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九峰镇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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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九峰镇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 (略) (略)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略) 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 (略) 如下:

* 、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点击查看>> 地块,位于 (略) * 峰镇黄田村。

*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 * 峰镇黄田村集体土地0. * 公顷。其中:水田0. * 公顷,田坎0. * 公顷。

* 、补偿标准

根据《 (略) 省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 * 〕2号)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平政〔 * 〕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计算, (略) (略) 理 (略) 工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万元/公顷,耕地 * 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 * .2万元/公顷。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各辖 (略) 。 (略) 在乡镇(场、区)组织实施。

  *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略) 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 * 人(其中劳 (略) 人口9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 (略) 安置。根据《 (略) 省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规定,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 (略) 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文〔 * 号)、《平和 (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 (略) 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平政办〔 * 号)、《平和 (略) 关于做好 (略) 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 * 号)、《平和 (略) 关于调整 (略) 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 * 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 * 管理、统 * 筹资标准、统 * 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场、区)、 (略) 门、自 (略) 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 * 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平和 (略) 关于做好 (略) 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 * 号)、《平和 (略) 关于调整 (略) 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 * 号) (略) 。

* 、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 * 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略)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 (略) 之日起 * 十日内以 (略) 在乡镇(场、区)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 、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 * 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 *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场、区)办理补偿登记。

(略) 人民政府


* 日


为实施 (略) (略)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略) 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 (略) 如下:

* 、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点击查看>> 地块,位于 (略) * 峰镇黄田村。

*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 * 峰镇黄田村集体土地0. * 公顷。其中:水田0. * 公顷,田坎0. * 公顷。

* 、补偿标准

根据《 (略) 省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 * 〕2号)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平政〔 * 〕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计算, (略) (略) 理 (略) 工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万元/公顷,耕地 * 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 * .2万元/公顷。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各辖 (略) 。 (略) 在乡镇(场、区)组织实施。

  *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略) 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 * 人(其中劳 (略) 人口9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 (略) 安置。根据《 (略) 省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规定,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 (略) 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文〔 * 号)、《平和 (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 (略) 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平政办〔 * 号)、《平和 (略) 关于做好 (略) 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 * 号)、《平和 (略) 关于调整 (略) 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 * 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 * 管理、统 * 筹资标准、统 * 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场、区)、 (略) 门、自 (略) 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 * 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平和 (略) 关于做好 (略) 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 * 号)、《平和 (略) 关于调整 (略) 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 * 号) (略) 。

* 、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 * 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略)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 (略) 之日起 * 十日内以 (略) 在乡镇(场、区)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 、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 * 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 *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场、区)办理补偿登记。

(略) 人民政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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