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03月政府采购意向-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健康配合评价
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03月政府采购意向-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健康配合评价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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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健康配合评价 | 一、项目概况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324号)、《 (略) 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9号)、《 (略) 水生态“十四五”规划》(沪水务〔2021〕735号)、《 (略) 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河长办〔2023〕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拟对太浦河、淀山湖(含元荡)等进行河湖健康评价,编制河湖报告,建立河湖档案,切实掌握河湖状态, (略) 河湖系统治理保护提供重要参考及依据。 二、项目任务 1.以《河湖健康评价指南》为技术依据,在通过招标方技术培训的基础上,2024-2026年连续3年每年对太浦河、淀山湖(含元荡)分别进行指标数据调查,其中太浦河进行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连通指数、河岸带状况、违规岸线开发利用程度、水质优劣程度、重要支流水质达标率、浮游植物密度、着生藻类多样性指数、底栖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鱼类物种保有指数、公众满意度、防洪指标、供水指标、景观舒适性等15项指标数据调查,淀山湖(含元荡)进行最低生态水位满足程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湖泊水位变异程度、连通指数、湖泊面积萎缩比例、湖岸带状况、违规岸线开发利用程度、水质优劣程度、营养状态、入湖河流水质达标率、浮游植物密度、浮游动物物种保有指数、大型水生植物覆盖度、沉水植物物种保有指数、底栖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鱼类物种保有指数、公众满意度、防洪指标、景观舒适性等19项指标数据调查。 2.基于指标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最终结果,编制对应河湖健康报告。 三、项目成果 原始数据数据集,工作报告、成果报告、部分作业影像资料(需刻录光盘)。 四、项目要求 人员:外业、内业人员分别不少于4人。 设备: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计算机设备、相关计算软件。 时限:为保证数据有效性,中标单位需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时间节点协商确定。 五、其他 1.数据真实性由中标单位负全责,保证数据合理性、充分性和可用性。 2.中标单位拟投入的人员需参加招标单位培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人员随意变更、数据作假等明显违反评价工作要求的情况,招标单位可对中标单位采取扣款、取消中标资格、追回已支付款项等处罚。 六、项目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11月30日 | *.00 | 202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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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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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健康配合评价 | 一、项目概况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324号)、《 (略) 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9号)、《 (略) 水生态“十四五”规划》(沪水务〔2021〕735号)、《 (略) 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河长办〔2023〕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拟对太浦河、淀山湖(含元荡)等进行河湖健康评价,编制河湖报告,建立河湖档案,切实掌握河湖状态, (略) 河湖系统治理保护提供重要参考及依据。 二、项目任务 1.以《河湖健康评价指南》为技术依据,在通过招标方技术培训的基础上,2024-2026年连续3年每年对太浦河、淀山湖(含元荡)分别进行指标数据调查,其中太浦河进行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连通指数、河岸带状况、违规岸线开发利用程度、水质优劣程度、重要支流水质达标率、浮游植物密度、着生藻类多样性指数、底栖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鱼类物种保有指数、公众满意度、防洪指标、供水指标、景观舒适性等15项指标数据调查,淀山湖(含元荡)进行最低生态水位满足程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湖泊水位变异程度、连通指数、湖泊面积萎缩比例、湖岸带状况、违规岸线开发利用程度、水质优劣程度、营养状态、入湖河流水质达标率、浮游植物密度、浮游动物物种保有指数、大型水生植物覆盖度、沉水植物物种保有指数、底栖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鱼类物种保有指数、公众满意度、防洪指标、景观舒适性等19项指标数据调查。 2.基于指标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最终结果,编制对应河湖健康报告。 三、项目成果 原始数据数据集,工作报告、成果报告、部分作业影像资料(需刻录光盘)。 四、项目要求 人员:外业、内业人员分别不少于4人。 设备: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计算机设备、相关计算软件。 时限:为保证数据有效性,中标单位需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时间节点协商确定。 五、其他 1.数据真实性由中标单位负全责,保证数据合理性、充分性和可用性。 2.中标单位拟投入的人员需参加招标单位培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人员随意变更、数据作假等明显违反评价工作要求的情况,招标单位可对中标单位采取扣款、取消中标资格、追回已支付款项等处罚。 六、项目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11月30日 | *.00 | 202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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