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多点控制单元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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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多点控制单元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多点控制单元

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2023-JKELJD-W3006)

一、项目名称: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多点控制单元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KELJD-W3006

三、公示时间:2024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7日

四、需求明细表

备注:

序号

物资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采购方式建议

计量
单位

采购
数量

预算总金额(元)

1

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多点控制单元(MCU)

见附件2

竞争性谈判

1

*

2

机场高清视讯系统

含网络录像机1台、解码平台1台、高清高速红外球型室外网络摄像机10台、接入网交换机1台、光纤收发器15对、台式机1台
具体技术参数见附件2

竞争性谈判

1

*

3

电视墙建设

监控室、电视墙建设(含安装)
具体技术指标见附件2

竞争性谈判

1

*

1.报价人须对所投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应根据用户指定地点数量提供设备材料运输、系统集成辅材、业务调试、培训服务,并负责处理送货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途中损耗等, 由中标方免费负责货物的运输、交接、安装和调试工作,运输途中一切风险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报价人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4.合同签订后45日内向招标人交付全部采购物资,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其中电视墙交付时间另行通知,但须在本年度完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生产型或销售型企业,或军队企事业单位、国家 (略) 所等。如军队企事业单位、国家 (略) 所等参与投标,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不作要求,下同。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价人不得为军队采购网(http://**)“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和“政府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被处罚期内的供应商。注:以上(一)至(五)条为固定条款,无须提出异议。

(七)报价人生产或销售所投产品的国家或行业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要求。

(八) 自投标供应商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至本项目开标之日,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应大于等于三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不受此限;

注:以上(一)至(六)条为固定条款,无须提出异议。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供应商需要质疑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附件格式填写质疑建议书(详见附件),加盖单位印章,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需在公示期内收到)、扫描发送邮箱等方式递交我部。匿名提交、未加盖公章,以及未在公示期内有效提交的,不予受理。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2.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七、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助理

电 话:0531-*

地 址: (略)

邮政编码:*

邮 箱:* @qq.com

, (略) ,济南,0531-

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多点控制单元

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2023-JKELJD-W3006)

一、项目名称: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多点控制单元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KELJD-W3006

三、公示时间:2024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7日

四、需求明细表

备注:

序号

物资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采购方式建议

计量
单位

采购
数量

预算总金额(元)

1

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多点控制单元(MCU)

见附件2

竞争性谈判

1

*

2

机场高清视讯系统

含网络录像机1台、解码平台1台、高清高速红外球型室外网络摄像机10台、接入网交换机1台、光纤收发器15对、台式机1台
具体技术参数见附件2

竞争性谈判

1

*

3

电视墙建设

监控室、电视墙建设(含安装)
具体技术指标见附件2

竞争性谈判

1

*

1.报价人须对所投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应根据用户指定地点数量提供设备材料运输、系统集成辅材、业务调试、培训服务,并负责处理送货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途中损耗等, 由中标方免费负责货物的运输、交接、安装和调试工作,运输途中一切风险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报价人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4.合同签订后45日内向招标人交付全部采购物资,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其中电视墙交付时间另行通知,但须在本年度完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生产型或销售型企业,或军队企事业单位、国家 (略) 所等。如军队企事业单位、国家 (略) 所等参与投标,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不作要求,下同。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价人不得为军队采购网(http://**)“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和“政府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被处罚期内的供应商。注:以上(一)至(五)条为固定条款,无须提出异议。

(七)报价人生产或销售所投产品的国家或行业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要求。

(八) 自投标供应商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至本项目开标之日,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应大于等于三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不受此限;

注:以上(一)至(六)条为固定条款,无须提出异议。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供应商需要质疑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附件格式填写质疑建议书(详见附件),加盖单位印章,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需在公示期内收到)、扫描发送邮箱等方式递交我部。匿名提交、未加盖公章,以及未在公示期内有效提交的,不予受理。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2.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七、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助理

电 话:0531-*

地 址: (略)

邮政编码:*

邮 箱:* @qq.com

, (略) ,济南,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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