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住宅小区门口新建停车场工程项目院内议价公告(第四次)
根据《广西壮 (略) (略) 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拟在近期对以 (略) 内议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北院 (略) 门口新建停车场工程
2.采购方式:院内议价
3.工程地址: (略) (略) (略) 19号,广西壮 (略) (略) 区。
4.上控价:#。
5.施工内容:相关细项请查看附件工程量清单
6.工期:25天
7.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
二、结算及付款方式:
1、采取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中标单位需在完工后提供结算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和结算。无预付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通过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2、投标保证金:4000元整(约按工程控制价的2%缴纳,缴款时应注明:北院 (略) 门口新建停车场工程)。
保证金账户信息、开票信息:
名称:广西壮 (略) (略)
纳税人识别号:#18J
地址、电话: (略) (略) 6号 0771-#
开户行:中国 (略) 南宁金湖支行
账号: 6313 #
供应商应按要求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略) 财务科开出的收款单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至招标办公室报名,否则不予报名。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无息退还。
3、履约质保金:人民币#万元整(¥#)。
(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方中标通知(书面或者电话通知)2天内,承包人需把履约保证金足额交到发包人指定账户。未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弃权。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发包人总务科负责办理。在合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在扣除承包人赔偿金或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一次性向承包人返还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三、服务质量要求:
1、本项目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返工,返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或情况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对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http://**.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2、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投标人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以上(含#级)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级以上(含#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近三年无发生诉讼及仲裁。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供应商未被纳入广西壮 (略) (略) 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7、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报名一律无效。
五、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在 (略) (略) 无需重复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 10月23日-10月25日
2.报名方式:具备上述报名条件的投标人见到本公告后,携带有效证件及 (略) 招标办公室报名,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将报名资料扫描件(PDF格式,请确保扫描后资料清晰可见,否则视为报名无效)*@*63.com,在 (略) 名称与所报项目名称,邮件正文中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留QQ邮箱)、报名公司名称;如果有多份扫描件文件的,请将文件打包为压缩包,格式要求为.zip格式。邮件标题格式参考:项目名称-公司名;
邮件正文格式要求示例:
项目名称:XXXXX
报名公司名称:XXXXX
联系人:张三,#
电子邮箱:*@*x.com
3.报名材料首页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留QQ邮箱)、报名公司名称,否则报名无效;
4.报名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
(4)医院财务科开出的收款单原件及复印件;
(5)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司投标保证金退付账户名称、投标保证金退付开户银行全称、退付银行账号;
六、现场报价要求
1、 (略) 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含报名材料),文件一式八份。报价清单为第一页,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
2、需按照附件清单中内容进行报价,报价需包含价格、工期、质保期;
3、议价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仅通过邮件通知, (略) 注意查收。
七、附件:
附件1-北院 (略) 门口新建停车场-工程量清单
附件2-北院 (略) 新建停车场及水坑引水
说明:《广西壮 (略) (略) 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供应 (略) 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4. (略) 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 (略) 方;
6.已 (略) 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8. (略) 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9.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10.有行贿情形的;
11. (略) 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 (略) 所有自行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