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供应商选取意向公开第1包
副食品供应商选取意向公开第1包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部的2024年副食品供应商选取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服务地点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1 | 副食品供应商选取 | 副食品采购范围主要是保障单位饮食制作所需的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和调料、干货等商品 | (略) | 约30 | 2024年4月 | 竞争性谈判 |
一、采购意向受理时限
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及有关说明
供应商在对参数提出建议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1份发至邮箱(*@*q.com,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6.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7.参加本次项目前3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并附比价截止日前7日的信用中国和中国 (略) 信誉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如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我部将拒绝接收。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五)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七)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某部
联 系 人: 夏先生、李女士
移动电话: * *
五、其他说明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某部
2024年3月19日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部的2024年副食品供应商选取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服务地点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1 | 副食品供应商选取 | 副食品采购范围主要是保障单位饮食制作所需的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和调料、干货等商品 | (略) | 约30 | 2024年4月 | 竞争性谈判 |
一、采购意向受理时限
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及有关说明
供应商在对参数提出建议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1份发至邮箱(*@*q.com,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6.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7.参加本次项目前3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并附比价截止日前7日的信用中国和中国 (略) 信誉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如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我部将拒绝接收。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五)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七)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某部
联 系 人: 夏先生、李女士
移动电话: * *
五、其他说明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某部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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