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某单位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某单位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某单位的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服务期限 | 计划采购的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
1 | 某单位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 |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遴选一家代理机构为*方依法合规完成本项目委托的副食品招标代理任务 | 项目服务结束后,协议自动失效 | 22,620,000 | 2024年8月 | 无 |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开办证明复印件;军内单位应出具同等效力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2023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报表应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事业单位等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报价供应商近一年内(报价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材料)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八)未被中国 (略) (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 (略) (www.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九)建立完善的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十)报价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以上。
(十三)能够固定1个以上专门部门和5名以上的专职人员负责代理军队采购业务,专职人员熟悉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
(十四)党组织健全,专职人员中至少有1名3年以上党龄的党员。
(十五)具备固定的服务场地,具备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代理军队采购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及其他办公条件。
(十六)能够为军队提供所需的服务,符合国家、军队、行业或企业质量、技术、安全和环境标准。
(十七)建立军事安全保密制度,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设备用于代理军队采购业务。
(十八)承担物资、服务(不含工程类监理、地勘等服务)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需符合最近一年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用评级“B+”级。
二、公示时间:2024年7月23日-7月30日
三、其他说明:
本项目处于意向公示阶段,项目内容为初步意向,可能不充分、不完善。现诚挚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建议。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对供应商提出的意见不做书面回复。所有产生的费用由潜在供应商自行解决。供应商须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单位,逾期不予接受。
四、意见反馈方式:
供应商须在公示期内按照下列递交要求将意见建议书反馈我单位,逾期不予接受。
(一)需提供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1套;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可以为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提交方式:在公示期内,将上述材料(每页加盖公章)扫描制成一个PDF格式(文件命名:某单位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公司名称),以附件形式将PDF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63.com。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助理
联系电话:0991-*
联系时间:工作日9:30-13:15;16:00-19:00(北京时间)
某单位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某单位的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服务期限 | 计划采购的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
1 | 某单位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 |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遴选一家代理机构为*方依法合规完成本项目委托的副食品招标代理任务 | 项目服务结束后,协议自动失效 | 22,620,000 | 2024年8月 | 无 |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开办证明复印件;军内单位应出具同等效力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2023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报表应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事业单位等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报价供应商近一年内(报价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材料)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八)未被中国 (略) (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 (略) (www.http://**)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九)建立完善的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十)报价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以上。
(十三)能够固定1个以上专门部门和5名以上的专职人员负责代理军队采购业务,专职人员熟悉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
(十四)党组织健全,专职人员中至少有1名3年以上党龄的党员。
(十五)具备固定的服务场地,具备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代理军队采购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及其他办公条件。
(十六)能够为军队提供所需的服务,符合国家、军队、行业或企业质量、技术、安全和环境标准。
(十七)建立军事安全保密制度,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设备用于代理军队采购业务。
(十八)承担物资、服务(不含工程类监理、地勘等服务)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需符合最近一年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用评级“B+”级。
二、公示时间:2024年7月23日-7月30日
三、其他说明:
本项目处于意向公示阶段,项目内容为初步意向,可能不充分、不完善。现诚挚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建议。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对供应商提出的意见不做书面回复。所有产生的费用由潜在供应商自行解决。供应商须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单位,逾期不予接受。
四、意见反馈方式:
供应商须在公示期内按照下列递交要求将意见建议书反馈我单位,逾期不予接受。
(一)需提供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1套;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可以为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提交方式:在公示期内,将上述材料(每页加盖公章)扫描制成一个PDF格式(文件命名:某单位副食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服务项目+公司名称),以附件形式将PDF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63.com。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助理
联系电话:0991-*
联系时间:工作日9:30-13:15;16:00-19: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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