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1处房屋
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1处房屋
项目名称 | (略) (略) 1处房屋招租 | 项目编号 | * FCZZ 点击查看>> | |||
挂牌起始日期 | *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 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 (略) 。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略) 省 (略) 市 (略) 区铁路街 * 栋1楼 | ||||
基本属性 | 标的类型 | 租赁权 | 所在层数 | 1层(共6层) | ||
参考建筑面积 | * . *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5年 | |||
租金支付方式 | 年付(提前 * 个月支付) | 租金递增方式 | 从第 * 年开始租金每年上涨3% | |||
装修期限 | 无 | 承租押金 | * 元 | |||
房屋现状 | 标的状态 | 原承租方临时使用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是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有电、暖气、上下水基础设施;交通发达。 | |||||
其他情况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 , * . * 元/年 | ||||
评估基准日 | * 日 | |||||
评估机构 | (略) 华夏资 (略) | |||||
租金底价 | * , * . * 元/年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略) (略) ( (略) (略) )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略) (略) 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 年度第十 * 次)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省财政厅资 (略) | |||||
特别 告知 | 1、 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 (略) 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 (略) 有瑕疵,特别是隐 (略) (略) 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 (略) 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2、 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 (略) 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 (略) 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 (略) (包含动态 (略) 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 (略) 承担。 3、 出租标的虽已经过 (略) 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4、 (略) 附件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接受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出租标的成交后, (略) 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5、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6、 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7、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标的产权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略) 理。 8、 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第 * 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 (略) 内容由出租方提供, (略) 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年付(提前 * 个月支付)。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 (略) 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1、 出租标的的交割事项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 2、 在租赁期限内, (略) 发生的电费、水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 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承租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 (略) 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 承租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 (略)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第 * 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汇入出 (略) 账户。 3、 承租方携带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其中 * 份合同原件留交易机构存档)及出租方出具的第 * 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交款票据到交易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领取《交易凭证》。 | |||||
交易 指南 | ||||||
联系 方式 | (略) | |||||
技术支持 | ||||||
咨询时间 | * 日- * 日(节假日除外) | |||||
单位地址 | (略) 省 (略) 市 (略) 区长江路 * -8号 | |||||
交易机构 | (略) 联 (略) (www. 点击查看>> )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1处房屋招租 | 项目编号 | * FCZZ 点击查看>> | |||
挂牌起始日期 | *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 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 (略) 。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略) 省 (略) 市 (略) 区铁路街 * 栋1楼 | ||||
基本属性 | 标的类型 | 租赁权 | 所在层数 | 1层(共6层) | ||
参考建筑面积 | * . *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5年 | |||
租金支付方式 | 年付(提前 * 个月支付) | 租金递增方式 | 从第 * 年开始租金每年上涨3% | |||
装修期限 | 无 | 承租押金 | * 元 | |||
房屋现状 | 标的状态 | 原承租方临时使用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是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有电、暖气、上下水基础设施;交通发达。 | |||||
其他情况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 , * . * 元/年 | ||||
评估基准日 | * 日 | |||||
评估机构 | (略) 华夏资 (略) | |||||
租金底价 | * , * . * 元/年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略) (略) ( (略) (略) )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略) (略) 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 年度第十 * 次)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省财政厅资 (略) | |||||
特别 告知 | 1、 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 (略) 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 (略) 有瑕疵,特别是隐 (略) (略) 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 (略) 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2、 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 (略) 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 (略) 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 (略) (包含动态 (略) 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 (略) 承担。 3、 出租标的虽已经过 (略) 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4、 (略) 附件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接受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出租标的成交后, (略) 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5、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6、 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7、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标的产权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略) 理。 8、 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第 * 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 (略) 内容由出租方提供, (略) 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年付(提前 * 个月支付)。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 (略) 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1、 出租标的的交割事项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 2、 在租赁期限内, (略) 发生的电费、水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 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承租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 (略) 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 承租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 (略)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第 * 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汇入出 (略) 账户。 3、 承租方携带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其中 * 份合同原件留交易机构存档)及出租方出具的第 * 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交款票据到交易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领取《交易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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