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部场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意向公开第1包
杭州某部场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意向公开第1包
杭州某部场地建设项目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有关采购管理规定,现将某场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 采购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参数 | 预算金额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1 | 某场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1.根据需求论证情况设计场地建设方案和设备器材采购控制指标。 2.参与场地建设全过程服务,包括建设方案制定、专家论证评审、施工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造价编制、场地建设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项目验收等工作。 | 符合国家、军队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建设单位实际使用需求。 | *元 | 2024年9月 |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2.供应商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二、采购需求概况及技术参数
1.根据需求论证情况设计场地建设方案和设备器材采购控制指标。
2.参与场地建设全过程服务,包括建设方案制定、专家论证评审、施工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造价编制、场地建设等工作。
三、公示时限: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25日
四、供应商资质条件(含授权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投标人特殊资质要求:1.具有设计*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工程监理综合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级及以上资质;3.须在中国 (略) 政府代理机构库内。
(六)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整体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五、 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邮箱等方式递交我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若反馈建议,需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门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技术标准、服务要求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注意:本次公示项目采购意向并非发布采购公告,请勿电话询问开标地点等信息,后期将另行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先生
电话:0571-*;*
邮箱:*@*q.com
杭州某部场地建设项目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有关采购管理规定,现将某场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 采购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参数 | 预算金额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1 | 某场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1.根据需求论证情况设计场地建设方案和设备器材采购控制指标。 2.参与场地建设全过程服务,包括建设方案制定、专家论证评审、施工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造价编制、场地建设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项目验收等工作。 | 符合国家、军队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建设单位实际使用需求。 | *元 | 2024年9月 |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2.供应商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二、采购需求概况及技术参数
1.根据需求论证情况设计场地建设方案和设备器材采购控制指标。
2.参与场地建设全过程服务,包括建设方案制定、专家论证评审、施工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造价编制、场地建设等工作。
三、公示时限: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25日
四、供应商资质条件(含授权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投标人特殊资质要求:1.具有设计*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工程监理综合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级及以上资质;3.须在中国 (略) 政府代理机构库内。
(六)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整体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五、 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邮箱等方式递交我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若反馈建议,需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门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技术标准、服务要求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注意:本次公示项目采购意向并非发布采购公告,请勿电话询问开标地点等信息,后期将另行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先生
电话:0571-*;*
邮箱:*@*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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