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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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第1包

南昌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意向公示

概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105.0

预计交付日期:

2024/10/18

联系人:

秦先生

联系电话:

*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项目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配送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昌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配送项目(2024-JCFNAX-W1007)

二、采购意向公示期

自发布之日起15日。

三、需求概况及技术要求

供应商为需求方供应水产类、肉类、蔬菜类、水果类、豆制品类、调料干货类等副食品。供应商提供的各类副食品必须卫生、清洁、新鲜、无污染、无假冒伪劣、无过期变质及“三无”商品,不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含量不得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和国标标准。其中,肉类产品每日送货时必须提供当日检疫合格证明,有保质期商品至送货之日止,剩余保质期应达到规定保质期1/3以上。

本项目拟签订1年合同,合同期内供应商每日根据实际采购需求配送副食品,于当天上午8点前配送至指定地点,送货时应附带一式两份送货清单,并由双方共同确认品质、数量后完成配送。如遇特殊情况当天需要多次供货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将所需副食品配送到位。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为非“三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无外资、港澳台背景,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大*居民。

2.未被 (略) 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

3.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

5.未被相关单位列入“采购活动违规供应商名单”或不在相应限制措施的处罚期内。

6.供应商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7.必须具有配送中心或相关仓储冷库。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分包或转包。

五、征询目的

(一)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采购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采购方将视情作出回复并将相关资料存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本次公开的概算金额仅供参考,潜在供应商可对技术参数指标、售后服务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改进建议,采购方将根据反馈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为下一步正式采购提供更加合理的采购需求条款。

六、意见反馈及有关说明

(一)如对采购需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电话告知后,将书面材料邮寄送至我单位。

(二)供应商递交材料,需采用A4纸幅面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材料未按要求,我单位将拒绝受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提出的意见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四)联系方式

采购联系人:秦先生

电话:*、*

采购监督人:张先生

电话:*

,南昌

南昌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意向公示

概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105.0

预计交付日期:

2024/10/18

联系人:

秦先生

联系电话:

*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项目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配送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昌某单位食堂副食品采购配送项目(2024-JCFNAX-W1007)

二、采购意向公示期

自发布之日起15日。

三、需求概况及技术要求

供应商为需求方供应水产类、肉类、蔬菜类、水果类、豆制品类、调料干货类等副食品。供应商提供的各类副食品必须卫生、清洁、新鲜、无污染、无假冒伪劣、无过期变质及“三无”商品,不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含量不得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和国标标准。其中,肉类产品每日送货时必须提供当日检疫合格证明,有保质期商品至送货之日止,剩余保质期应达到规定保质期1/3以上。

本项目拟签订1年合同,合同期内供应商每日根据实际采购需求配送副食品,于当天上午8点前配送至指定地点,送货时应附带一式两份送货清单,并由双方共同确认品质、数量后完成配送。如遇特殊情况当天需要多次供货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将所需副食品配送到位。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为非“三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无外资、港澳台背景,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大*居民。

2.未被 (略) 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

3.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

5.未被相关单位列入“采购活动违规供应商名单”或不在相应限制措施的处罚期内。

6.供应商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7.必须具有配送中心或相关仓储冷库。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分包或转包。

五、征询目的

(一)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采购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采购方将视情作出回复并将相关资料存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本次公开的概算金额仅供参考,潜在供应商可对技术参数指标、售后服务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改进建议,采购方将根据反馈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为下一步正式采购提供更加合理的采购需求条款。

六、意见反馈及有关说明

(一)如对采购需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电话告知后,将书面材料邮寄送至我单位。

(二)供应商递交材料,需采用A4纸幅面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材料未按要求,我单位将拒绝受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提出的意见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四)联系方式

采购联系人:秦先生

电话:*、*

采购监督人:张先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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