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意向公开00第1包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意向公开00第1包
检验检测设备项目采购意向公开
我单位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检验检测设备。为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现将有关需求和商务资质 (略) 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可以对有关需求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等问题。
一、项目名称: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二、经费预算:84.*元
三、公示时限: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6日
四、项目概况:包括酸度计检定仪、生命体征模拟器、照度计、亮度计、冷光源、微波泄漏仪、辐射测温仪、紫外线照度计、激光测距仪、温湿度计、数字温度计、瓦级超声功率计、毫瓦级超声功率计、酶标分析仪检定用滤光片、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定装置等。具体详见附件。
五、供应商专业资质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1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 (略) (http://**)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 (略) (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格:无。
※(七)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六、商务要求
1.交货地点: (略) 七里河区
2.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
3.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付90%货款,剩余10%待质保期结束,全面维护后支付。
4.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2个月
(2)质保期内提供7*24小时人工热线技术服务解答技术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提供免费上门服务,售后服务做到2小时内快速响应,48小时内到达维修点。超出质保期后,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
(3)质保期外,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经费,有采购方与维修方共同商定,协商的价格不高于维修方向任何第三方就同类产品提供技术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
(4)售后服务保障人员应具有维修方授权的售后服务资质
5.验收方式:合同*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采取汇报演示、实地检测等方式开展验收。
七、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建议反馈表填写完毕后,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我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广大供应商及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初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也不作书面回复。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先生,*
采购监督:童女士,0931-*
意见建议反馈邮箱:*@*q.com
检验检测设备项目采购意向公开
我单位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检验检测设备。为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现将有关需求和商务资质 (略) 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可以对有关需求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等问题。
一、项目名称: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二、经费预算:84.*元
三、公示时限: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6日
四、项目概况:包括酸度计检定仪、生命体征模拟器、照度计、亮度计、冷光源、微波泄漏仪、辐射测温仪、紫外线照度计、激光测距仪、温湿度计、数字温度计、瓦级超声功率计、毫瓦级超声功率计、酶标分析仪检定用滤光片、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定装置等。具体详见附件。
五、供应商专业资质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1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 (略) (http://**)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 (略) (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格:无。
※(七)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六、商务要求
1.交货地点: (略) 七里河区
2.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
3.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付90%货款,剩余10%待质保期结束,全面维护后支付。
4.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2个月
(2)质保期内提供7*24小时人工热线技术服务解答技术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提供免费上门服务,售后服务做到2小时内快速响应,48小时内到达维修点。超出质保期后,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
(3)质保期外,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经费,有采购方与维修方共同商定,协商的价格不高于维修方向任何第三方就同类产品提供技术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
(4)售后服务保障人员应具有维修方授权的售后服务资质
5.验收方式:合同*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采取汇报演示、实地检测等方式开展验收。
七、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建议反馈表填写完毕后,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我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广大供应商及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初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也不作书面回复。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先生,*
采购监督:童女士,0931-*
意见建议反馈邮箱:*@*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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