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08至08月政府采购意向-松滋市2024年“阳光家园”项目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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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08至08月政府采购意向-松滋市2024年“阳光家园”项目采购公告

(略) 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08(至)08月政府采购意向
发布日期:2024-07-30 16:16|发布单位: (略) 残疾人联合会|阅读次数: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 (略) 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08(至)08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填写到月)

备注

1

(略) 2024年“阳光家园”项目采购公告

一、任务目标
对160名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残疾人进行托养服务。
二、服务对象
(一) (略) 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有符合上述残疾类型和等级的等同。
(二)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人、以老养残的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优先纳入服务对象。
(三)服务对象的选取应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未享受过“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残疾人优先安排。
三、申请、审批及公示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 (略) “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
(二)接到申请,村(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托养服务调查,填写《 (略)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调查表》,并根据调查结果在《 (略)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中填写意见,提交乡镇(街道)残联初审,乡镇(街道)残 (略) 残联审核。
(三)市残联审核通过后,由村(居)委会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村(居)委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纳入当年托养服务对象。
四、服务内容、形式及时间
 (一)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二)指导服务对象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三)为服务对象提供以恢复或补偿运动功能为主的训练;
 (四)每月与服务对象交流时间不少于1-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五)服务过程中须建立服务档案并有完善的记录,影像资料等;
 (六)做到保护服务对象人身安全,尊重人格尊严,特别注意女性服务对象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五、居家托养服务机构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三)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正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四) (略) 内符合法律条件有承接助残康复项目的服务机构优先。
(五)机构注册3年以上(含3年)且业内信誉较好的优先。
(六)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七)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八)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九)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十一)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十二)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各级各类具备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严禁以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提供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补助标准及使用
(一)项目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
(二)项目资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托养服务,应按协议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服务机构。
(三)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毕。

16

2024-08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07月30日

(略) 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08(至)08月政府采购意向
发布日期:2024-07-30 16:16|发布单位: (略) 残疾人联合会|阅读次数: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 (略) 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08(至)08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填写到月)

备注

1

(略) 2024年“阳光家园”项目采购公告

一、任务目标
对160名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残疾人进行托养服务。
二、服务对象
(一) (略) 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有符合上述残疾类型和等级的等同。
(二)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人、以老养残的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优先纳入服务对象。
(三)服务对象的选取应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未享受过“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残疾人优先安排。
三、申请、审批及公示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 (略) “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
(二)接到申请,村(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托养服务调查,填写《 (略)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调查表》,并根据调查结果在《 (略)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中填写意见,提交乡镇(街道)残联初审,乡镇(街道)残 (略) 残联审核。
(三)市残联审核通过后,由村(居)委会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村(居)委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纳入当年托养服务对象。
四、服务内容、形式及时间
 (一)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二)指导服务对象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三)为服务对象提供以恢复或补偿运动功能为主的训练;
 (四)每月与服务对象交流时间不少于1-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五)服务过程中须建立服务档案并有完善的记录,影像资料等;
 (六)做到保护服务对象人身安全,尊重人格尊严,特别注意女性服务对象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五、居家托养服务机构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三)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正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四) (略) 内符合法律条件有承接助残康复项目的服务机构优先。
(五)机构注册3年以上(含3年)且业内信誉较好的优先。
(六)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七)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八)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九)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十一)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十二)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各级各类具备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严禁以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提供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补助标准及使用
(一)项目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
(二)项目资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托养服务,应按协议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服务机构。
(三)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毕。

16

2024-08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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