优先条件,投标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五)投标人与军队单位签订协议后,双方不得将协议涉及所有有形、无形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的往来各类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三、委托事项:

(一)经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年**月**日,离退休老同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筹资标准每人3600元/年。付款方式为按年、分批次付款,根据合同总金额分2次支付,正式提供服务之日支付总额的80%,服务一年期满考评合格支付剩余20%;若半年及年度考评分数不达标则按照考评奖惩机制扣除相应比例的保费。

(二)服务范围及待遇支付:本单位离休同志、退休同志及部分老同志配偶、遗孀(以下简称老同志)。长期护理保险按照服务方式和保障程度的不同分为两种方式和三个类型。两种方式即居家照护与日间集中照护服务;三个类型是根据保障程度的不同分为:1.享受集中护理服务人群。综合评估轻中度失能、照护等级4级参保人员,以机构集中护理为主;2.享受居家照护服务人群。中重度失能、照护等级5-6级参保人员,可申请居家照护服务;3.不享受照护服务人群。能力完好、照护等级1-3级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属于长护险保障范畴,本人可申请集体照护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个人和保障单位共同承担。试点阶段,照护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实行按单人/小时支付。按照护服务的不同方式类型,制定单项服务定额标准。失能等级、照护等级评定标准具体参考《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文件规定。

四、服务内容

(略) 作为长期医疗照护险经办机构的委托经办部门配合干休所门诊部、照护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军队老同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经办业务和失能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一)委托经办业务: 1.长期照护保险政策宣传与咨询;2.公开遴选照护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3.长期失能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方式的确定;4.长期失能人员的实名制管理;5.居家照护个体服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6.长期照护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7.长期照护服务机构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8.居家照护个体服务人员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9.跟踪回访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对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代理人)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10.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失能评定工作:1.失能评定申请受理与审核;2.评估人员抽取与评估过程监督;3.评估材料记录与归档管理;4.评估结果公示;5.复评专家抽取与复评工作组织;6.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资格的定期审查;7.负责长期照护保险鉴定评估结论争议处理;8.负责组织专家对长护照护机构初评人员进行鉴定评估业务培训;9.负责对鉴定评估案件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等工作;10.其他失能评定相关工作。

五、服务要求

(一) (略) 应成立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的专门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建立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服务工作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送委托方备案。

(二) (略) 应保证经费、设备器材的投入,提供开展承办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经办服务必要的设备器材,用于开展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三) (略) 应提供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辅助信息系统或利用采购人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作,按照采购方要求设置风格统一的用户界面,通过人工操作将评估任务及评估结果通过电子表格导入及导出功能在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核心信息系统与辅助信息系统间实现传输。

(四) (略) 须根据服务参保人员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风险控制和应对,按照中标结果,每个承办片区配备不少于20名专职工作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其中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不少于10名,并保证人员队*的相对稳定性。

(五) (略) 应于合同生效后安排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职人员到位开展工作;应于合同生效后30天内确保本项目全体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设施到位;应于合同生效60天内完成满足医疗照护保险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辅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并投入使用。

(六) (略) 应根据委托人业务需要,聘请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评估及评审专家参与鉴定评估业务的评估评审工作。聘请人员评估评审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不承担委托方评估评审人员费用。

(七) (略) 应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报告。

(八) (略) 须完成投标时承诺的其他服务。

六、保险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有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长期照护保险业务)经验, (略) 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三)具备长期医疗照护保险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办公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

(四)保险公司引进的专业照护运行管理机构,应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长期医疗照护保险专业服务能力。照护服务机构资质及提供服务的标准、能力纳入择优考评的范围之内。

七、服务期限

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共12个月。




某单位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服务项目(意向公开)

(项目编号:2023-VGBYAA-F1001)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某单位统一为所属休干机构老同志、家属、遗属购买长期医疗照护集体保险,由保险机构引进专业照护运行管理机构及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医疗照护服务。招标人按照规定要求,以3600元/人·年标准经费,统一组织向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集体购买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参保人在保险生效期间,由用人单位医疗部门与参保人家庭商洽并发起理赔申请,根据失能等级由照护机构提供相应服务。保险资金不发给个人、不理赔费用,主要是由保险机构向引进的专业照护机构赔付资金,由照护机构为老同志开展日间集中照护和居家照护服务。受益人群覆盖全体离退休同志和部分老同志家属、遗属(约1100人),本项目预算396万元。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离退休老同志长期医疗照护服务的保险机构。采购方作为委托人与中标人( (略) )签订《某单位老同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中标人作为受委托人,按照《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暂行办法》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合同明确中标人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委托人同时建 (略) 参与失能评估、待遇经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通过绩效考评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

二、商务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认同《总体方案》及《试点方案》中确定的相关制度模式、标准规范、保险方式和理赔办法等;

(二)投 (略)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

(三)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提供本项目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和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四)投标人既往具有承担或参与军队保险项目经验的,可作为优先条件,投标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五)投标人与军队单位签订协议后,双方不得将协议涉及所有有形、无形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的往来各类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三、委托事项:

(一)经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年**月**日,离退休老同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筹资标准每人3600元/年。付款方式为按年、分批次付款,根据合同总金额分2次支付,正式提供服务之日支付总额的80%,服务一年期满考评合格支付剩余20%;若半年及年度考评分数不达标则按照考评奖惩机制扣除相应比例的保费。

(二)服务范围及待遇支付:本单位离休同志、退休同志及部分老同志配偶、遗孀(以下简称老同志)。长期护理保险按照服务方式和保障程度的不同分为两种方式和三个类型。两种方式即居家照护与日间集中照护服务;三个类型是根据保障程度的不同分为:1.享受集中护理服务人群。综合评估轻中度失能、照护等级4级参保人员,以机构集中护理为主;2.享受居家照护服务人群。中重度失能、照护等级5-6级参保人员,可申请居家照护服务;3.不享受照护服务人群。能力完好、照护等级1-3级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属于长护险保障范畴,本人可申请集体照护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个人和保障单位共同承担。试点阶段,照护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实行按单人/小时支付。按照护服务的不同方式类型,制定单项服务定额标准。失能等级、照护等级评定标准具体参考《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文件规定。

四、服务内容

(略) 作为长期医疗照护险经办机构的委托经办部门配合干休所门诊部、照护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军队老同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经办业务和失能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一)委托经办业务: 1.长期照护保险政策宣传与咨询;2.公开遴选照护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3.长期失能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方式的确定;4.长期失能人员的实名制管理;5.居家照护个体服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6.长期照护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7.长期照护服务机构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8.居家照护个体服务人员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9.跟踪回访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对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代理人)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10.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失能评定工作:1.失能评定申请受理与审核;2.评估人员抽取与评估过程监督;3.评估材料记录与归档管理;4.评估结果公示;5.复评专家抽取与复评工作组织;6.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资格的定期审查;7.负责长期照护保险鉴定评估结论争议处理;8.负责组织专家对长护照护机构初评人员进行鉴定评估业务培训;9.负责对鉴定评估案件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等工作;10.其他失能评定相关工作。

五、服务要求

(一) (略) 应成立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的专门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建立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服务工作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送委托方备案。

(二) (略) 应保证经费、设备器材的投入,提供开展承办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经办服务必要的设备器材,用于开展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三) (略) 应提供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辅助信息系统或利用采购人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作,按照采购方要求设置风格统一的用户界面,通过人工操作将评估任务及评估结果通过电子表格导入及导出功能在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核心信息系统与辅助信息系统间实现传输。

(四) (略) 须根据服务参保人员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风险控制和应对,按照中标结果,每个承办片区配备不少于20名专职工作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其中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不少于10名,并保证人员队*的相对稳定性。

(五) (略) 应于合同生效后安排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职人员到位开展工作;应于合同生效后30天内确保本项目全体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设施到位;应于合同生效60天内完成满足医疗照护保险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辅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并投入使用。

(六) (略) 应根据委托人业务需要,聘请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评估及评审专家参与鉴定评估业务的评估评审工作。聘请人员评估评审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不承担委托方评估评审人员费用。

(七) (略) 应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报告。

(八) (略) 须完成投标时承诺的其他服务。

六、保险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有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长期照护保险业务)经验, (略) 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三)具备长期医疗照护保险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办公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

(四)保险公司引进的专业照护运行管理机构,应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长期医疗照护保险专业服务能力。照护服务机构资质及提供服务的标准、能力纳入择优考评的范围之内。

七、服务期限

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共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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