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采购意向公告意向公开
专利代理机构采购意向公告意向公开
为充 (略) 场资源潜力、广泛征求供应商意见建议,确保采购需求论证充分、采购活动竞争充分、采购结果公平公正,根据军队采购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我部遴选专利代理机构项目采购意向进行公开发布,欢迎广大代理机构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项目情况、提出宝贵建议,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购单位
(略) 某单位
选取1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地方专利代理机构,在我部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协助完成我部的专利申报、管理、咨询、检索、转让、讲座、奖励申请等相关服务。
三、投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具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为独立法人,且经营范围包含与本次采购相关的内容;(备注:如使用新式样营业执照且未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时,则该投标人必须另提供从各地方政府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下载并打印且载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的资料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B.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时间不早于开标时间前1个月)。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需提供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具有2023年5月至今至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0年12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若为法人参与开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参与开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第三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被授权人开标前至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五)供应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供应商须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专门为我单位服务,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投标截止前至少3个月的社保证明)。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邮寄、扫描等方式实名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代理人)、意见建议反馈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2.对于项目的资格条件,本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并提供材料依据;或对于项目资格条件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3.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4.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5.反馈意见的供应商应符合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的内容。
五、联系方式、联系人与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联系方式:022-*
联系人:王老师
截止时间:2024年3月29日
六、监督热线电话
对采购意向公开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沟通、不听取合理建议,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可向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反映。
监督热线:022-*
十、本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2月28日
为充 (略) 场资源潜力、广泛征求供应商意见建议,确保采购需求论证充分、采购活动竞争充分、采购结果公平公正,根据军队采购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我部遴选专利代理机构项目采购意向进行公开发布,欢迎广大代理机构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项目情况、提出宝贵建议,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购单位
(略) 某单位
选取1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地方专利代理机构,在我部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协助完成我部的专利申报、管理、咨询、检索、转让、讲座、奖励申请等相关服务。
三、投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具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为独立法人,且经营范围包含与本次采购相关的内容;(备注:如使用新式样营业执照且未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时,则该投标人必须另提供从各地方政府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下载并打印且载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的资料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B.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时间不早于开标时间前1个月)。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需提供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具有2023年5月至今至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0年12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若为法人参与开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参与开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第三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被授权人开标前至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五)供应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供应商须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专门为我单位服务,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投标截止前至少3个月的社保证明)。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邮寄、扫描等方式实名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代理人)、意见建议反馈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2.对于项目的资格条件,本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并提供材料依据;或对于项目资格条件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3.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4.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5.反馈意见的供应商应符合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的内容。
五、联系方式、联系人与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联系方式:022-*
联系人:王老师
截止时间:2024年3月29日
六、监督热线电话
对采购意向公开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沟通、不听取合理建议,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可向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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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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