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2024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第12批-成都东部新区2025年度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服务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2024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第12批-成都东部新区2025年度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服务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153号)要求,现将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2024年度(第12批)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
1 | 成都东部新区2025年度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服务 | 采购内容:对高明、丹景、三岔、董家埂、草池、贾家、石盘、养马、武庙、玉成、福田、芦葭、石板凳、海螺、壮溪15个镇(街道)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及其他技术服务。 主要功能或目标:项目实施保障县级政府法定监测职能工作开展,持续为东部新区环境决策、监管、执法提供重要数据支撑。 需满足的要求:(一)环境质量监测 1.酸沉降(大气降水)监测、降尘、硫酸盐化速率监测 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4.湖库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5.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6.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7.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8.声环境质量监测 9.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10.乡镇小流域断面水质监测 11.高明学校站、董家埂站环境空气质量比对监测 (二)污染源监测 12.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3.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4.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6.应急监测与演练 17.执法、投诉等监督性监测 18.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 19.城镇生活镇污水处理厂监测 20.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测 21.锅炉废气监测 22.水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比对监测 23.气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比对监测 (三)监测技术服务 24.年度环质报告书 25.污染源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核查持证排污单位 26.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现场技术核查 其他需求:成交供应商需承诺成交后不得再为东部新区监测范围内其它企业提供监测服务,若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此类情形,采购人有权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直接解除合同,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根据川价函〔2007〕6号等相关收费文件据实结算相应费用。 | 334.* | 2024年10月 | 无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4年08月20日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153号)要求,现将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2024年度(第12批)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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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东部新区2025年度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服务 | 采购内容:对高明、丹景、三岔、董家埂、草池、贾家、石盘、养马、武庙、玉成、福田、芦葭、石板凳、海螺、壮溪15个镇(街道)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及其他技术服务。 主要功能或目标:项目实施保障县级政府法定监测职能工作开展,持续为东部新区环境决策、监管、执法提供重要数据支撑。 需满足的要求:(一)环境质量监测 1.酸沉降(大气降水)监测、降尘、硫酸盐化速率监测 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4.湖库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5.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6.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7.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8.声环境质量监测 9.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10.乡镇小流域断面水质监测 11.高明学校站、董家埂站环境空气质量比对监测 (二)污染源监测 12.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3.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4.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6.应急监测与演练 17.执法、投诉等监督性监测 18.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 19.城镇生活镇污水处理厂监测 20.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测 21.锅炉废气监测 22.水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比对监测 23.气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比对监测 (三)监测技术服务 24.年度环质报告书 25.污染源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核查持证排污单位 26.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现场技术核查 其他需求:成交供应商需承诺成交后不得再为东部新区监测范围内其它企业提供监测服务,若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此类情形,采购人有权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直接解除合同,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根据川价函〔2007〕6号等相关收费文件据实结算相应费用。 | 334.* | 2024年10月 | 无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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