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服务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第1、2、3包
精神服务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第1、2、3包
精神服务体系建设设备采购意向公开公告
我部拟对精神服务体系建设设备组织实施采购,现将该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精神服务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拟采购5台医疗设备,分3个包。
三、项目预算:*元。
四、采购需求明细:详见附件
说明:
1. 投标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报价包含且不限于物料购置费、制作费、检验费、保险费用、检测费用、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商检用、税费及一切技术和售后服务费等。
3. 交货标准:货物必须为全新产品并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满足采购文件相关要求,通过采购人验收,2年免费质保服务。
4. 交货时间: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供货,进口设备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供货。
5. 该项目各包单价含税限价及预算合计均不含配套使用的耗材费用。耗材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6. 本项目每个包确定一名中标人。
7. 各包可兼投兼中。
五、采购意向公示时间:
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8日。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和军队规定的集中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须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单位不作要求);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2021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提供《投标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供应商2022年2月至投标时间截止前任意6个月纳税的证明材料及投标供应商2022年2月至投标时间截止前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前3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或非外资控股企业【提供《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7.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未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市场禁入)。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提供《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和《近亲关系企业不参与采购活动承诺》】。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或分包【提供《投标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四)投标供应商为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为代理商的应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
(五)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提供备案凭证复印件);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以及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至少须包含报告首页、产品规格型号和与本项目技术参数有关的信息>)。
(六)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国外品牌产品的投标人须为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或全国<大区>总代理)授权的代理商。代理商授权说明:所代理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国外品牌产品的供应商须具有生产商或全国(大区)总代理授予的有效代理授权书,非生产商或全国(大区)总代理直接授权的,须授权链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代理授权为代理协议(合同),在代理协议(合同)有效期内的,可不再要求另行针对本项目出具授权书,提供代理协议(合同)复印件即可。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工
电话:*
地址: (略)
八、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晏干事
办公电话: 0871-*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对采购意向(需求)如有异议或建议意见,请在公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反馈。
2024年6月12日
精神服务体系建设设备采购意向公开公告
我部拟对精神服务体系建设设备组织实施采购,现将该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精神服务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拟采购5台医疗设备,分3个包。
三、项目预算:*元。
四、采购需求明细:详见附件
说明:
1. 投标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报价包含且不限于物料购置费、制作费、检验费、保险费用、检测费用、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商检用、税费及一切技术和售后服务费等。
3. 交货标准:货物必须为全新产品并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满足采购文件相关要求,通过采购人验收,2年免费质保服务。
4. 交货时间: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供货,进口设备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供货。
5. 该项目各包单价含税限价及预算合计均不含配套使用的耗材费用。耗材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6. 本项目每个包确定一名中标人。
7. 各包可兼投兼中。
五、采购意向公示时间:
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8日。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和军队规定的集中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须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单位不作要求);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2021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提供《投标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供应商2022年2月至投标时间截止前任意6个月纳税的证明材料及投标供应商2022年2月至投标时间截止前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前3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或非外资控股企业【提供《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7.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未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市场禁入)。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提供《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和《近亲关系企业不参与采购活动承诺》】。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或分包【提供《投标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四)投标供应商为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为代理商的应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
(五)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提供备案凭证复印件);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以及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至少须包含报告首页、产品规格型号和与本项目技术参数有关的信息>)。
(六)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国外品牌产品的投标人须为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或全国<大区>总代理)授权的代理商。代理商授权说明:所代理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国外品牌产品的供应商须具有生产商或全国(大区)总代理授予的有效代理授权书,非生产商或全国(大区)总代理直接授权的,须授权链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代理授权为代理协议(合同),在代理协议(合同)有效期内的,可不再要求另行针对本项目出具授权书,提供代理协议(合同)复印件即可。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工
电话:*
地址: (略)
八、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晏干事
办公电话: 0871-*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对采购意向(需求)如有异议或建议意见,请在公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反馈。
2024年6月12日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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