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保障社会化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饮食保障社会化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饮食保障社会化项目参数公示
我 (略) 项目,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项目技术参数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项目技术参数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供应商予以监督支持。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书面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相应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一、项目名称
饮食保障社会化项目。
二、项目概况
我部现有2处食堂,其中:营养食堂餐厅面积约547平方米,厨房约135平方米,库房及其他面积为136平方米,保障我部工作人员、体系内人员和实方米,厨房约55平方米,库房及其他面积约108平方米,保障地方伤病员和地方伤病员陪护人员就餐。
坐落位置: (略) 平城区。
我部将食堂操作间、主副食库及现有食堂各种设施、设备、器材免费提供服务方使用管理,并由服务方负完全管理责任。服务方保证食品储存、加工、食用等各环节的卫生和安全,以及厨房、餐厅、库房、炊事器械、餐具等房间和物品的使用管理、卫生清洁、日常消毒、维护维修规范运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对食堂设施设备进行清理核查、登记造册、交接验收;合同期间,我部如有增添厨房设施、设备,双方以同样方式进行登记、交接,并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服务方应根据物品交接单完好归还我部(正常磨损除外)。
我部移交服务方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物品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交接查验
(一)双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前,就食堂、主副食库、设施、设备、器材的交接时间、交接查验、交接前后责任界定等事项进行约定。
(二)交接前,我部应对列入移交的食堂、库房、员工宿舍用房、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登记造册,做到账物相符,并配合服务方进行现场查验。经双方现场查验无误后,签订确认书完成交接。
(三)交接完成后,服务方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食堂、库房等进行装修,但不可进行结构性改造,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四、服务内容
服务方应当提供的饮食服务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订饮食服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饮食保障相关的资料,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制订饮食服务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主副食材料采购、加工,制订每周菜谱、调剂伙食,其中营养食堂以自助餐和小炒相结合形式提供每日三餐的保障,招待所食堂以售饭制形式提供每日三餐的保障,招待所食堂由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两个食堂均可外打包。
(三)饮食保障设施、设备、器材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食堂、主副食库消防管理,包括食堂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维护、消防系统正常运行保养。
(五)食堂卫生清洁。包括就餐区、厨房内部、楼梯走廊、以及食堂门前下水道、食堂周边环境责任区及配套设施等。
(六)餐厨用具清洗消毒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
(七)维护食堂就餐秩序,督促就餐人员有序取餐、就餐。
(八)食品留样备查。
(九)应急支援保障。服务方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我部履行职能,确保我部遂行各类型活动需要。服务方应与我部签订相关协议,制定应急保障预案,遇有应急保障任务,抽组相关人员伴随保障。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⑦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合同时效
(一)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若当年季度满意率均达到80%以上,可签订下一年合同。
(二)双方任何一方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同期限届满前,我部决定继续委托服务方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书面通知服务方;服务方自接到续约通知一个月内回复我部。
(四)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饮食服务企业承接的,服务方应当继续按合同的约定提供至少三个月的服务,在此期间的饮食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五)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饮食服务费的清算、设施设备器材交接查验以及相关资料清理交接等。
七、服务要求
营养食堂菜品种类及副食辅食须包括我部要求的各类食品,并注重膳食结构和花样调剂,保证每天菜品不重样。服务方每周三前由项目负责人、厨师长和指定的餐厅管理人员共同拟定下周菜谱,将下周食谱提供我部,经我部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招待所食堂必须提供订餐送餐服务。
八、经营管理
(一)服务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部的相关规定,服从我部的管理和监督,能及时正确解决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服务方必须独立经营,不得对食堂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转租和分租。
(三)服务方不得经营和出售饮食保障以外的项目及商品,不得以我部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四)服务方应及时受理消费者在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投诉,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五)服务方应保障我部按时就餐,工作日早餐时间为7:00—8:0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如因水电气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保障按时就餐,服务方应第一时间通知我部,并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简餐保障。其他如需调整就餐时间,以我部通知为准。
(六)服务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责任。
九、质量、价格管理
(一)服务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服务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二)服务方应当建立与我部饮食保障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不得因任何理由停供、断供。
(三)服务方在饮食保障中应当按时供应、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能适应不同口味人员就餐。饭菜的品种、数量按照我部要求协商确定。
(四)粮、油、肉类、蛋类、水产类、奶制品等主副食品必须提供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等;蔬菜水果类采购 (略) 场购入,要保证品质,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
(五)食材加工的辅料、调味品等必须从正 (略) 购入,并提供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保证质量、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过期产品。
(六)服务方经营中不得偷工减料、缺斤短两或以次充好,不得出售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
(七)服务方在招待所食堂经营中应当做到明码标价。
(八)服务方应当在餐厅张挂各项管理制度和每餐每个品种主副食价格,主动征求就餐人员的意见。
(九)服务方在营养食堂售卖的副食辅食价 (略) 场价。
十、人员管理
(一)服务方的项目总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二)服务方必须严格遵守我部有关保密规定和管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我部相关情况。
(三)服务方根据我部就餐人数、用餐形式,合理组织一个不少于投标文件承诺配置人员的项目服务团队,并提供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服务方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若需增加人员配置,超出合同部分人员薪金、保险等开支需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四)服务方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吵架、打架斗殴,不得做有损我部形象的行为。
(五)服务方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等,等级厨师必须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未经政审、体检和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服务保障工作。
(六)服务方炊管人员应当至少15人,且等级厨师占炊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
(七)服务方调整项目经理和中层管理人员应事先与我部协商。服务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保障,应当按照我部要求限期整改,更换不合格工作人员。
(八)服务方由于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伤亡(如触电、溺水、烧伤和交通事故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服务方自行承担,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服务方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和我部的相关规定,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服务方自行负责。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
(一)服务方应当根据我部要求,每半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报我部专职部门备案。若当地发生疫情时,必须随时监测。检测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相关费用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二)服务方应当加强人员个人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其坚持经常洗澡,勤剪指*,操作前、便后洗手,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手套和口罩。
(三)服务方应当做到厨餐具定期消毒,符合国家和我部有关的卫生标准,就餐人员使用的餐具每餐消毒,大件厨具定期消毒。厨房设备类的日常维保及油烟管道定期检修、清洗由服务方承担。每月灭一次“四害”,每个季度清洗一次油烟管道。
(四)服务方应加强食堂内外环境卫生的管理。餐厅、操作间物品、厨具放置有序,干净整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熟刀板(墩)分开。
(五)服务方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检查食品加工、保管和供应的卫生状况,炊具、餐具消毒情况,检查员工、操作间、餐厅和环境卫生情况,对食堂采购的所有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检验率要达到100%。
(六)服务方每餐应执行食品留样制度(保存48小时,样品不少于150克),服务方没有按要求留样的,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由服务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十二、资产管理
(一)服务方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房屋,如确实需要拆改、扩建的,应报我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服务方应保护好我部所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经营的设施设备,如需要整修须征得我部同意,但不得影响正常的饮食保障;造成损坏的, (略) 场价赔偿。
(三)服务方应当配合我部定期对使用的我部资产情况进行清理,双方按净值核增、核减,双方签字后登记造册。
(四)服务方自行提供经营中用餐餐具、洗涤用品、办公用品等所有易耗品。
十三、饮食服务费用
(一)合同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服务方须将上月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会计资料于下月5日前交至我部食堂管理人员。伙食费由我部依据上月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下月支付给服务方。伙食费用共计约每年350万元。
2.我部支付饮食服务费用前,服务方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我部营养食堂每月工作日按照食堂保障实力实施工作餐补助,补助标准为30.4元/人?天;我部节假日和周六日按照食堂就餐刷卡人次实施工作餐补助,补助标准为早餐7元/人?次、午餐16.4元/人?次、晚餐7元/人?次,个人支付费用为早餐1元、午餐2元、晚餐2元。
(二)我部负责对服务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督检查,服务方无条件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会计资料。
(三)营养食堂炊事机械器材主要由我部购置配备。招待所食堂炊事机械器材主要由服务方购置配备。服务方炊事机械器材、冷库设备维修保养,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纸)、厨餐具洗涤用品、清洁工具、劳保用品购置等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四)营养食堂和招待所食堂基础性的维修、水电管线的更新和改造等,由我部承担。
(五)服务方经营过程中消耗的水电气热费、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等费用自理。服务方招待所食堂经营过程中,年度场地使用管理 (略) 评估结果缴纳给我部(评估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六)我部、上级单位、审计及纪检等各类型工作组检查要求对饮食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服务方应当予以配合。
(七)服务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向我部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元)。经我部认定,服务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无需要我部处理的遗留问题(含设备及物资清点移交、超额破损损耗费用赔偿、损坏设施设备费用赔偿、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等)后,则在合同期满服务方按期撤场后30日内,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八)服务方承诺体系内人员就餐折扣优惠为*%。
十四、权利与义务
(一)我部的权利义务:
1.我部派驻食堂的管理人员,代表我部行使日常管理监督的责任。
2.有权监督服务方伙食种类、数量、质量及卫生安全工作,有权对服务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3.有权知情并监督服务方饮食服务费用运转情况。
4.及时将就餐人员有关食堂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服务方,以便于服务方更好地改进工作。
5.协助服务方维持食堂就餐秩序,在能力范围内为服务方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服务方支付饮食服务费用。
7.负责协调、处理、解决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服务方工作。
8.我部成立监督考评小组,履行监督奖惩机制。
9.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服务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饮食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提供饮食服务保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拥有用工自主权,但所用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用工条件和明确的岗位配置要求。
3.对在食堂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品安全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我部审定后执行。
4.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卫生法规,建立健全厨房操作程序和岗位职责标准,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标准对食堂、厨房的卫生清洁及用餐器具进行洗刷消毒。
5.负责对日常工作所需的厨杂劳保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进行采购、使用、管理,所有使用的厨杂劳保用品及低值易耗品、洗消药剂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卫生管理法规的要求。
6.遵守我部的管理、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相关行业规范,统一着装、佩戴口罩与手套,仪表端正、佩戴胸卡、服务热情。
7.加强对员工防火、防盗和劳动防护、饮食卫生等内容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8.组织员工对我部现有食堂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操作培训,确保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因操作不当导致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9.按时足额缴纳应当由服务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10.服务方在合同期内与外界(包括员工)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务、工伤等纠纷问题,均与我部无关,由服务方自行解决。
11.服务方不得无故关停任何一个食堂,如有特殊原因须报我部同意后方可关停。
(三)保密约定:
1.我部布局、就餐实力、我部信息等,均列为秘密范畴,服务方有责任对上述信息保守秘密,存储相关信息的办公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未经我部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2.未经我部同意,服务方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参观和来访,不得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我部的相关信息。
3.服务方应加强从业人员保密教育管理,不得对我部设施进行拍照或视频直播,不得向外界透露我部内部有关情况。
4.我部提供给服务方的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密期限按照我部规定执行。
5.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服务方对从业人员要进行政治审查。
十五、违约责任
(一)如果我部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我部须提前一个月向服务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我部支付服务方赔偿金。
(二)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我部有权要求服务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造成我部损失的,服务方应向我部支付违约金。
(三)服务方应保证服务质量,确保服务保障对象满意率达到80%(含)以上。我部每季度组织一次面向服务保障对象的满意度测评,并及时将测评情况反馈服务方。第一次满意率低于80%时或累计两次满意率低于80%时,我部督促服务方限期整改;累计三次满意率低于80%时,我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四)服务方因管理不善造成食堂、库房和员工以及饮食设施、设备、器材等损坏的,由服务方负责维修直至恢复原状或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安全事故的,由服务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服务方因管理不善造成我部就餐人员出现腹泻、发热等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服务方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外,我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服务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饮食服务的,我部可要求服务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向我部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我部造成损失的,服务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七)服务方在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我部的,我部有权要求服务方按时撤出,前述行为给我部造成损失的,服务方赔偿相应损失。
(八)服务方员工违反我部相关管理规定的,我部有权要求服务方做出辞退处理,并由服务方代其承担相关经济或法律责任。
(九)服务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我部信息等需保密的信息用于饮食服务活动之外的,我部有权解除合同,全额扣除我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服务方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十)服务方应保证自主经营,不得将本服务项目分包转包,如有违反视为严重违约,我部有权解除合同,全额扣除我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服务方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十一)服务方破产清算、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如上述行为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餐饮服务的,我部不必通知服务方即可终止合同,并处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二)服务方未能履行合同、遵守有关规定或不配合我部整改,在我部发出书面警告后一周内服务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我部可立即终止合同,并处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三)如果服务方在服务期内由于服务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我部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服务方须赔偿给我部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指: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国家等改革需要,政策变更或重大调整,以及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2.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说明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
3.双方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五)服务方应制定预案和措施,确保停电、停水、停气等特殊情况下的正常饮食保障。
(十六)因维修或检修等原因发生的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况,我部应提前通知服务方并与有关部门协调,但由此造成的损失,我部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十七)我部有权对服务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服务质量、饭菜价格、环境卫生、员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服务方应当主动配合我部监管人员的管理。
(十八)服务方在饭菜质量、饭菜价格、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发生问题的,应按照我部要求限期整改,服务方如不配合我部监管人员工作或整改未达到我部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相应处罚,每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服务方发生虚列成本、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或者出售变质、变味、剩饭剩菜问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罚。
(二十)因服务方原因造成误饭、断供、打架等责任事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处罚,并承担赔偿其他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服务方的刑事责任,我部可单方终止合同执行。
(二十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物中毒的,服务方应主动配合我部相关部门查明原因,确属服务方责任的,服务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十二)我部监管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在与服务方合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恶意干扰服务方经营活动的情况,服务方有权向我部或上级纪检部门投诉。
(二十三)服务方必须严格管理所属资产及物资,由于服务方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固定资产及物资物品被盗、丢失和毁坏的,由服务方负责所有经济责任,我部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并相应核减服务方固定资产净值。
(二十四)国家政策变动原因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我部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我部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七、其他要求
(一)我部和服务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变动时,在不违背国家和我部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均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二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由于国家等政策原因,合同有关条款不再继续适用时,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公示时间: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2日
十七、联系人:李助理 张助理*
十八、本次征询为无偿活动
饮食保障社会化项目参数公示
我 (略) 项目,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项目技术参数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项目技术参数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供应商予以监督支持。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书面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相应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一、项目名称
饮食保障社会化项目。
二、项目概况
我部现有2处食堂,其中:营养食堂餐厅面积约547平方米,厨房约135平方米,库房及其他面积为136平方米,保障我部工作人员、体系内人员和实方米,厨房约55平方米,库房及其他面积约108平方米,保障地方伤病员和地方伤病员陪护人员就餐。
坐落位置: (略) 平城区。
我部将食堂操作间、主副食库及现有食堂各种设施、设备、器材免费提供服务方使用管理,并由服务方负完全管理责任。服务方保证食品储存、加工、食用等各环节的卫生和安全,以及厨房、餐厅、库房、炊事器械、餐具等房间和物品的使用管理、卫生清洁、日常消毒、维护维修规范运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对食堂设施设备进行清理核查、登记造册、交接验收;合同期间,我部如有增添厨房设施、设备,双方以同样方式进行登记、交接,并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服务方应根据物品交接单完好归还我部(正常磨损除外)。
我部移交服务方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物品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交接查验
(一)双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前,就食堂、主副食库、设施、设备、器材的交接时间、交接查验、交接前后责任界定等事项进行约定。
(二)交接前,我部应对列入移交的食堂、库房、员工宿舍用房、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登记造册,做到账物相符,并配合服务方进行现场查验。经双方现场查验无误后,签订确认书完成交接。
(三)交接完成后,服务方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食堂、库房等进行装修,但不可进行结构性改造,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四、服务内容
服务方应当提供的饮食服务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订饮食服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饮食保障相关的资料,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制订饮食服务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主副食材料采购、加工,制订每周菜谱、调剂伙食,其中营养食堂以自助餐和小炒相结合形式提供每日三餐的保障,招待所食堂以售饭制形式提供每日三餐的保障,招待所食堂由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两个食堂均可外打包。
(三)饮食保障设施、设备、器材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食堂、主副食库消防管理,包括食堂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维护、消防系统正常运行保养。
(五)食堂卫生清洁。包括就餐区、厨房内部、楼梯走廊、以及食堂门前下水道、食堂周边环境责任区及配套设施等。
(六)餐厨用具清洗消毒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
(七)维护食堂就餐秩序,督促就餐人员有序取餐、就餐。
(八)食品留样备查。
(九)应急支援保障。服务方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我部履行职能,确保我部遂行各类型活动需要。服务方应与我部签订相关协议,制定应急保障预案,遇有应急保障任务,抽组相关人员伴随保障。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⑦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合同时效
(一)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若当年季度满意率均达到80%以上,可签订下一年合同。
(二)双方任何一方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同期限届满前,我部决定继续委托服务方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书面通知服务方;服务方自接到续约通知一个月内回复我部。
(四)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饮食服务企业承接的,服务方应当继续按合同的约定提供至少三个月的服务,在此期间的饮食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五)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饮食服务费的清算、设施设备器材交接查验以及相关资料清理交接等。
七、服务要求
营养食堂菜品种类及副食辅食须包括我部要求的各类食品,并注重膳食结构和花样调剂,保证每天菜品不重样。服务方每周三前由项目负责人、厨师长和指定的餐厅管理人员共同拟定下周菜谱,将下周食谱提供我部,经我部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招待所食堂必须提供订餐送餐服务。
八、经营管理
(一)服务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部的相关规定,服从我部的管理和监督,能及时正确解决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服务方必须独立经营,不得对食堂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转租和分租。
(三)服务方不得经营和出售饮食保障以外的项目及商品,不得以我部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四)服务方应及时受理消费者在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投诉,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五)服务方应保障我部按时就餐,工作日早餐时间为7:00—8:0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如因水电气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保障按时就餐,服务方应第一时间通知我部,并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简餐保障。其他如需调整就餐时间,以我部通知为准。
(六)服务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责任。
九、质量、价格管理
(一)服务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服务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二)服务方应当建立与我部饮食保障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不得因任何理由停供、断供。
(三)服务方在饮食保障中应当按时供应、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能适应不同口味人员就餐。饭菜的品种、数量按照我部要求协商确定。
(四)粮、油、肉类、蛋类、水产类、奶制品等主副食品必须提供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等;蔬菜水果类采购 (略) 场购入,要保证品质,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
(五)食材加工的辅料、调味品等必须从正 (略) 购入,并提供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保证质量、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过期产品。
(六)服务方经营中不得偷工减料、缺斤短两或以次充好,不得出售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
(七)服务方在招待所食堂经营中应当做到明码标价。
(八)服务方应当在餐厅张挂各项管理制度和每餐每个品种主副食价格,主动征求就餐人员的意见。
(九)服务方在营养食堂售卖的副食辅食价 (略) 场价。
十、人员管理
(一)服务方的项目总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二)服务方必须严格遵守我部有关保密规定和管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我部相关情况。
(三)服务方根据我部就餐人数、用餐形式,合理组织一个不少于投标文件承诺配置人员的项目服务团队,并提供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服务方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若需增加人员配置,超出合同部分人员薪金、保险等开支需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四)服务方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吵架、打架斗殴,不得做有损我部形象的行为。
(五)服务方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等,等级厨师必须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未经政审、体检和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服务保障工作。
(六)服务方炊管人员应当至少15人,且等级厨师占炊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
(七)服务方调整项目经理和中层管理人员应事先与我部协商。服务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保障,应当按照我部要求限期整改,更换不合格工作人员。
(八)服务方由于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伤亡(如触电、溺水、烧伤和交通事故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服务方自行承担,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服务方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和我部的相关规定,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服务方自行负责。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
(一)服务方应当根据我部要求,每半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报我部专职部门备案。若当地发生疫情时,必须随时监测。检测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相关费用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二)服务方应当加强人员个人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其坚持经常洗澡,勤剪指*,操作前、便后洗手,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手套和口罩。
(三)服务方应当做到厨餐具定期消毒,符合国家和我部有关的卫生标准,就餐人员使用的餐具每餐消毒,大件厨具定期消毒。厨房设备类的日常维保及油烟管道定期检修、清洗由服务方承担。每月灭一次“四害”,每个季度清洗一次油烟管道。
(四)服务方应加强食堂内外环境卫生的管理。餐厅、操作间物品、厨具放置有序,干净整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熟刀板(墩)分开。
(五)服务方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检查食品加工、保管和供应的卫生状况,炊具、餐具消毒情况,检查员工、操作间、餐厅和环境卫生情况,对食堂采购的所有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检验率要达到100%。
(六)服务方每餐应执行食品留样制度(保存48小时,样品不少于150克),服务方没有按要求留样的,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由服务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十二、资产管理
(一)服务方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房屋,如确实需要拆改、扩建的,应报我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服务方应保护好我部所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经营的设施设备,如需要整修须征得我部同意,但不得影响正常的饮食保障;造成损坏的, (略) 场价赔偿。
(三)服务方应当配合我部定期对使用的我部资产情况进行清理,双方按净值核增、核减,双方签字后登记造册。
(四)服务方自行提供经营中用餐餐具、洗涤用品、办公用品等所有易耗品。
十三、饮食服务费用
(一)合同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服务方须将上月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会计资料于下月5日前交至我部食堂管理人员。伙食费由我部依据上月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下月支付给服务方。伙食费用共计约每年350万元。
2.我部支付饮食服务费用前,服务方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我部营养食堂每月工作日按照食堂保障实力实施工作餐补助,补助标准为30.4元/人?天;我部节假日和周六日按照食堂就餐刷卡人次实施工作餐补助,补助标准为早餐7元/人?次、午餐16.4元/人?次、晚餐7元/人?次,个人支付费用为早餐1元、午餐2元、晚餐2元。
(二)我部负责对服务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督检查,服务方无条件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会计资料。
(三)营养食堂炊事机械器材主要由我部购置配备。招待所食堂炊事机械器材主要由服务方购置配备。服务方炊事机械器材、冷库设备维修保养,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纸)、厨餐具洗涤用品、清洁工具、劳保用品购置等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四)营养食堂和招待所食堂基础性的维修、水电管线的更新和改造等,由我部承担。
(五)服务方经营过程中消耗的水电气热费、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等费用自理。服务方招待所食堂经营过程中,年度场地使用管理 (略) 评估结果缴纳给我部(评估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六)我部、上级单位、审计及纪检等各类型工作组检查要求对饮食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服务方应当予以配合。
(七)服务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向我部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元)。经我部认定,服务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无需要我部处理的遗留问题(含设备及物资清点移交、超额破损损耗费用赔偿、损坏设施设备费用赔偿、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等)后,则在合同期满服务方按期撤场后30日内,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八)服务方承诺体系内人员就餐折扣优惠为*%。
十四、权利与义务
(一)我部的权利义务:
1.我部派驻食堂的管理人员,代表我部行使日常管理监督的责任。
2.有权监督服务方伙食种类、数量、质量及卫生安全工作,有权对服务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3.有权知情并监督服务方饮食服务费用运转情况。
4.及时将就餐人员有关食堂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服务方,以便于服务方更好地改进工作。
5.协助服务方维持食堂就餐秩序,在能力范围内为服务方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服务方支付饮食服务费用。
7.负责协调、处理、解决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服务方工作。
8.我部成立监督考评小组,履行监督奖惩机制。
9.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服务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饮食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提供饮食服务保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拥有用工自主权,但所用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用工条件和明确的岗位配置要求。
3.对在食堂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品安全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我部审定后执行。
4.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卫生法规,建立健全厨房操作程序和岗位职责标准,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标准对食堂、厨房的卫生清洁及用餐器具进行洗刷消毒。
5.负责对日常工作所需的厨杂劳保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进行采购、使用、管理,所有使用的厨杂劳保用品及低值易耗品、洗消药剂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卫生管理法规的要求。
6.遵守我部的管理、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相关行业规范,统一着装、佩戴口罩与手套,仪表端正、佩戴胸卡、服务热情。
7.加强对员工防火、防盗和劳动防护、饮食卫生等内容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8.组织员工对我部现有食堂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操作培训,确保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因操作不当导致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9.按时足额缴纳应当由服务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10.服务方在合同期内与外界(包括员工)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务、工伤等纠纷问题,均与我部无关,由服务方自行解决。
11.服务方不得无故关停任何一个食堂,如有特殊原因须报我部同意后方可关停。
(三)保密约定:
1.我部布局、就餐实力、我部信息等,均列为秘密范畴,服务方有责任对上述信息保守秘密,存储相关信息的办公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未经我部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2.未经我部同意,服务方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参观和来访,不得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我部的相关信息。
3.服务方应加强从业人员保密教育管理,不得对我部设施进行拍照或视频直播,不得向外界透露我部内部有关情况。
4.我部提供给服务方的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密期限按照我部规定执行。
5.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服务方对从业人员要进行政治审查。
十五、违约责任
(一)如果我部在服务期内无理由终止合同,我部须提前一个月向服务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我部支付服务方赔偿金。
(二)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我部有权要求服务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造成我部损失的,服务方应向我部支付违约金。
(三)服务方应保证服务质量,确保服务保障对象满意率达到80%(含)以上。我部每季度组织一次面向服务保障对象的满意度测评,并及时将测评情况反馈服务方。第一次满意率低于80%时或累计两次满意率低于80%时,我部督促服务方限期整改;累计三次满意率低于80%时,我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四)服务方因管理不善造成食堂、库房和员工以及饮食设施、设备、器材等损坏的,由服务方负责维修直至恢复原状或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安全事故的,由服务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服务方因管理不善造成我部就餐人员出现腹泻、发热等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服务方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外,我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服务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饮食服务的,我部可要求服务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向我部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我部造成损失的,服务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七)服务方在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我部的,我部有权要求服务方按时撤出,前述行为给我部造成损失的,服务方赔偿相应损失。
(八)服务方员工违反我部相关管理规定的,我部有权要求服务方做出辞退处理,并由服务方代其承担相关经济或法律责任。
(九)服务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我部信息等需保密的信息用于饮食服务活动之外的,我部有权解除合同,全额扣除我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服务方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十)服务方应保证自主经营,不得将本服务项目分包转包,如有违反视为严重违约,我部有权解除合同,全额扣除我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服务方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十一)服务方破产清算、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如上述行为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餐饮服务的,我部不必通知服务方即可终止合同,并处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二)服务方未能履行合同、遵守有关规定或不配合我部整改,在我部发出书面警告后一周内服务方仍无采取补救措施,我部可立即终止合同,并处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三)如果服务方在服务期内由于服务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我部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且服务方须赔偿给我部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指: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国家等改革需要,政策变更或重大调整,以及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2.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说明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
3.双方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五)服务方应制定预案和措施,确保停电、停水、停气等特殊情况下的正常饮食保障。
(十六)因维修或检修等原因发生的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况,我部应提前通知服务方并与有关部门协调,但由此造成的损失,我部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十七)我部有权对服务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服务质量、饭菜价格、环境卫生、员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服务方应当主动配合我部监管人员的管理。
(十八)服务方在饭菜质量、饭菜价格、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发生问题的,应按照我部要求限期整改,服务方如不配合我部监管人员工作或整改未达到我部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相应处罚,每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服务方发生虚列成本、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或者出售变质、变味、剩饭剩菜问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罚。
(二十)因服务方原因造成误饭、断供、打架等责任事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处罚,并承担赔偿其他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服务方的刑事责任,我部可单方终止合同执行。
(二十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物中毒的,服务方应主动配合我部相关部门查明原因,确属服务方责任的,服务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十二)我部监管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在与服务方合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恶意干扰服务方经营活动的情况,服务方有权向我部或上级纪检部门投诉。
(二十三)服务方必须严格管理所属资产及物资,由于服务方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固定资产及物资物品被盗、丢失和毁坏的,由服务方负责所有经济责任,我部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并相应核减服务方固定资产净值。
(二十四)国家政策变动原因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我部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我部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七、其他要求
(一)我部和服务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变动时,在不违背国家和我部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均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二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由于国家等政策原因,合同有关条款不再继续适用时,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公示时间: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2日
十七、联系人:李助理 张助理*
十八、本次征询为无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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