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班车服务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学生班车服务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学生班车服务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 (略) 禹会区,供 (略) 职工子女往返学校接送服务,包括提供车辆、驾驶员等为完成该服务工作的全部内容; (略) 及班次要求: (略) 。
二、投标单位选取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入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所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未被中国 (略) (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 (略) (www.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6. (略) 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的校车运营单位(需提供地方政府或校车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扫描件)。
三、项目需求
(一)班车标准要求
1、班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客车技术安全条件的要求。
2、供应商所投车辆必须为1辆26座以上(包含26座)客车和1辆9座以上(包含9座)客车。
3、投入运营车辆 (略) 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赔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供应商购买驾驶人责任保险,保险赔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供应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付不得低于人民币*元。
4、不得因预见不到的车辆故障发生而影响接送工作,供应商必须具备应急备用车辆,备用车辆一切费用不得另外收取。
5、供应商所派班车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 (略) 、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事项。
6、因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二)接送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 (略) 经营。
2.车辆使用时间为周一至周五(遇节假日课程需调整的以调整时间为准),供应商车辆必须提前到达接送指定位置。
3.提供接送服务的班车根据学校放学接送时间需求派送车辆,确保完成接送学生任务。车辆、线路及驾驶人固定,出现特殊情况需临时调配除外(特殊情况指:出现车辆保养维修年审、驾驶人事病假、封路、电杆大 (略) 等受天气影响不可抗拒的有关情况),出现特殊情况时,要第一时间告知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本条款约定,采购人不予支付相应车辆当月乘车费用,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接送车辆驾驶员的工资、资金、劳保待遇以及车辆维修养护、燃油费、路规费、罚金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投入接送车辆服务单位承担。
5.班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上岗,确保行车安全。
6.接送服务须按采购人 (略) 与站点运行,在无特殊的情况之下,接送途中如有漏接漏送按每100元/人次处以投入接送车辆服务单位违约金处罚。因调度、司机、车辆等问题影响正常接送,投入接送车辆服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15分钟内临时调度备用车接送,如未能及时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接送任务的,供应商违反本条款约定,采购人不予支付相应车辆当月费用,每学年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租赁服务运营情况进行考评,并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若供应商对所提问题整改不力,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7.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责任要求外,其他责任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则由采购人与投入接送车辆服务单位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如在合同履约期,国家或地区或行政管理单位就班车运营出台新规定,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
9.班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 (略) 负责。
10.本方案未尽事宜,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的相关要求在签订承运合同中具体确定。
四、支付方式
双方每月分别对服务质量、运行状况、履约情况进行统计,月底经双方核实确认后作为结算租金的依据,供应商于次月10日前(遇公休和节假日顺延)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采购人于次月20日前(遇公休和节假日顺延)将租金支付给供应商。
五、合同时效
1.合同最长服务时间为三年,合同签订为一年一签,自合同签订第二天起入场,到期前采购人根据供应商实际服务质量确定是否续签。
2.双方任何一方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期限届满前,采购人决定继续聘用供应商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供应商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采购人。
4.本合同 (略) 承接的,供应商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3个月的服务,在此期间的服务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公示期: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31日
学生班车服务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 (略) 禹会区,供 (略) 职工子女往返学校接送服务,包括提供车辆、驾驶员等为完成该服务工作的全部内容; (略) 及班次要求: (略) 。
二、投标单位选取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入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所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未被中国 (略) (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 (略) (www.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6. (略) 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的校车运营单位(需提供地方政府或校车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扫描件)。
三、项目需求
(一)班车标准要求
1、班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客车技术安全条件的要求。
2、供应商所投车辆必须为1辆26座以上(包含26座)客车和1辆9座以上(包含9座)客车。
3、投入运营车辆 (略) 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赔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供应商购买驾驶人责任保险,保险赔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供应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付不得低于人民币*元。
4、不得因预见不到的车辆故障发生而影响接送工作,供应商必须具备应急备用车辆,备用车辆一切费用不得另外收取。
5、供应商所派班车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 (略) 、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事项。
6、因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二)接送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 (略) 经营。
2.车辆使用时间为周一至周五(遇节假日课程需调整的以调整时间为准),供应商车辆必须提前到达接送指定位置。
3.提供接送服务的班车根据学校放学接送时间需求派送车辆,确保完成接送学生任务。车辆、线路及驾驶人固定,出现特殊情况需临时调配除外(特殊情况指:出现车辆保养维修年审、驾驶人事病假、封路、电杆大 (略) 等受天气影响不可抗拒的有关情况),出现特殊情况时,要第一时间告知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本条款约定,采购人不予支付相应车辆当月乘车费用,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接送车辆驾驶员的工资、资金、劳保待遇以及车辆维修养护、燃油费、路规费、罚金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投入接送车辆服务单位承担。
5.班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上岗,确保行车安全。
6.接送服务须按采购人 (略) 与站点运行,在无特殊的情况之下,接送途中如有漏接漏送按每100元/人次处以投入接送车辆服务单位违约金处罚。因调度、司机、车辆等问题影响正常接送,投入接送车辆服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15分钟内临时调度备用车接送,如未能及时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接送任务的,供应商违反本条款约定,采购人不予支付相应车辆当月费用,每学年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租赁服务运营情况进行考评,并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若供应商对所提问题整改不力,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7.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责任要求外,其他责任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则由采购人与投入接送车辆服务单位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如在合同履约期,国家或地区或行政管理单位就班车运营出台新规定,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
9.班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 (略) 负责。
10.本方案未尽事宜,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的相关要求在签订承运合同中具体确定。
四、支付方式
双方每月分别对服务质量、运行状况、履约情况进行统计,月底经双方核实确认后作为结算租金的依据,供应商于次月10日前(遇公休和节假日顺延)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采购人于次月20日前(遇公休和节假日顺延)将租金支付给供应商。
五、合同时效
1.合同最长服务时间为三年,合同签订为一年一签,自合同签订第二天起入场,到期前采购人根据供应商实际服务质量确定是否续签。
2.双方任何一方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期限届满前,采购人决定继续聘用供应商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供应商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采购人。
4.本合同 (略) 承接的,供应商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3个月的服务,在此期间的服务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公示期: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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