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至10月政府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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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至10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广西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略) 场 (略) 2024年9月至10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 备注
1 食品抽检服务 一、承检机构应具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根据《食品抽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次采购的抽检任务不允许违法分包。承检方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合同和成交资格。 二、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规定。 三、抽检地点:博白县管辖的28 (略) (略) 内, (略) 监所必须覆盖。 四、抽样任务。根据《 (略) (略) 办公室关于印发202 (略)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4〕10号)以及《 (略) 场 (略) 办公室关于下达2 (略) 市场监管系统食品抽检工作任务的通知》(玉市监办函〔2024〕4号)要求,我县实施2024年博白县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391批次任务,普通食品1340批次,食用农产品51批次。 五、食品抽检品种及抽样场所。抽检品种包括: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速冻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饮料、糕点、饼干、糖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酒类、水果制品、蔬菜制品、食盐、保健食品等18大类(具体见附件1)。抽样场所: (略) 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副食品店、学校食堂、校内小卖店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等。 六、抽检资料收集。为方便委托方进行 (略) 理工作,承检方抽样人员在进行抽样过程中须收集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购物发票或收据等相关资料。 七、抽检监测数据报送。承检方须每日书面报送当天抽检 进度给委托方。承检方负责录入所有抽检样品的抽样信息、检验数据,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系统;在其实验室接收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系统(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间)。检验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由承检方出具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的结论。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本次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承检方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对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承检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方必须保密,不得向除委托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八、承检机构自行提供交通工具开展抽样工作,负责每次检验产品的抽取与运送,保证运送安全,运输费用由承检机构负责。 九、依据《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2103-2011)中样品运输规定:“10.1.2样品应在24h内运送到实验室,否则应缩分冷冻后运输,原则上不准邮寄和托运,应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 十、本次采购金额已包含提供本次服务所需的费用(含样品购样费、检验费,差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和后续服务、保险、税金、验收费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总和,由承检机构负责。 十一、承检机构能按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任务。承检机构对其检验的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评价。 十二、工作要求。食品抽检不合格率要求不得低于4%。若承检方达到工作要求,则委托方支付全部中标金额。若承检方未达到工作要求,则委托方按比例支付部分中标金额(最少不低于中标金额的80%)。实际支付的中标金额比例与工作要求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食品抽检不合格率 实际支付中标金额比例 4%(含)以上 100% 3.5%(含)~4%(不含) 95% 3(含)~3.5%(不含) 90% 2.5%(含)~3%(不含) 85% 2.5%以下 80% 十三、异议和复检。承检方对其检验的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如提出异议和复检,复检报告和承检方检验报告不一致时,由承检方承担复检产生的费用(含检验费、差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 十四、留样比对。承检方完成抽检检验任务后,委托方抽取2%以内的留样样品送其他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果比对,以留样比对结果为准,若比对结果和承检方检验结果有10%不一致时,由承检方承担留样比对产生的送样、检验等相关费用, 委托方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及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十五、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承检项目 服务需求所有内容。 (二)服务期限:具体时间按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 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承检方不能按时间要求完成服务工作的,承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金额一倍。 (三)采购标的验收标准及要求 1、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2、合同履行过程中,由采购人根据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对照在线询价文件要求及服务单位响应文件承诺进行检验并记录,如不符合在线询价文件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以及提供虚假承诺的,按相关规定 (略) 理,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3、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委托的抽检任务后,提供抽检项目品种数量明细及质量分析报告给采购人,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本采购需求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 (四)规范标准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多项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或较高标准执行。 100 2024年11月 落实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场 (略)

2024年09月29日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广西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略) 场 (略) 2024年9月至10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 备注
1 食品抽检服务 一、承检机构应具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根据《食品抽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次采购的抽检任务不允许违法分包。承检方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合同和成交资格。 二、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规定。 三、抽检地点:博白县管辖的28 (略) (略) 内, (略) 监所必须覆盖。 四、抽样任务。根据《 (略) (略) 办公室关于印发202 (略)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4〕10号)以及《 (略) 场 (略) 办公室关于下达2 (略) 市场监管系统食品抽检工作任务的通知》(玉市监办函〔2024〕4号)要求,我县实施2024年博白县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391批次任务,普通食品1340批次,食用农产品51批次。 五、食品抽检品种及抽样场所。抽检品种包括: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速冻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饮料、糕点、饼干、糖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酒类、水果制品、蔬菜制品、食盐、保健食品等18大类(具体见附件1)。抽样场所: (略) 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副食品店、学校食堂、校内小卖店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等。 六、抽检资料收集。为方便委托方进行 (略) 理工作,承检方抽样人员在进行抽样过程中须收集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购物发票或收据等相关资料。 七、抽检监测数据报送。承检方须每日书面报送当天抽检 进度给委托方。承检方负责录入所有抽检样品的抽样信息、检验数据,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系统;在其实验室接收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系统(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间)。检验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由承检方出具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的结论。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本次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承检方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对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承检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方必须保密,不得向除委托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八、承检机构自行提供交通工具开展抽样工作,负责每次检验产品的抽取与运送,保证运送安全,运输费用由承检机构负责。 九、依据《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2103-2011)中样品运输规定:“10.1.2样品应在24h内运送到实验室,否则应缩分冷冻后运输,原则上不准邮寄和托运,应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 十、本次采购金额已包含提供本次服务所需的费用(含样品购样费、检验费,差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和后续服务、保险、税金、验收费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总和,由承检机构负责。 十一、承检机构能按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任务。承检机构对其检验的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评价。 十二、工作要求。食品抽检不合格率要求不得低于4%。若承检方达到工作要求,则委托方支付全部中标金额。若承检方未达到工作要求,则委托方按比例支付部分中标金额(最少不低于中标金额的80%)。实际支付的中标金额比例与工作要求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食品抽检不合格率 实际支付中标金额比例 4%(含)以上 100% 3.5%(含)~4%(不含) 95% 3(含)~3.5%(不含) 90% 2.5%(含)~3%(不含) 85% 2.5%以下 80% 十三、异议和复检。承检方对其检验的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如提出异议和复检,复检报告和承检方检验报告不一致时,由承检方承担复检产生的费用(含检验费、差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 十四、留样比对。承检方完成抽检检验任务后,委托方抽取2%以内的留样样品送其他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果比对,以留样比对结果为准,若比对结果和承检方检验结果有10%不一致时,由承检方承担留样比对产生的送样、检验等相关费用, 委托方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及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十五、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承检项目 服务需求所有内容。 (二)服务期限:具体时间按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 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承检方不能按时间要求完成服务工作的,承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金额一倍。 (三)采购标的验收标准及要求 1、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2、合同履行过程中,由采购人根据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对照在线询价文件要求及服务单位响应文件承诺进行检验并记录,如不符合在线询价文件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以及提供虚假承诺的,按相关规定 (略) 理,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3、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委托的抽检任务后,提供抽检项目品种数量明细及质量分析报告给采购人,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本采购需求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 (四)规范标准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多项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或较高标准执行。 100 2024年11月 落实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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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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