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福州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福州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意向公示
概算金额 (人民币,万元) | 72.00 | 预计交付日期 | 2024-10-20 |
联系人 | 吴先生 | 联系电话 | * |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项目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配送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
福州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配送项目
二、公示期
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12日。
三、预算金额
约*元。
四、交付时间及供货周期
预计交付时间为2024年10月20日,合同期1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2次续签,每次续签时间为1年;供应商根据每日实际采购需求配送副食品,配送频率一般1次/天,我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可对配送时间进行调整。
五、配送方式及地点
选取1家供应商为我单位配送副食品,具体配送方式以签订合同为准,地点: (略) 。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成立时间为3年以上,且为非“三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无外资、港澳台背景,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大*居民;
2.参与此项采购意向活动的供应商:①未被 (略) 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②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④未被军委后勤保障部列入“采购活动违规供应商名单”或不在相应限制措施的处罚期内;
3.供应商营业执照核定的明细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禽鱼肉蛋、果蔬、调料干货等副食品经营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9年至今在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必须有代理门店、配送中心或相关仓储冷库。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分包或转包。
七、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见附件)
八、征询目的
(一)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采购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采购方将视情作出回复并将相关资料存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潜在供应商可对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改进建议,采购方将根据反馈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为下一步正式采购提供更加合理的采购需求条款。
(三)本次公开的概算金额仅作参考,若概算金额内难以满足全部采购需求条款,欢迎潜在供应商额外提供超过概算金额整体报价、每项投标产品详细参数和每项投标产品单价。
九、意见反馈及有关说明
(一)如对采购需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电话告知后,将书面材料邮寄送至我单位(邮寄地址可咨询联系人)。
(二)供应商递交材料,需采用A4纸幅面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材料未按要求,我单位将拒绝受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提出的意见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
十一、其他说明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我单位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福州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意向公示
概算金额 (人民币,万元) | 72.00 | 预计交付日期 | 2024-10-20 |
联系人 | 吴先生 | 联系电话 | * |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项目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配送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
福州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配送项目
二、公示期
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12日。
三、预算金额
约*元。
四、交付时间及供货周期
预计交付时间为2024年10月20日,合同期1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2次续签,每次续签时间为1年;供应商根据每日实际采购需求配送副食品,配送频率一般1次/天,我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可对配送时间进行调整。
五、配送方式及地点
选取1家供应商为我单位配送副食品,具体配送方式以签订合同为准,地点: (略) 。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成立时间为3年以上,且为非“三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无外资、港澳台背景,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大*居民;
2.参与此项采购意向活动的供应商:①未被 (略) 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②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④未被军委后勤保障部列入“采购活动违规供应商名单”或不在相应限制措施的处罚期内;
3.供应商营业执照核定的明细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禽鱼肉蛋、果蔬、调料干货等副食品经营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9年至今在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必须有代理门店、配送中心或相关仓储冷库。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分包或转包。
七、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见附件)
八、征询目的
(一)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采购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采购方将视情作出回复并将相关资料存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潜在供应商可对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改进建议,采购方将根据反馈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为下一步正式采购提供更加合理的采购需求条款。
(三)本次公开的概算金额仅作参考,若概算金额内难以满足全部采购需求条款,欢迎潜在供应商额外提供超过概算金额整体报价、每项投标产品详细参数和每项投标产品单价。
九、意见反馈及有关说明
(一)如对采购需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电话告知后,将书面材料邮寄送至我单位(邮寄地址可咨询联系人)。
(二)供应商递交材料,需采用A4纸幅面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材料未按要求,我单位将拒绝受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提出的意见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
十一、其他说明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我单位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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