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意向意向公开第二次第1包
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意向意向公开第二次第1包
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意向
概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 3500 | 预计交付日期: | 2024/12/1 |
联系人: | 吕树恩 | 联系电话: | * |
采购意向需求概况: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建设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
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
二、采购内容:
(需求参数详见附件)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概算金额 | 交付 时限 | 交付 地点 | 质保期 |
1 | 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 | 套 | 1 | *元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日内 | (略)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 |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为以下主体之一:1)国有企业;2)事业单位;3)军队单位;4)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2.参与此项采购意向活动的供应商:①未被 (略) 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②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④未被军委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列入“采购活动违规供应商名单”、“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或不在相应限制 (略) 罚期内。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意向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系的,也不得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意向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分包或转包。
四、采购意向公示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五、征询目的:
(一)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采购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采购方将视情作出回复并将相关资料存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潜在供应商可对技术参数指标、售后服务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改进建议,采购方将根据反馈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为下一步正式采购提供更加合理的采购需求条款。
(三)本次公开的概算金额仅作参考,若概算金额内难以满足全部采购需求条款,欢迎潜在供应商额外提供超过概算金额整体报价、每项投标产品详细参数和每项投标产品单价。
六、意见反馈:
(一)如对采购需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递交要求:
1.材料递交方式: (略) *@*q.com;
2.邮件主题:“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建设项目+公司名称”反馈资料;
3.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4.邮件附件:填写《意见建议反馈表》并加盖公章, (略) 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需求修改建议函、超过概算金额的投标产品等,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
(二)提出的意见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建议在提供的反馈材料中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三)联系方式
采购联系人:吕先生 * *@*q.com
监督联系人:马先生 *
附件: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意见建议反馈表
2024年9月30日
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意向
概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 3500 | 预计交付日期: | 2024/12/1 |
联系人: | 吕树恩 | 联系电话: | * |
采购意向需求概况: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建设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
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
二、采购内容:
(需求参数详见附件)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概算金额 | 交付 时限 | 交付 地点 | 质保期 |
1 | 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 | 套 | 1 | *元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日内 | (略)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 |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为以下主体之一:1)国有企业;2)事业单位;3)军队单位;4)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2.参与此项采购意向活动的供应商:①未被 (略) 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②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④未被军委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列入“采购活动违规供应商名单”、“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或不在相应限制 (略) 罚期内。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意向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系的,也不得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意向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分包或转包。
四、采购意向公示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五、征询目的:
(一)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采购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采购方将视情作出回复并将相关资料存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潜在供应商可对技术参数指标、售后服务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改进建议,采购方将根据反馈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为下一步正式采购提供更加合理的采购需求条款。
(三)本次公开的概算金额仅作参考,若概算金额内难以满足全部采购需求条款,欢迎潜在供应商额外提供超过概算金额整体报价、每项投标产品详细参数和每项投标产品单价。
六、意见反馈:
(一)如对采购需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递交要求:
1.材料递交方式: (略) *@*q.com;
2.邮件主题:“某通信实验场配套系统建设项目+公司名称”反馈资料;
3.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4.邮件附件:填写《意见建议反馈表》并加盖公章, (略) 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需求修改建议函、超过概算金额的投标产品等,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
(二)提出的意见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建议在提供的反馈材料中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三)联系方式
采购联系人:吕先生 * *@*q.com
监督联系人:马先生 *
附件: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意见建议反馈表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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