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公告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现 (略) 南海区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地块编号:YDCR*)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公告如下:
一、拟协议出让地块出让意向: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协议出让意向受让人 | 使用年限(年) | 土地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出让金总额(元)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YDCR* | (略) 南海区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 | *.56 | (略) 涂亿 (略) | 50 | 工业用地 | ≥35%,且≤65% | ≥2.0,且≤4.0 | * |
二、拟协议出让地块开发建设要求:
本宗地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内,意向受让人必须将本宗地用于发展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项目(产业分类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3.3.7项执行);引入产业项目须符合《 (略) 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意见的函>的复函》之规定,限制期限届满后, (略) 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无法按照原产业要求履行约定的,意向受让人可申请调整产业条件。经里水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上报区政府批复同意的,可重新对产业条件进行约定。
意向受让人须按要求对本宗地进行开发建设,其中:
(一)本宗地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的核算以意向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期满60个月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意向受让人须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8个月的下一自然年度起,连续5个自然年度在里水镇内每年的纳税额不少于人民币*元;
(三)环保要求方面,意向受让人按《 (略) 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对<关于征求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意见的函>的复函》相关要求执行;
(四)意向受让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五)意向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地价款,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整体登记在意向受让人名下,建成后,所有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意向受让人名下,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且自建筑物首次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须转让的,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以上关于抵押转让的要求,须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
(六)意向受让人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须登记在里水镇,未经里水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迁出里水镇。若日后意向受让人进 (略) ,上市总部须设在里水镇,未经里水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出;
(七)本宗地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意向受让人需每年按人民币 2150元/亩的标准(每五年递增500元/亩,如遇调整,则按新标准收取)向里水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园区管理企业缴纳基础设施维护费。
三、本宗地的协议出让意向公告期自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5日止。
四、如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6月5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地址: (略) 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8号,联系电话:0757-*)。
附件:1.用地红线图
(附件详见南海 (略) 站:http://**)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31日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现 (略) 南海区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地块编号:YDCR*)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公告如下:
一、拟协议出让地块出让意向: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协议出让意向受让人 | 使用年限(年) | 土地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出让金总额(元)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YDCR* | (略) 南海区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 | *.56 | (略) 涂亿 (略) | 50 | 工业用地 | ≥35%,且≤65% | ≥2.0,且≤4.0 | * |
二、拟协议出让地块开发建设要求:
本宗地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内,意向受让人必须将本宗地用于发展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项目(产业分类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3.3.7项执行);引入产业项目须符合《 (略) 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意见的函>的复函》之规定,限制期限届满后, (略) 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无法按照原产业要求履行约定的,意向受让人可申请调整产业条件。经里水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上报区政府批复同意的,可重新对产业条件进行约定。
意向受让人须按要求对本宗地进行开发建设,其中:
(一)本宗地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的核算以意向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期满60个月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意向受让人须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8个月的下一自然年度起,连续5个自然年度在里水镇内每年的纳税额不少于人民币*元;
(三)环保要求方面,意向受让人按《 (略) 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对<关于征求里水镇广佛肇高速以南、里水镇宏岗沥口片区2号北地块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意见的函>的复函》相关要求执行;
(四)意向受让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五)意向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地价款,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整体登记在意向受让人名下,建成后,所有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意向受让人名下,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且自建筑物首次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须转让的,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以上关于抵押转让的要求,须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
(六)意向受让人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须登记在里水镇,未经里水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迁出里水镇。若日后意向受让人进 (略) ,上市总部须设在里水镇,未经里水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出;
(七)本宗地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意向受让人需每年按人民币 2150元/亩的标准(每五年递增500元/亩,如遇调整,则按新标准收取)向里水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园区管理企业缴纳基础设施维护费。
三、本宗地的协议出让意向公告期自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5日止。
四、如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6月5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地址: (略) 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8号,联系电话:0757-*)。
附件:1.用地红线图
(附件详见南海 (略) 站:http://**)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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