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矿业权批后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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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矿业权批后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 盘水 (略) 关于印发《 * 盘水市矿业权批后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特区、区) (略) ,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水城经济开发区 (略) :

  为进 * 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 * 盘水市矿业权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 盘水 (略)

*





* 盘水市矿业权批后监管长效机制


* 、总则

  第 *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 * 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中共中央、 (略)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使矿产资源领域黑恶势 (略) 为得到根本遏制;矿产资源领域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机制。

  第 * 条 矿业权批后监管是指自 (略) 门依托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对矿业权人基本信息情况、履行义务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 (略) 掌握,进 * 步加强 (略) 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机制

  第 * 条 各县(市、特区、区)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要认真核对清理公示底数,组织督促指导辖区内采矿权人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并公示采矿权人年度开采信息。

  第 * 条 矿业权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 * 日期间据实填报并公示其上年度勘查开采有关信息(包括矿业权基本信息、 (略) 法定义务信息和勘查开采活动信息 ), (略) 会监督。

  第 * 条 在年度信息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 (略) 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如果信 (略) 更正的,自 (略) 门视为虚假填报责令更正。

  第 * 条 (略) 门采用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对矿业权人填 (略) 核实,每年市、县两 (略) 门抽取实地核查的矿业权比例不低于有效矿业权的5%。

  第 * 条 自 (略) 门组织对勘查项 (略) 实地核查,应当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核查人员不少于 * 人。实地核查人员对矿业权人 (略) 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 * 条 自 (略) 门自核查结束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矿业权人信 (略) 机制

  第 * 条 (略) 门应充分发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名录的约束作用,对于未 (略) 有关法定义务,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 * 合 * )》开展开采活动,存在矿 (略) 为的矿业权人,予以纳入异常名录。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自 (略) 门举报。自 (略) 门接到举 (略) (略) 理, (略) 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 * 条 自 (略) 门要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第十 * 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自 (略) 门应当依法对 (略) (略) 罚。

  第十 * 条 已经纳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 (略) 门督促后仍不整改的,纳入严重违法名单, (略) 门不再受理矿业权有关手续的办理。自 (略) 门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第十 * 条 矿业权人不按规定按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合同约定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登记机关根据违约情节,按照合同约定可作出收缴违约金、注销采矿许可证等决定。

* 、储量动态监测监管机制

  第十 * 条 各县(市、特区、区)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要督促各采矿权人按期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略) 审查,按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报 (略) 。

  第十 * 条 各县(市、特区、区)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要督促各矿业权人在每年1月提交上年度储量动态监测报告,4月底、7月底、 * 月底前提交上季度储量动态监测报告,逾期不提交的, (略) 法定义务纳入异常名录管理并移 (略) (略) 。

  第十 * 条 市、 (略) 不定期对采矿权人提交的矿山储量 (略) 抽查和复核,如有采矿权人或第 * 方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 、矿业权人证照监管机制

  第十 * 条 建立采矿(勘查)许可证到期提醒制度,在矿业权人采矿(勘查)许可证到期 * 个月前, (略) 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依法申请延续证照。

  第十 * 条 采矿(勘查)许可证到期后暂时无法办理延续的,矿业权人要及时告知应急管理、 (略) 门。

  第 * 十条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山企业开展的恢复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矿业企业评审备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 * 合 * 方案)开展,严禁矿山企业以恢复治理、排危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略) 排危的,其排危方案 (略) 门批复或备案。

  第 * 十 * 条 对于存在矿 (略) (略) 完毕或法 (略) 到位的矿业权人, (略) 门不受理矿业权有关手续办理。

* 、附则

  第 * 十 * 条 本机制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条款涉及有关事项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盘水 (略) 关于印发《 * 盘水市矿业权批后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特区、区) (略) ,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水城经济开发区 (略) :

  为进 * 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 * 盘水市矿业权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 盘水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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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水市矿业权批后监管长效机制


* 、总则

  第 *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 * 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中共中央、 (略)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使矿产资源领域黑恶势 (略) 为得到根本遏制;矿产资源领域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机制。

  第 * 条 矿业权批后监管是指自 (略) 门依托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对矿业权人基本信息情况、履行义务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 (略) 掌握,进 * 步加强 (略) 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机制

  第 * 条 各县(市、特区、区)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要认真核对清理公示底数,组织督促指导辖区内采矿权人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并公示采矿权人年度开采信息。

  第 * 条 矿业权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 * 日期间据实填报并公示其上年度勘查开采有关信息(包括矿业权基本信息、 (略) 法定义务信息和勘查开采活动信息 ), (略) 会监督。

  第 * 条 在年度信息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 (略) 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如果信 (略) 更正的,自 (略) 门视为虚假填报责令更正。

  第 * 条 (略) 门采用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对矿业权人填 (略) 核实,每年市、县两 (略) 门抽取实地核查的矿业权比例不低于有效矿业权的5%。

  第 * 条 自 (略) 门组织对勘查项 (略) 实地核查,应当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核查人员不少于 * 人。实地核查人员对矿业权人 (略) 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 * 条 自 (略) 门自核查结束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矿业权人信 (略) 机制

  第 * 条 (略) 门应充分发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名录的约束作用,对于未 (略) 有关法定义务,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 * 合 * )》开展开采活动,存在矿 (略) 为的矿业权人,予以纳入异常名录。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自 (略) 门举报。自 (略) 门接到举 (略) (略) 理, (略) 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 * 条 自 (略) 门要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第十 * 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自 (略) 门应当依法对 (略) (略) 罚。

  第十 * 条 已经纳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 (略) 门督促后仍不整改的,纳入严重违法名单, (略) 门不再受理矿业权有关手续的办理。自 (略) 门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第十 * 条 矿业权人不按规定按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合同约定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登记机关根据违约情节,按照合同约定可作出收缴违约金、注销采矿许可证等决定。

* 、储量动态监测监管机制

  第十 * 条 各县(市、特区、区)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要督促各采矿权人按期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略) 审查,按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报 (略) 。

  第十 * 条 各县(市、特区、区)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要督促各矿业权人在每年1月提交上年度储量动态监测报告,4月底、7月底、 * 月底前提交上季度储量动态监测报告,逾期不提交的, (略) 法定义务纳入异常名录管理并移 (略) (略) 。

  第十 * 条 市、 (略) 不定期对采矿权人提交的矿山储量 (略) 抽查和复核,如有采矿权人或第 * 方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 、矿业权人证照监管机制

  第十 * 条 建立采矿(勘查)许可证到期提醒制度,在矿业权人采矿(勘查)许可证到期 * 个月前, (略) 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依法申请延续证照。

  第十 * 条 采矿(勘查)许可证到期后暂时无法办理延续的,矿业权人要及时告知应急管理、 (略) 门。

  第 * 十条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山企业开展的恢复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矿业企业评审备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 * 合 * 方案)开展,严禁矿山企业以恢复治理、排危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略) 排危的,其排危方案 (略) 门批复或备案。

  第 * 十 * 条 对于存在矿 (略) (略) 完毕或法 (略) 到位的矿业权人, (略) 门不受理矿业权有关手续办理。

* 、附则

  第 * 十 * 条 本机制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条款涉及有关事项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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