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招标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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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招标预告



各市、县(市、区) (略) 、 (略) 、残联( (略) 不发):

为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现将《 (略)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 (略) 关于取消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一并作如下规定, (略) :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略) 会平均工资( (略) (略) 门公 (略) 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略) 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 (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 (略)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 (略) 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略) 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其中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 (略) 属和外省市驻 (略) 单位由 (略) 直 (略) 负责征收。

三、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 (略) 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申报时,要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地税机关定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传送 (略) 门。由当地残联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 (略) 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地税征收机关。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缓缴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地税征收机关。

七、各级财政、地税、 (略) 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 (略) 门要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征收机关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 (略) 催报、催缴,并将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 (略) 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通知》 (略) 理。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缴库及省级统筹上解仍 (略) 。

九、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生活困难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并按规定做好使用情况的公示。

十、本通知自2017年5 (略) 。《 (略)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略) 字﹝ * 号)、《 (略)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略) 字﹝2006﹞19号) (略) 门过去制定下发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略) 省残疾人联合会

*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略) 支行。

浙 (略) * 日印发






各市、县(市、区) (略) 、 (略) 、残联( (略) 不发):

为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现将《 (略)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 (略) 关于取消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一并作如下规定, (略) :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略) 会平均工资( (略) (略) 门公 (略) 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略) 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 (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 (略)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 (略) 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略) 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其中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 (略) 属和外省市驻 (略) 单位由 (略) 直 (略) 负责征收。

三、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 (略) 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申报时,要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地税机关定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传送 (略) 门。由当地残联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 (略) 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地税征收机关。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缓缴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地税征收机关。

七、各级财政、地税、 (略) 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 (略) 门要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征收机关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 (略) 催报、催缴,并将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 (略) 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通知》 (略) 理。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缴库及省级统筹上解仍 (略) 。

九、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生活困难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并按规定做好使用情况的公示。

十、本通知自2017年5 (略) 。《 (略)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略) 字﹝ * 号)、《 (略)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略) 字﹝2006﹞19号) (略) 门过去制定下发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略) 省残疾人联合会

*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略) 支行。

浙 (略)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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