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科EPS工作船清舱服务-采办计划
壹科EPS工作船清舱服务-采办计划
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科EPS工作船清舱服务)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备注 |
*科EPS工作船清舱服务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11月) | 具体见“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1、 1)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2)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2、 信誉要求:1)申请人不得是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中国执行 (略) ” http://**)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2)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起)内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可在中国 (略) (http://**)查询,并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3)申请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3、如申请人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情形,则申请人的响应均视为无效。
4、业绩要求: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开始投标方应提供至少1次船舶类清舱服务经验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信息页(服务/货物名称)、完工验收证明文件、发票。
5、申请人的响应和反馈材料应真实有效,如通过实地考察、 (略) 站核查或其他渠道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将永久禁止使用。
6、申请人应是《中国 (略) 》系统的注册供应商或合格供应商,工商注册超过3 (略) 于冻结状态。注册但未通过审核的,视为非注册供应商,其响应和反馈均视为无效。
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清洗),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环境、职业,可 (略) 查询)。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 (略) 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中海油服采办共享天津分中心
2024年11月1日
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科EPS工作船清舱服务)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备注 |
*科EPS工作船清舱服务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11月) | 具体见“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1、 1)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2)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2、 信誉要求:1)申请人不得是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中国执行 (略) ” http://**)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2)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起)内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可在中国 (略) (http://**)查询,并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3)申请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3、如申请人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情形,则申请人的响应均视为无效。
4、业绩要求: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开始投标方应提供至少1次船舶类清舱服务经验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信息页(服务/货物名称)、完工验收证明文件、发票。
5、申请人的响应和反馈材料应真实有效,如通过实地考察、 (略) 站核查或其他渠道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将永久禁止使用。
6、申请人应是《中国 (略) 》系统的注册供应商或合格供应商,工商注册超过3 (略) 于冻结状态。注册但未通过审核的,视为非注册供应商,其响应和反馈均视为无效。
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清洗),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环境、职业,可 (略) 查询)。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 (略) 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中海油服采办共享天津分中心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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