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北西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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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北西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区基础设施建设, (略) 区居民生活环境, (略) 市品位和形象, (略) 市建设发展要求,决定实施铁北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为保障 (略)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 (略) ,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 、 (略) 门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房 (略)

* 、征收实施单位

鼓 (略)

*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 (略) 有权人

  1. 征收范围

    东起中御桥北路、西至 (略) 工业园东墙、 (略) 小区南

    墙、南至新石铁路沿线范围内按规划确定的片区。涉及单位7家,居民约 * 户,征收房屋面积约5.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 * .7亩。

    * 、征收依据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区各级相关法规政策。

    * 、征收补偿与安置

    ( * )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征收补偿的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 (略) 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者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簿载明的土地面积的 * %计算确定被征收建筑面积。 (略) 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须经审核档案 (略) 勘定核实后确认。

    2.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略) 之日 (略) 在区位新建普通 (略) 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土地面积 * %的虚拟房屋价值,按该户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的 * %计算。

    (2)被征收房屋《 (略) 有权证》标明的其它房屋、配房、储藏室等,按照储藏室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超出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物,按附属房评估给予每平方米 点击查看>> 元的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 * %给予 * 次性奖励。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就近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中间层楼房价格为安置平均价( * 元/㎡),中间层以下每层每平方米递减 * 元,中间层以上每层每平方米递增 * 元;顶层按中间层价格计算。地下储藏室按设计情况与安置房屋搭配 * 起安置,地下 * 层储藏室 * 元/㎡,地下 * 层储藏室 * 元/㎡。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地下储藏室的产权 (略) 有。

    (5)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并且产权清晰,建筑面积为 * ㎡左右、 * ㎡左右。

    (6)被征收人选房后,被征收建筑面积剩余 * ㎡(含)以上的,可再选择 * 套安置房屋;低于 * ㎡的给予货币补偿。剩余面积的货币补偿不再享受 * %的货币奖励政策。

    (7)选择 * 套安置房的,按照选房序号任意选择楼层。选择两套(含两套以上)安置房的,以安置楼中间层划分上下区域,按上下区域搭配的原则,在区域内选择楼层。

    房屋产权调换具体安置顺序抽签确定。抽 (略) ,第 (略) 序号,第 * 次抽取选房序号。被征收人按抽取的选房序号在确定的区域及户型内选择安置房。

    (8)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找过渡房,安置过渡期为 * 个月。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的, (略) 发布之日起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交出旧房的,安置过渡期自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之日起计算;安置过渡期截止时间均以实际上房时间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安置过渡期内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 元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过渡期限如果超过 * 个月,对自找过渡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增加 * %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安置过渡期限延长的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时交出旧房的可预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认定征收面积 * ㎡以下的预付 * 元,认定征收面积 * ㎡(含)以上的预付 * 0元, (略) 分待上房时统 * 结算。

    (9)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 元 * 次性给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 )搬家补助费每户 * 元。

    ( * )住宅房屋征收面积低于 * ㎡的补偿与安置

    为解决“双困户”(住房与生活)的实际困难,使被征收人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 (略) 发布之日,被征收人只有 * 套住宅房屋(夫妻双方唯 * 拥有,并通过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实地查询、对外公示、 (略) 门证 (略) 社会监督),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 ㎡的,可按 (略) :

    ①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到 * ㎡之间的面积费用由政府承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 * ㎡计算。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 ㎡给予补偿,同时按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

    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自动放弃享受上述政策的,可按 (略) 。

    ④被征收人须签署承诺书,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 * 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 * )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补偿

    住宅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6个月以上同期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税务登 (略) 有权证上注明的地 (略) 于实际经营中,按下列标准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办法认定。

    2.确认的商业经营面积,经营期限6个月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增加 * %补偿,不再享受货币补偿 * 次性奖励 * %的政策。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户的有关规定选房。

    ( * )商业用房的补偿

    1.被 (略) 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商服内容的,被征收商业 (略) 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 (略)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略) (略) 在区位类似 (略) 价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奖励 * %。

    2.商业用房按证载的面积每平方米 * 次性给付 * 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企业生产、办公、仓储房屋的补偿

    1.企业生产、办公、仓储等房屋的征收补偿:⑴处于闲置状态的, (略) 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性质和建筑面积, (略) 核实为准,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以及取得土地使用 (略) 综合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⑵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除按上述标准给予评估补偿外,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 元的标准 * 次性给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⑶企业生产加工设备拆装、搬迁费用评估后给予补偿。

    2.企业生产、办公、 (略) (略) 用作商业用房,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6个月以上同期纳税记录,营业执照、税务登 (略) 有权证上注明的地址 (略) 于实际经营中, (略) 确认的 (略) 分,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性质评估价格增加 * %给予补偿。

    ( * )直管公房的安置

    直管公房租赁户,符合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配租配售。

    ( * )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略) 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略) (略) (略) 并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 * )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为:电话 * 元/部, (略) * 元/户,有线电视 * 元/户,煤气 * 元/户,土暖拆卸费 * 元/组,集中供暖 * 元/㎡, * 相用 (略) 门当年安装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 * 次性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屋需安装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交费。

* 、征收时间安排

( * ) * 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 * 天。

( *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 * .com

( * )征求意见结束后, (略) 和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进行丈量评估、公示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 * )签约搬迁期限为 * 天(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 、奖励办法

(略) 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并交出旧房的,给予每户4万元奖励;享受最低住宅面积 * ㎡优惠政策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限要求的,不予奖励。

* 、抽号、选房、结算的安排

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旧房验收单等,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抽号、选房、签订结算协议。

抽号、选房、签订结算协议的具体时 (略) 通知。

十、法律责任

(略) 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略) 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略)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 (略) 政复议,也可 (略) 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议 (略)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 (略) (略) 。

十 * 、其它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本片区征收,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略) 区人民政府房 (略) 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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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区基础设施建设, (略) 区居民生活环境, (略) 市品位和形象, (略) 市建设发展要求,决定实施铁北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为保障 (略)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 (略) ,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 、 (略) 门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房 (略)

* 、征收实施单位

鼓 (略)

*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 (略) 有权人

  1. 征收范围

    东起中御桥北路、西至 (略) 工业园东墙、 (略) 小区南

    墙、南至新石铁路沿线范围内按规划确定的片区。涉及单位7家,居民约 * 户,征收房屋面积约5.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 * .7亩。

    * 、征收依据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区各级相关法规政策。

    * 、征收补偿与安置

    ( * )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征收补偿的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 (略) 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者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簿载明的土地面积的 * %计算确定被征收建筑面积。 (略) 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须经审核档案 (略) 勘定核实后确认。

    2.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略) 之日 (略) 在区位新建普通 (略) 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土地面积 * %的虚拟房屋价值,按该户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的 * %计算。

    (2)被征收房屋《 (略) 有权证》标明的其它房屋、配房、储藏室等,按照储藏室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超出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物,按附属房评估给予每平方米 点击查看>> 元的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 * %给予 * 次性奖励。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就近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中间层楼房价格为安置平均价( * 元/㎡),中间层以下每层每平方米递减 * 元,中间层以上每层每平方米递增 * 元;顶层按中间层价格计算。地下储藏室按设计情况与安置房屋搭配 * 起安置,地下 * 层储藏室 * 元/㎡,地下 * 层储藏室 * 元/㎡。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地下储藏室的产权 (略) 有。

    (5)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并且产权清晰,建筑面积为 * ㎡左右、 * ㎡左右。

    (6)被征收人选房后,被征收建筑面积剩余 * ㎡(含)以上的,可再选择 * 套安置房屋;低于 * ㎡的给予货币补偿。剩余面积的货币补偿不再享受 * %的货币奖励政策。

    (7)选择 * 套安置房的,按照选房序号任意选择楼层。选择两套(含两套以上)安置房的,以安置楼中间层划分上下区域,按上下区域搭配的原则,在区域内选择楼层。

    房屋产权调换具体安置顺序抽签确定。抽 (略) ,第 (略) 序号,第 * 次抽取选房序号。被征收人按抽取的选房序号在确定的区域及户型内选择安置房。

    (8)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找过渡房,安置过渡期为 * 个月。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的, (略) 发布之日起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交出旧房的,安置过渡期自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之日起计算;安置过渡期截止时间均以实际上房时间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安置过渡期内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 元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过渡期限如果超过 * 个月,对自找过渡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增加 * %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安置过渡期限延长的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时交出旧房的可预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认定征收面积 * ㎡以下的预付 * 元,认定征收面积 * ㎡(含)以上的预付 * 0元, (略) 分待上房时统 * 结算。

    (9)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 元 * 次性给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 )搬家补助费每户 * 元。

    ( * )住宅房屋征收面积低于 * ㎡的补偿与安置

    为解决“双困户”(住房与生活)的实际困难,使被征收人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 (略) 发布之日,被征收人只有 * 套住宅房屋(夫妻双方唯 * 拥有,并通过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实地查询、对外公示、 (略) 门证 (略) 社会监督),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 ㎡的,可按 (略) :

    ①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到 * ㎡之间的面积费用由政府承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 * ㎡计算。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 ㎡给予补偿,同时按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

    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自动放弃享受上述政策的,可按 (略) 。

    ④被征收人须签署承诺书,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 * 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 * )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补偿

    住宅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6个月以上同期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税务登 (略) 有权证上注明的地 (略) 于实际经营中,按下列标准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办法认定。

    2.确认的商业经营面积,经营期限6个月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增加 * %补偿,不再享受货币补偿 * 次性奖励 * %的政策。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户的有关规定选房。

    ( * )商业用房的补偿

    1.被 (略) 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商服内容的,被征收商业 (略) 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 (略)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略) (略) 在区位类似 (略) 价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奖励 * %。

    2.商业用房按证载的面积每平方米 * 次性给付 * 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企业生产、办公、仓储房屋的补偿

    1.企业生产、办公、仓储等房屋的征收补偿:⑴处于闲置状态的, (略) 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性质和建筑面积, (略) 核实为准,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以及取得土地使用 (略) 综合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⑵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除按上述标准给予评估补偿外,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 元的标准 * 次性给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⑶企业生产加工设备拆装、搬迁费用评估后给予补偿。

    2.企业生产、办公、 (略) (略) 用作商业用房,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6个月以上同期纳税记录,营业执照、税务登 (略) 有权证上注明的地址 (略) 于实际经营中, (略) 确认的 (略) 分,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性质评估价格增加 * %给予补偿。

    ( * )直管公房的安置

    直管公房租赁户,符合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配租配售。

    ( * )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略) 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略) (略) (略) 并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 * )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为:电话 * 元/部, (略) * 元/户,有线电视 * 元/户,煤气 * 元/户,土暖拆卸费 * 元/组,集中供暖 * 元/㎡, * 相用 (略) 门当年安装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 * 次性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屋需安装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交费。

* 、征收时间安排

( * ) * 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 * 天。

( *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 * .com

( * )征求意见结束后, (略) 和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进行丈量评估、公示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 * )签约搬迁期限为 * 天(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 、奖励办法

(略) 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并交出旧房的,给予每户4万元奖励;享受最低住宅面积 * ㎡优惠政策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限要求的,不予奖励。

* 、抽号、选房、结算的安排

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旧房验收单等,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抽号、选房、签订结算协议。

抽号、选房、签订结算协议的具体时 (略) 通知。

十、法律责任

(略) 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略) 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略)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 (略) 政复议,也可 (略) 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议 (略)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 (略) (略) 。

十 * 、其它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本片区征收,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略) 区人民政府房 (略) 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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