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意向公示意向公开第1包
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意向公示意向公开第1包
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意向公示
(2024-JYAJFC-F1015)
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 (略) (略) 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的项目需求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18日-3月18日。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项目需求参数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略) 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公开如下:
(1)项目名称
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
(2)需求概况
对我部引入物业管理社会化保障服务。
(3)初步技术参数
详见附件一。
(4)概算金额
627.31万元。
(5)预计采购时间
2024年3月
(6)预计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二、意见反馈及有关说明
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 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不得有意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由全权代表签字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论证完善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的参考依据,是否采纳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投标人资质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助理
电话:0898-*、*
邮箱:*@*q.com
地址: (略)
附件:1.需求方案及技术指标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意向公示
(2024-JYAJFC-F1015)
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 (略) (略) 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的项目需求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18日-3月18日。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项目需求参数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略) 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公开如下:
(1)项目名称
某部管理保障社会化服务采购。
(2)需求概况
对我部引入物业管理社会化保障服务。
(3)初步技术参数
详见附件一。
(4)概算金额
627.31万元。
(5)预计采购时间
2024年3月
(6)预计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二、意见反馈及有关说明
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 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不得有意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由全权代表签字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论证完善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的参考依据,是否采纳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投标人资质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助理
电话:0898-*、*
邮箱:*@*q.com
地址: (略)
附件:1.需求方案及技术指标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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