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便携式近红外脑成像系统意向公开202404第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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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便携式近红外脑成像系统意向公开202404第1包

无线便携式近红外脑成像系统采购意向公示

序号

技术要求

交货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详见公告附件1

详见公告附件1

丛老师

*

一、项目名称

无线便携式近红外脑成像系统

二、项目概况

具体详见《设备技术参数表》(附件1),概算金额*元。

三、征集材料包括:

1.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军队单位不作要求)。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6.投标人近三年 (略) “军队釆购失信名单”、“政府釆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査询结果截图(提供 (略) 三个截图)。

7.投标人非“ (略) 近三年内通报处理的供应商”的书面声明。

8.潜在企业建议(按模板填写,见附件2)。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要求

1.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 (略) (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磋商;

3.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五、材料递交方式

(一)请潜在企业在公示期内将上述材料以邮件形式反馈,邮箱:*@*ttp://**

(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的供应商。

(三)递交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及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相关材料,格式如下:

1.邮件主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采购意向建议;

2.邮件内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授权代表名称、电话及联系方式,邮箱等;

3.邮件附件:上述材料按序号制作成PDF文件(加盖公章),文件题目同邮件主题;

4.如材料未按要求,我部将拒收;

5.提出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工作;

6.我部均不回复邮件。

六、公示期限

2024年9月12日上午8:00至2024年10月11日上午8:00(根据审批时间顺延);征集材料需在公示截止期限前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七、预计交付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八、联系方式

地 址: (略)

联系人:荆老师

电 话: *

邮 箱:*@*ttp://**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陕西, (略) ,西安

无线便携式近红外脑成像系统采购意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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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交货时间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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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见公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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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老师

*

一、项目名称

无线便携式近红外脑成像系统

二、项目概况

具体详见《设备技术参数表》(附件1),概算金额*元。

三、征集材料包括:

1.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军队单位不作要求)。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6.投标人近三年 (略) “军队釆购失信名单”、“政府釆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査询结果截图(提供 (略) 三个截图)。

7.投标人非“ (略) 近三年内通报处理的供应商”的书面声明。

8.潜在企业建议(按模板填写,见附件2)。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要求

1.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 (略) (http://**.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磋商;

3.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五、材料递交方式

(一)请潜在企业在公示期内将上述材料以邮件形式反馈,邮箱:*@*ttp://**

(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的供应商。

(三)递交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及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相关材料,格式如下:

1.邮件主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采购意向建议;

2.邮件内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授权代表名称、电话及联系方式,邮箱等;

3.邮件附件:上述材料按序号制作成PDF文件(加盖公章),文件题目同邮件主题;

4.如材料未按要求,我部将拒收;

5.提出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工作;

6.我部均不回复邮件。

六、公示期限

2024年9月12日上午8:00至2024年10月11日上午8:00(根据审批时间顺延);征集材料需在公示截止期限前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七、预计交付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八、联系方式

地 址: (略)

联系人:荆老师

电 话: *

邮 箱:*@*ttp://**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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