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某部物理治疗、康复设备采购项目意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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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某部物理治疗、康复设备采购项目意向公开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物理治疗、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

三、项目概况: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预算单价(万元)

预算总价(万元)

1

红外辐照治疗装置

4

28

112

2

磁刺激仪

2

49

98

3

微电流刺激仪

1

45

45

4

咳痰机

2

22

44

5

短波紫外线治疗仪

4

11

44

6

气道廓清系统

1

38

38

7

体外短波热疗机

1

37

37

8

体外冲击波治疗机

1

36

36

9

加压冷热敷治疗仪

1

36

36

10

气动肢体循环促进装置

1

36

36

11

热辐射治疗仪

4

8

32

12

四肢联动康复训练器

2

14.8

29.6

13

远红外线治疗仪

2

14

28

14

红光治疗仪

3

9

27

15

全胸振荡排痰机

6

4.3

25.8

16

超声及电疗治疗仪

1

22.8

22.8

17

咳痰机

2

10

20

18

吸痰机

1

18

18

19

Ssp电子脉冲治疗仪

1

16

16

20

感知康复训练设备

1

16

16

21

空气波压力治疗仪

3

5

15

22

中低周波治疗系统

1

14

14

23

超声波治疗仪

2

7

14

24

超短波电疗仪

4

3.5

14

25

下肢静脉血栓治疗仪

3

4

12

26

外周神经丛刺激器

3

4

12

27

全身震动康复训练仪

1

11.8

11.8

28

斜躺式功率车

1

10

10

29

熏蒸床

2

5

10

30

磁振热治疗仪

2

4

8

31

妇科臭氧治疗仪

1

8

8

32

新生儿黄疸治疗箱

1

4.7

4.7

33

小型低压氧舱

1

4

4

34

痉挛机低频治疗仪

1

3.6

3.6

35

婴儿辐射台

1

3.5

3.5

36

电动起立床

1

3.5

3.5

37

电针治疗仪

4

0.8

3.2

38

超声治疗设备

1

2

2

39

动静脉脉冲气压治疗仪

1

2

2

40

伤口愈合理疗灯

2

0.5

1

41

穴位诊疗设备

2

0.4

0.8

42

低中频治疗仪

2

0.3

0.6

合计

81


918.9

详细参数要求见附件13.附件1.docx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 (略) 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 (略) 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所投产品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认证),所投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进口设备须提供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产品销售商(代理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无效。授权书须在授权书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

五、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国产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进口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时间合同中另行明确。

2.交货地点:甘肃兰州。

3.交货方式:由中标人自行办理货物的运输等事宜,运输方式自定,货物送达后,开机试运行正常后验收。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方承担。

六、技术要求

1.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其质量技术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最新技术标准,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货物须为原厂生产的原包装未经使用的全新正品,供应商在货物安装之前对货物的质量负完全责任,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全部负责。

2.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完毕之日起,所有产品质保2年。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物资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应当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偿。超出质保期后,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

3.提供的产品要采用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每件包装箱内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中文操作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以及其他的详细技术资料、标配随装工具和备件、 (略) 图等(如有或视情提供)。

4.设 (略) 内LIS、PACS等信息系统,投标供应商无条件配合,产生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5.需计量质控的设备,在设备安装验收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投标供应商应当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包括交装培训、安装服务、试运行指导服务等,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安装完毕后提供详细的中文技术文档,同时提供跟产培训,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书面方案。

7.备品备件: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物资生命周期内所需零备件和消耗品清单,并明确供应周期和价格等优惠条件。投标供应商应当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2小时响应,72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维修。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转的,由投标供应商提供同类型备品、备件等。

七、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附件2附件2.docx)。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 (略) 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q.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关键设备技术参数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7日

九、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阎助理

电话:0931-*、0931-*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物理治疗、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

三、项目概况: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预算单价(万元)

预算总价(万元)

1

红外辐照治疗装置

4

28

112

2

磁刺激仪

2

49

98

3

微电流刺激仪

1

45

45

4

咳痰机

2

22

44

5

短波紫外线治疗仪

4

11

44

6

气道廓清系统

1

38

38

7

体外短波热疗机

1

37

37

8

体外冲击波治疗机

1

36

36

9

加压冷热敷治疗仪

1

36

36

10

气动肢体循环促进装置

1

36

36

11

热辐射治疗仪

4

8

32

12

四肢联动康复训练器

2

14.8

29.6

13

远红外线治疗仪

2

14

28

14

红光治疗仪

3

9

27

15

全胸振荡排痰机

6

4.3

25.8

16

超声及电疗治疗仪

1

22.8

22.8

17

咳痰机

2

10

20

18

吸痰机

1

18

18

19

Ssp电子脉冲治疗仪

1

16

16

20

感知康复训练设备

1

16

16

21

空气波压力治疗仪

3

5

15

22

中低周波治疗系统

1

14

14

23

超声波治疗仪

2

7

14

24

超短波电疗仪

4

3.5

14

25

下肢静脉血栓治疗仪

3

4

12

26

外周神经丛刺激器

3

4

12

27

全身震动康复训练仪

1

11.8

11.8

28

斜躺式功率车

1

10

10

29

熏蒸床

2

5

10

30

磁振热治疗仪

2

4

8

31

妇科臭氧治疗仪

1

8

8

32

新生儿黄疸治疗箱

1

4.7

4.7

33

小型低压氧舱

1

4

4

34

痉挛机低频治疗仪

1

3.6

3.6

35

婴儿辐射台

1

3.5

3.5

36

电动起立床

1

3.5

3.5

37

电针治疗仪

4

0.8

3.2

38

超声治疗设备

1

2

2

39

动静脉脉冲气压治疗仪

1

2

2

40

伤口愈合理疗灯

2

0.5

1

41

穴位诊疗设备

2

0.4

0.8

42

低中频治疗仪

2

0.3

0.6

合计

81


918.9

详细参数要求见附件13.附件1.docx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 (略) 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 (略) 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所投产品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认证),所投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进口设备须提供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产品销售商(代理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无效。授权书须在授权书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

五、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国产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进口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时间合同中另行明确。

2.交货地点:甘肃兰州。

3.交货方式:由中标人自行办理货物的运输等事宜,运输方式自定,货物送达后,开机试运行正常后验收。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方承担。

六、技术要求

1.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其质量技术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最新技术标准,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货物须为原厂生产的原包装未经使用的全新正品,供应商在货物安装之前对货物的质量负完全责任,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全部负责。

2.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完毕之日起,所有产品质保2年。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物资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应当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偿。超出质保期后,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

3.提供的产品要采用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每件包装箱内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中文操作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以及其他的详细技术资料、标配随装工具和备件、 (略) 图等(如有或视情提供)。

4.设 (略) 内LIS、PACS等信息系统,投标供应商无条件配合,产生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5.需计量质控的设备,在设备安装验收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投标供应商应当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包括交装培训、安装服务、试运行指导服务等,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安装完毕后提供详细的中文技术文档,同时提供跟产培训,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书面方案。

7.备品备件: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物资生命周期内所需零备件和消耗品清单,并明确供应周期和价格等优惠条件。投标供应商应当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2小时响应,72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维修。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转的,由投标供应商提供同类型备品、备件等。

七、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附件2附件2.docx)。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 (略) 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q.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关键设备技术参数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7日

九、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阎助理

电话:0931-*、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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