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招标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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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招标预告

 

 

内 容 概 述

为做好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 (略) 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内 容 全 文

  

 

 

 

 

 

 

津政发〔2016〕21号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略) 。

 

 

 

 

                 * 日

  

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 (略) 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 (略) 门的 (略)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人 (略) 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 (略) , (略) 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 (略) 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政府秘书长或受市政府秘书长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根据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 (略) 。

  第六条  (略) 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七条  (略) 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第八条  宣誓 (略) 。宣誓程序为: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宣读任命决定,为新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

  (三)宣誓。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 (略) 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 (略) 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 (略) 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九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任职的人员,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条  市 (略) (略) 级国家工作人员, (略) 宪法宣誓。宣誓人 (略) (略) 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宣誓 (略) 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 (略)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政府办公厅 (略) 保局组织实施。市 (略) 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 (略) 门分别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内 容 概 述

为做好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 (略) 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内 容 全 文

  

 

 

 

 

 

 

津政发〔2016〕21号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略) 。

 

 

 

 

                 * 日

  

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 (略) 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 (略) 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 (略) 门的 (略)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人 (略) 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 (略) , (略) 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 (略) 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政府秘书长或受市政府秘书长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根据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 (略) 。

  第六条  (略) 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七条  (略) 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第八条  宣誓 (略) 。宣誓程序为: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宣读任命决定,为新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

  (三)宣誓。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 (略) 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 (略) 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 (略) 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九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任职的人员,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条  市 (略) (略) 级国家工作人员, (略) 宪法宣誓。宣誓人 (略) (略) 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宣誓 (略) 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 (略)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政府办公厅 (略) 保局组织实施。市 (略) 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 (略) 门分别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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