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建设意向公开第1包
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建设意向公开第1包
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建设意向公开
一、项目名称: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建设。
二、项目编号:2024-*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采购项目名 称 | 服务内容 | 初步技术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时 间 | 工期 | 备注 |
1 | 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建设 | 建设内容及功能要求: 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可分为4个部分:数据采集系统、练习管理系统、练习交互系统、数据展示系统。 1.数据采集系统:由人脸识别摄像头、高清动作捕捉摄像头、双频RFID智能感知设备、超声波体型测量设备等构成,无感化智能采集人脸图像、动态人体动作视频、跑步距离和用时、身高体重等数据。 2.练习管理系统:包含智慧练习场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训考规则管理、训考 数据管理、训考结果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对智慧练习场的综合管理。 3.训考交互系统:运行于训考智能终端(数据查询机),实现训考人员身份识 别、训考记录查询、训考视频回放等功能。 4.数据展示系统:运行于户外大屏显示器,用于展示部队整体训考状况或教员、学员个人训考状况。 实现“每一次练习,都是一次考核”。通过采用全员额覆盖、全时段采集、全过程感知的方式,将学员的每一次日常练习都按照考核的标准,采集练习科目、练习时长、练习数量、练习质量、练习强度,并按照《军事体育练习大纲》的标准计算成绩;提高学员体能练习效率,对学员日常练习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进而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练习计划和运动处方,让学员后续的练习内容更具针对性,最终达成大幅提升学员体能练习效率的目标;降低管理人员工作负担。 | 详见采购初步技术参数(附件1)。 | 约*元 | 2024年6月 |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建设,3个月内完成验收。后续需配合其他项目完成联调联试和整体验收。 |
四、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日历天。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 (略) (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 (略) (www.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无。
(七)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分包和被分包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八)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需要在http://**进行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如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未完成注册,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提供注册截图)。
六、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
七、意向反馈
1.供应商可以在公示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q.com。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建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3.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论证完善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的参考依据,是否采纳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机构联系人:李助理 0516-*
采购单位联系人:陈主任0516-*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附件二、三、四)。
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建设意向公开
一、项目名称: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建设。
二、项目编号:2024-*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采购项目名 称 | 服务内容 | 初步技术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时 间 | 工期 | 备注 |
1 | 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建设 | 建设内容及功能要求: 练习场智能训考系统,可分为4个部分:数据采集系统、练习管理系统、练习交互系统、数据展示系统。 1.数据采集系统:由人脸识别摄像头、高清动作捕捉摄像头、双频RFID智能感知设备、超声波体型测量设备等构成,无感化智能采集人脸图像、动态人体动作视频、跑步距离和用时、身高体重等数据。 2.练习管理系统:包含智慧练习场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训考规则管理、训考 数据管理、训考结果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对智慧练习场的综合管理。 3.训考交互系统:运行于训考智能终端(数据查询机),实现训考人员身份识 别、训考记录查询、训考视频回放等功能。 4.数据展示系统:运行于户外大屏显示器,用于展示部队整体训考状况或教员、学员个人训考状况。 实现“每一次练习,都是一次考核”。通过采用全员额覆盖、全时段采集、全过程感知的方式,将学员的每一次日常练习都按照考核的标准,采集练习科目、练习时长、练习数量、练习质量、练习强度,并按照《军事体育练习大纲》的标准计算成绩;提高学员体能练习效率,对学员日常练习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进而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练习计划和运动处方,让学员后续的练习内容更具针对性,最终达成大幅提升学员体能练习效率的目标;降低管理人员工作负担。 | 详见采购初步技术参数(附件1)。 | 约*元 | 2024年6月 |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建设,3个月内完成验收。后续需配合其他项目完成联调联试和整体验收。 |
四、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日历天。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 (略) (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 (略) (www.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无。
(七)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分包和被分包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八)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需要在http://**进行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如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未完成注册,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提供注册截图)。
六、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
七、意向反馈
1.供应商可以在公示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q.com。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建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3.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论证完善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的参考依据,是否采纳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机构联系人:李助理 0516-*
采购单位联系人:陈主任0516-*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附件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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