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36-1原油终端厂码头外输作业辅助船舶环保船服务-采办计划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绥中36-1原油终端厂码头外输作业辅助船舶(环保船)服务项目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绥中36-1原油终端厂码头外输作业辅助船舶(环保船)服务项目 | 采购范围:中海油服拟期租1艘绥中36-1原油终端厂码头外输作业辅助船舶(环保船),服务海域:港区及附近海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合同期:2年固定期+1年选择期。 (船舶主要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 | 2024年12月 | 1.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合同服务完工证明时间为准,如合同为年度协议形式,以船舶服务订单的完工证明时间为准),投标人应满足下列业绩要求:至少 1 个合同的提油环保服务辅助作业(溢油回收、围油栏收放和环保支持服务)的业绩;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 2)服务验收证明材料(投标人在合同期内为(略)方服务期间合同服务完工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为年度协议形式,提供船舶服务订单的完工证明材料)。 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 服务时间、船舶类型、服务内容(应可体现船舶服务内容)及服务验收证明材料。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服务验收证明材料的,或服务内容无法体现船舶服务内容的,均视为无效业绩。船舶作业服务业绩完成主体应为投标人,投标人转包完成的业绩无效。 2.公司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无行贿犯罪、无失信不良记录。(资质要求详见附件) |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03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 (略) 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中海油服采办共享中心船用采购部
2024年11月26日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绥中36-1原油终端厂码头外输作业辅助船舶(环保船)服务项目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绥中36-1原油终端厂码头外输作业辅助船舶(环保船)服务项目 | 采购范围:中海油服拟期租1艘绥中36-1原油终端厂码头外输作业辅助船舶(环保船),服务海域:港区及附近海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合同期:2年固定期+1年选择期。 (船舶主要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 | 2024年12月 | 1.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合同服务完工证明时间为准,如合同为年度协议形式,以船舶服务订单的完工证明时间为准),投标人应满足下列业绩要求:至少 1 个合同的提油环保服务辅助作业(溢油回收、围油栏收放和环保支持服务)的业绩;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 2)服务验收证明材料(投标人在合同期内为(略)方服务期间合同服务完工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为年度协议形式,提供船舶服务订单的完工证明材料)。 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 服务时间、船舶类型、服务内容(应可体现船舶服务内容)及服务验收证明材料。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服务验收证明材料的,或服务内容无法体现船舶服务内容的,均视为无效业绩。船舶作业服务业绩完成主体应为投标人,投标人转包完成的业绩无效。 2.公司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无行贿犯罪、无失信不良记录。(资质要求详见附件) |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03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 (略) 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中海油服采办共享中心船用采购部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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