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靶标器材采购意向公开—W1008第1包
采购意向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某单位靶标器材采购意向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为提升靶标建设质效, (略) 场全面调研了解飞行靶标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现发布采购意向,烦请研提相关主流产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市场价格、供求状况、生产交货周期、以往同类产品采购情况、后续涉及运行维护、升级更新(未来5年发展前景及趋势)、备品备件耗材和其他说明情况,并将附件表格(每型产品填1张表,其他成熟类型产品也可提报)内容详细填写、加盖公章后,函复我部(具体资料也可另附附件)。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应为以下主体之一:1.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2.事业单位;3.国有企业;4.军队单位。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或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 (略) 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投标人需具有某安全资质。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5日
四、函复细则:
(一)函复接收时间: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8日。
(二)邮寄地点: (略) (略) 。(详细地址与联系人对接)
五、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
采购意向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某单位靶标器材采购意向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为提升靶标建设质效, (略) 场全面调研了解飞行靶标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现发布采购意向,烦请研提相关主流产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市场价格、供求状况、生产交货周期、以往同类产品采购情况、后续涉及运行维护、升级更新(未来5年发展前景及趋势)、备品备件耗材和其他说明情况,并将附件表格(每型产品填1张表,其他成熟类型产品也可提报)内容详细填写、加盖公章后,函复我部(具体资料也可另附附件)。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应为以下主体之一:1.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2.事业单位;3.国有企业;4.军队单位。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或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 (略) 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投标人需具有某安全资质。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5日
四、函复细则:
(一)函复接收时间: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8日。
(二)邮寄地点: (略) (略) 。(详细地址与联系人对接)
五、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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