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进 * 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略) * 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略) 关 (略) * 建设的意见》(国发〔 * 〕 * 号)、《 (略)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用于 (略) 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 * 条 (略) 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 (略) 的学习培训。
第 * 条 (略) (略) 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略) 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 * 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略) 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 * 条 (略) 学分管理。原则上每 * 年为 * 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 * 学分且每年不少于 * 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 * 章 内容与形式
第 * 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 * 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 (略) 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略) (略) 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 (略) 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 * 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 * 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略) 分级管理实施。 * 年周期内,县级 (略) 政部门 (略) 门提供不少于 * 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 * 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 * 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 (略) 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 * 规定之前,由各 (略) (略) (略) 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 * 般不超过总学时的 * 分之 * 。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 (略) 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 * 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 * 条 (略) 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 * 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 (略) 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 (略) 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 * 条 (略) 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 * 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 * 学分。
第十 * 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 * 学时,经考核合格记 * 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 * 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 * 条 在县级及以 (略) 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 * 条 (略) 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 * 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 * 学分, (略) 根据 (略) 制定,并 (略) 政部门审核。
第十 * 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 (略) (略) 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 (略) 登记。
第 * 十条 (略) (略) 政部门或会 (略) (略) 门审核、认定。
第 * 十 * 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 (略) 政部门备案,可在 * (略) 补修。具体办法 (略) 政部门制定。
第 * 十 * 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会保障、 (略) (略) (略) 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 * 十 * 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 (略) 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 (略) 理。
第 * 章 政策保障
第 * 十 * (略) 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 * 十 * 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 * 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 * 十 * 条 (略) 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 (略) 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 * 十 * 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略) 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 (略) 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 (略) 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 * 十 * 条 (略) 政部门、 (略) (略) 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略) 政部门、 (略)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 (略) 、 (略) 教师可参 (略) 。
第 * 十条 本办法自 * 年3月 (略) ,有效期至 * 日。 [1]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进 * 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略) * 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略) 关 (略) * 建设的意见》(国发〔 * 〕 * 号)、《 (略)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用于 (略) 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 * 条 (略) 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 (略) 的学习培训。
第 * 条 (略) (略) 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略) 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 * 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略) 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 * 条 (略) 学分管理。原则上每 * 年为 * 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 * 学分且每年不少于 * 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 * 章 内容与形式
第 * 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 * 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 (略) 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略) (略) 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 (略) 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 * 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 * 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略) 分级管理实施。 * 年周期内,县级 (略) 政部门 (略) 门提供不少于 * 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 * 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 * 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 (略) 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 * 规定之前,由各 (略) (略) (略) 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 * 般不超过总学时的 * 分之 * 。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 (略) 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 * 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 * 条 (略) 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 * 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 (略) 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 (略) 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 * 条 (略) 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 * 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 * 学分。
第十 * 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 * 学时,经考核合格记 * 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 * 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 * 条 在县级及以 (略) 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 * 条 (略) 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 * 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 * 学分, (略) 根据 (略) 制定,并 (略) 政部门审核。
第十 * 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 (略) (略) 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 (略) 登记。
第 * 十条 (略) (略) 政部门或会 (略) (略) 门审核、认定。
第 * 十 * 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 (略) 政部门备案,可在 * (略) 补修。具体办法 (略) 政部门制定。
第 * 十 * 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会保障、 (略) (略) (略) 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 * 十 * 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 (略) 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 (略) 理。
第 * 章 政策保障
第 * 十 * (略) 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 * 十 * 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 * 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 * 十 * 条 (略) 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 (略) 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 * 十 * 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略) 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 (略) 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 (略) 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 * 十 * 条 (略) 政部门、 (略) (略) 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略) 政部门、 (略)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 (略) 、 (略) 教师可参 (略) 。
第 * 十条 本办法自 * 年3月 (略) ,有效期至 *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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