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校史长廊建设意向公开无第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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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校史长廊建设意向公开无第1包

学校校史长廊建设项目采购意向公告

我校拟对学校校史长廊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采购,现将该项目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学校校史长廊建设

二、公示期限:2024年7月18日至8月5日

三、项目地点:安徽蚌埠

四、采购需求:该项目采购需求包含基础建设、浮雕制作、展板制作、布展装饰、灯光设备、电器设备、消防设备等

五、预算金额:总预算*元

六、采购时间:2024年9月

七、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国有及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供应商有参与意向以及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建议以PDF格式文件电子文档形式,与word格式“采购意向公开情况及意见建议统计表”(见附件),*@*q.com。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意见建议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采购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均不作书面回复。

(四)意见建议受理时间: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5日,受理期截止后不再受理。

注: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方式:郭先生 * 汝先生 *

,安徽,蚌埠

学校校史长廊建设项目采购意向公告

我校拟对学校校史长廊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采购,现将该项目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学校校史长廊建设

二、公示期限:2024年7月18日至8月5日

三、项目地点:安徽蚌埠

四、采购需求:该项目采购需求包含基础建设、浮雕制作、展板制作、布展装饰、灯光设备、电器设备、消防设备等

五、预算金额:总预算*元

六、采购时间:2024年9月

七、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国有及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供应商有参与意向以及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建议以PDF格式文件电子文档形式,与word格式“采购意向公开情况及意见建议统计表”(见附件),*@*q.com。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意见建议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采购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均不作书面回复。

(四)意见建议受理时间: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5日,受理期截止后不再受理。

注: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方式:郭先生 * 汝先生 *

,安徽,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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