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西北公司外购煤京宁电厂挂牌交易公告(2020年10月)
神华西北公司外购煤京宁电厂挂牌交易公告(2020年10月)
* 、交易时间: * 日 * : * - * : * 。
* 、交易资格:国能 * ·内蒙 (略)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 、 * 日到 * 月 * (略) (略) 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 年 * 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略)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交易量 | 拦标价 | 下限价 | 有效提报量 |
(万吨) | (元/吨) | (元/吨) | (万吨) | |||
陶思浩 | 混煤 * | 9 | * | * .8 | 4-9 |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3、运费按照 * .5元/吨(折合成 * %税率)暂估,因 * 口价运费优惠按照阶梯享受,结算时按照实际运费的平均单价(元/吨,折合成 * %税率)结算,即按照实际运费与暂估运费的差异相应调整采购价格。
* 、 (略) 期:从 * 年 * (略) ,至 * 日止。
* 、交易规则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 、煤炭质量标准
煤炭品种 | 粒度 (mm)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收到基全硫分St,ar(%) | 全水分 Mt(%) |
烟煤-混煤 * 低硫 | < * | * | ≤1.0 | ≤ * |
* 、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 * )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 (略) 。同时,交易商应具备 * 吨/日以上 * 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 * )煤质的奖罚与拒收
7.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 * kcal/kg为基准值,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对煤价予以 (略) 罚。
7.1.1发热量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低于 * kcal/kg(不含)时, * 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加权平均计算。
7.1.2发热量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值和基准值比较,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 (略) 罚。
序号 | 热值奖罚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元/吨) | 备注 |
1 | 较基准值升高 * kcal/kg(含)之内 (超出 * kcal/ (略) (略) 奖励) | 1kcal/kg | 奖励:0. * | (1)煤价奖罚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 位( * 舍 * 入)。 (2)从合同规定的基准值开始奖罚。 |
2 | 较基准值降低 * kcal/kg(含)之内 | 扣减:0. * | ||
3 | 较基准值降低 * kcal/kg(不含)- * kcal/kg(含) | 扣减:0. * |
7.2 以合同质量标准收到基全硫分1.0%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全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 (略) 罚。
7.2.1硫分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收到基全硫分高于1.7%(不含1.7%)时, * 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加权平均计算。
7.2.2硫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全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 (略) 罚:
序号 | (略) 罚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 (元/吨) |
1 |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0%(不含1.0%)且低于1.3%(含1.3%)时 | 0.1% | 扣减:2 |
2 |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3%(不含1.3%)且低于1.7%(含1.7%)时 | 扣减:4 |
7.3.1全水分日考核规定(参与月加权考核):日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以上时,按(日加权平均全水分- * %)×合同煤价× (略) 扣款。7.3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 * %为基准值,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合同规定对全水考核如下。
7.3.2 (略) 罚规定: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 * %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按(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 * %)×合同煤价× (略) 扣款。
7.4 (略) 罚规定:当月补充协议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 * %,视为 * 方违约,在煤款结算时按(西 (略) 签订的合同量-供应量)× * 元/吨从煤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结算煤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不予结算煤款。 (略) 空车不足,导致请车计 (略) 车辆无法正常卸车影响月度合同兑现率不予考核。
( * )西 (略) (略) 质量初检,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细则及煤质奖罚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 、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 (略) 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 (略) 发生变化, (略) 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 、 (略) 理
( * ) (略) (略) 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 * %,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 * 方 (略) 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 (略) 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 * )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 * 扣保证金当月完成成交量的 * %(不含)以下, (略) 保证金;当月完成成交量的 * %- * %(不含),扣除 * 半保证金;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 (略) (略) (略) 交易管理办法》和《 (略) (略) (略) 交易实施细则》。
* 日
* 、交易时间: * 日 * : * - * : * 。
* 、交易资格:国能 * ·内蒙 (略)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 、 * 日到 * 月 * (略) (略) 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 年 * 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略)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交易量 | 拦标价 | 下限价 | 有效提报量 |
(万吨) | (元/吨) | (元/吨) | (万吨) | |||
陶思浩 | 混煤 * | 9 | * | * .8 | 4-9 |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3、运费按照 * .5元/吨(折合成 * %税率)暂估,因 * 口价运费优惠按照阶梯享受,结算时按照实际运费的平均单价(元/吨,折合成 * %税率)结算,即按照实际运费与暂估运费的差异相应调整采购价格。
* 、 (略) 期:从 * 年 * (略) ,至 * 日止。
* 、交易规则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 、煤炭质量标准
煤炭品种 | 粒度 (mm)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收到基全硫分St,ar(%) | 全水分 Mt(%) |
烟煤-混煤 * 低硫 | < * | * | ≤1.0 | ≤ * |
* 、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 * )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 (略) 。同时,交易商应具备 * 吨/日以上 * 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 * )煤质的奖罚与拒收
7.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 * kcal/kg为基准值,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对煤价予以 (略) 罚。
7.1.1发热量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低于 * kcal/kg(不含)时, * 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加权平均计算。
7.1.2发热量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值和基准值比较,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 (略) 罚。
序号 | 热值奖罚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元/吨) | 备注 |
1 | 较基准值升高 * kcal/kg(含)之内 (超出 * kcal/ (略) (略) 奖励) | 1kcal/kg | 奖励:0. * | (1)煤价奖罚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 位( * 舍 * 入)。 (2)从合同规定的基准值开始奖罚。 |
2 | 较基准值降低 * kcal/kg(含)之内 | 扣减:0. * | ||
3 | 较基准值降低 * kcal/kg(不含)- * kcal/kg(含) | 扣减:0. * |
7.2 以合同质量标准收到基全硫分1.0%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全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 (略) 罚。
7.2.1硫分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收到基全硫分高于1.7%(不含1.7%)时, * 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加权平均计算。
7.2.2硫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全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 (略) 罚:
序号 | (略) 罚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 (元/吨) |
1 |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0%(不含1.0%)且低于1.3%(含1.3%)时 | 0.1% | 扣减:2 |
2 |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3%(不含1.3%)且低于1.7%(含1.7%)时 | 扣减:4 |
7.3.1全水分日考核规定(参与月加权考核):日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以上时,按(日加权平均全水分- * %)×合同煤价× (略) 扣款。7.3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 * %为基准值, * 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合同规定对全水考核如下。
7.3.2 (略) 罚规定: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 * %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按(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 * %)×合同煤价× (略) 扣款。
7.4 (略) 罚规定:当月补充协议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 * %,视为 * 方违约,在煤款结算时按(西 (略) 签订的合同量-供应量)× * 元/吨从煤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结算煤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不予结算煤款。 (略) 空车不足,导致请车计 (略) 车辆无法正常卸车影响月度合同兑现率不予考核。
( * )西 (略) (略) 质量初检,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细则及煤质奖罚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 、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 (略) 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 (略) 发生变化, (略) 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 、 (略) 理
( * ) (略) (略) 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 * %,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 * 方 (略) 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 (略) 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 * )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 * 扣保证金当月完成成交量的 * %(不含)以下, (略) 保证金;当月完成成交量的 * %- * %(不含),扣除 * 半保证金;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 (略) (略) (略) 交易管理办法》和《 (略) (略) (略) 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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