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2024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第3批-成都市移动源监督抽检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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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2024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第3批-成都市移动源监督抽检服务项目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153号)要求,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2024年度(第3批)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备注
1 (略) 移动源监督抽检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 (略) 范围内行驶的柴油车进行排放监督 (略) 在建工地、拥有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事)单位开展非道机械排放监督抽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专项工作以及预警天气(臭氧和重污染)期间,加大抽测工作力度。
主要功能或目标:针对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加强执法监管,紧盯进城口、市内重点道路、重点工地、企业, (略) 级部门联合监督抽检执法工作任务,完善生态环境部们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行为,为公安交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执法处罚提供有效证据,推动移动源污染排放减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需满足的要求:(一)检测内容 (1)供应商应进行常态化路检(特殊情况除外),对用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主要检测尾气的光吸收系数或不透光度。 (2) (略) 在建工地、拥有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事)单位开展非道机械排放监督抽测,主要检查机械是否登记备案、信息核查、“进出码”使用情况、作业时有无冒黑烟、检测机械尾气排放值(光吸收系数或林格曼黑度)、机械是否违规使用污染装置控制或监管设施设备。 (二)服务要求 (1)能对排放抽测不合格的柴油车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2)针对排放抽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能出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本项目服务期内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CMA资质认定证书)。 (3)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提供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质量保障和应急措施,配备有不少于三套完整的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并能提供为采购人提供改善检测技术或条件等相关的技术保障服务。(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现场检测设备(不透光烟度计)应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须有检测相关仪器溯源期内检定或校准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供应商开展路检工作时须至少安排3人/点位,每天检测车辆不低于25辆/点位,检测结果准确性100%;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时,每次需至少安排2人,每天检测机械数量不少于采购方要求。且须配备并提供不少于3套现场结果打印、数据采集及无线传输终端的配套检测设备。 (6)开展监督抽测工作时,使用现场检测、操作系统并及时准确录入检测数据信息。建立工作台账管理,做好每次开展工作的情况记录,每月形成工作报告并于次月10日前上交,项目结束时须形成一份年度报告。 (7)供应商在进行服务保障工作时,应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性(包括不限于按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配置个人防护装置,穿戴符合要求,确保周边环境以及自身安全,避免在工作过程出现意外,如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员伤害。在服务期内,如有供应商因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交通违章、安全事故等造成损失及其他的,与采购人无关,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原件)。
140.* 2024年04月 在项目实施过程应中应接受采购人的统一管理,并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采购人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

2024年02月19日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153号)要求,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2024年度(第3批)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备注
1 (略) 移动源监督抽检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 (略) 范围内行驶的柴油车进行排放监督 (略) 在建工地、拥有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事)单位开展非道机械排放监督抽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专项工作以及预警天气(臭氧和重污染)期间,加大抽测工作力度。
主要功能或目标:针对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加强执法监管,紧盯进城口、市内重点道路、重点工地、企业, (略) 级部门联合监督抽检执法工作任务,完善生态环境部们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行为,为公安交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执法处罚提供有效证据,推动移动源污染排放减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需满足的要求:(一)检测内容 (1)供应商应进行常态化路检(特殊情况除外),对用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主要检测尾气的光吸收系数或不透光度。 (2) (略) 在建工地、拥有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事)单位开展非道机械排放监督抽测,主要检查机械是否登记备案、信息核查、“进出码”使用情况、作业时有无冒黑烟、检测机械尾气排放值(光吸收系数或林格曼黑度)、机械是否违规使用污染装置控制或监管设施设备。 (二)服务要求 (1)能对排放抽测不合格的柴油车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2)针对排放抽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能出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本项目服务期内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CMA资质认定证书)。 (3)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提供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质量保障和应急措施,配备有不少于三套完整的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并能提供为采购人提供改善检测技术或条件等相关的技术保障服务。(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现场检测设备(不透光烟度计)应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须有检测相关仪器溯源期内检定或校准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供应商开展路检工作时须至少安排3人/点位,每天检测车辆不低于25辆/点位,检测结果准确性100%;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时,每次需至少安排2人,每天检测机械数量不少于采购方要求。且须配备并提供不少于3套现场结果打印、数据采集及无线传输终端的配套检测设备。 (6)开展监督抽测工作时,使用现场检测、操作系统并及时准确录入检测数据信息。建立工作台账管理,做好每次开展工作的情况记录,每月形成工作报告并于次月10日前上交,项目结束时须形成一份年度报告。 (7)供应商在进行服务保障工作时,应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性(包括不限于按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配置个人防护装置,穿戴符合要求,确保周边环境以及自身安全,避免在工作过程出现意外,如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员伤害。在服务期内,如有供应商因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交通违章、安全事故等造成损失及其他的,与采购人无关,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原件)。
140.* 2024年04月 在项目实施过程应中应接受采购人的统一管理,并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采购人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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