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分行办公用品项目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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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分行办公用品项目补充通知

莆田分行办公用品项目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闽华广[2023]招第74号

各投标人:

我公司对莆田分行办公用品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内容如下: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本招标项目原定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1日9时30分现变更为“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本招标项目原定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1日9时30分现更改为“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 招标文件中有涉及到相关内容的作相应更改。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增加财务数据明细表
财务数据明细表

序号

项目

2022年数据

备注

1

净利润金额/资产总额

2

营业收入金额/资产总额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3、原招标文件附件:包1评标方法供应商综合能力部分业绩情况描述更改为:
投标人自2020年以来至今(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提供类似产品供货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可得6分。(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及销售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八条款增值税特别约定内容更改如下:
(1)协议所涉价款均为含税价格。每次付款前,*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相一致。
(2)*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承诺向*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承诺向*方开具或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3)*方应在接到*方开票要求后15日内开具或提供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方,*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送达日期。
(4)若增值税发票不合格,*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30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方,*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方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方的各项协议义务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5)若*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导致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但因发票税率低于协议标的应征税率致使*方减少抵扣或被税务机关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方支付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或者协议价款10%(二者中高者)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方全部经济损失。
(6)*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协议标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方或税务机关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7)*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方前或送达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方均应按税法规定向*方提供加盖*方发票专用章的有关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积极协助*方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认证申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方承担。
(8)因第三方传递原因导致*方无法认证抵扣进项税的,*方应全力协助*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方承担。
(9)*方提供虚假、作废等无效增值税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方有权要求*方支付协议总价款10% 的违约金。
(10)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制度政策变更,双方同意根据变更后的制度政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及发票开具要求。
5、原招标文件四章合同条款中第五条增值税特别约定详见本补充通知第4点内容。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中国 (略) 莆田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 (略)

2023年11月24日

莆田分行办公用品项目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闽华广[2023]招第74号

各投标人:

我公司对莆田分行办公用品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内容如下: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本招标项目原定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1日9时30分现变更为“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本招标项目原定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1日9时30分现更改为“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 招标文件中有涉及到相关内容的作相应更改。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增加财务数据明细表
财务数据明细表

序号

项目

2022年数据

备注

1

净利润金额/资产总额

2

营业收入金额/资产总额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3、原招标文件附件:包1评标方法供应商综合能力部分业绩情况描述更改为:
投标人自2020年以来至今(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提供类似产品供货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可得6分。(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及销售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八条款增值税特别约定内容更改如下:
(1)协议所涉价款均为含税价格。每次付款前,*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相一致。
(2)*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承诺向*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承诺向*方开具或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3)*方应在接到*方开票要求后15日内开具或提供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方,*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送达日期。
(4)若增值税发票不合格,*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30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方,*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方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方的各项协议义务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5)若*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导致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但因发票税率低于协议标的应征税率致使*方减少抵扣或被税务机关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方支付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或者协议价款10%(二者中高者)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方全部经济损失。
(6)*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协议标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方或税务机关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7)*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方前或送达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方均应按税法规定向*方提供加盖*方发票专用章的有关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积极协助*方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认证申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方承担。
(8)因第三方传递原因导致*方无法认证抵扣进项税的,*方应全力协助*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方承担。
(9)*方提供虚假、作废等无效增值税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方有权要求*方支付协议总价款10% 的违约金。
(10)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制度政策变更,双方同意根据变更后的制度政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及发票开具要求。
5、原招标文件四章合同条款中第五条增值税特别约定详见本补充通知第4点内容。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中国 (略) 莆田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 (略)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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