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济宁市兖州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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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济宁市兖州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三季度)


(略) 市 (略) 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 (略) 门
(单位)
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备注
1水利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略) 国家 (略) (略)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 〕2号),《 (略) 关于 (略) 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 * 〕 * 号),《 (略) (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关于取消、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 * 〕 * 号),《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 步清理规范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 * 〕 * 号)。《 (略)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 * 〕6号)《 (略) 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 (略) 门征收的通知》(财税〔 * 〕9号) (略) 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从地方收取的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略) 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
* 、 (略) 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1%征收。自 * 日起至 * 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略) 政区域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 、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 (略) 市 (略) 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 * %的资金, (略) 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 * 〕2号、鲁政发〔 * 〕 * 号、鲁财税〔 * 〕6号。 (略) 市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 (略) 、 (略) 区、 (略) 区、 (略) 市、 (略) 、 (略) 市、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技术产业开发区、 (略) 省级旅游度假区。
* 、其他规定见文。
自 * 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国库《 (略) 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 * 〕 * 号),《 (略)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 * 〕 * 号),《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 (略) 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 〕 * 号),《 (略) (略)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 * 〕3号),《 (略)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 * 步 (略) 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 (略)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 * 号),《 (略) 省物业管理条例》,《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 * 〕 * 号),《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 * 〕 * 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 * 〕 * 号),《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 (略) 门关 (略) 镇供水供 (略) (略) 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 号)市、 (略) 门 (略) 区新建、 (略) 市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见《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 * 〕 * 号),《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 * 〕 * 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 * 〕 * 号)
3教育费附加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教育法》,《征收教育 (略) 规定( * 修订)》,《 (略)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 〕2号)、《 (略)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 * 〕 * 号),《 (略) 关于统 * 内外资 (略)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对外 (略)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号),《 (略) (略)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略)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略) (略) (略) 扶贫办关于进 * 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略) 关于进 * 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 〕 * 号),《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 * 〕 * 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 〕6号),《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 * 〕8号),《关于养老、托育、 (略) 》( (略) 、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 (略) * 年第 * 号)
(略) 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提取。
2.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略) 门依照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
3.自 * 日至 *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 %征收教育费附加。
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 * 〕 * 号。

4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地方国库《教育法》,《 (略) 关于同意 (略) 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 * 〕 * 号),《 (略) 关于统 * 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 〕 * 号),《 (略) (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略) 关于进 * 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略) (略) (略) 扶贫办关于进 * 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 * 〕 * 号),《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 * 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略) (略) (略) 省民政厅 (略) 省 (略) 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 * 〕 * 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 〕6号),《关于养老、托育、 (略) 》( (略) 、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 (略) * 年第 * 号)
(略) 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提取。
2.自 * 日至 *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 %征收教育费附加。
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 * 〕 * 号。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 (略) 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号修改),《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年修正),《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 (略) 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综〔 * 〕 * 号),《 (略) 关于取消、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财政厅转发〈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 号),《 (略) 》( (略) 公告 * 年第 * 号),《关于做好残保金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鲁财综〔 * 〕 * 号),《 (略)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 * 〕1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略)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 〕 * 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发改成本〔 * 号),《 (略) 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政发[ * ] * 号),《 (略) 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进 * 步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体制的意见》(济政办字[ * ] * 号),《转发<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财综[ * ]9号),《关于印发< (略) 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济财综[ * ] * 号)。
(略) 门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见文
6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略) 关于进 * 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 〕 * 号),《 (略) 办公 (略) 、 (略) <关于进 * 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 ,《 (略) (略) (略) 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 * 号),《 (略) 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 * 号),《 (略) 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略) 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 号),《 (略) (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财政厅转发<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 * 〕 * 号),《 (略) 》( (略) 、 (略) * 年第 * 号),《转发< (略) 省财政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济财综〔 * 〕5号)。
(略) 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 (略) 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略) 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略) 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其他规定见文。

7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略) (略) 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略) 办法》的通知(财综﹝ * 〕 * 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 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转发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济财综〔 * 〕 * 号),《转发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济财综﹝ * 〕 * 号)。
县级及以 (略) 门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 (略) 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 、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 元。
*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 (略) 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 * 〕 * 号。
* 、其他规定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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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市 (略) 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 (略) 门
(单位)
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备注
1水利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略) 国家 (略) (略)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 〕2号),《 (略) 关于 (略) 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 * 〕 * 号),《 (略) (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关于取消、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 * 〕 * 号),《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 步清理规范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 * 〕 * 号)。《 (略)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 * 〕6号)《 (略) 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 (略) 门征收的通知》(财税〔 * 〕9号) (略) 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从地方收取的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略) 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
* 、 (略) 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1%征收。自 * 日起至 * 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略) 政区域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 、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 (略) 市 (略) 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 * %的资金, (略) 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 * 〕2号、鲁政发〔 * 〕 * 号、鲁财税〔 * 〕6号。 (略) 市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 (略) 、 (略) 区、 (略) 区、 (略) 市、 (略) 、 (略) 市、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技术产业开发区、 (略) 省级旅游度假区。
* 、其他规定见文。
自 * 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国库《 (略) 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 * 〕 * 号),《 (略)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 * 〕 * 号),《 (略) 办公厅关于保障性 (略) 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 〕 * 号),《 (略) (略)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 * 〕3号),《 (略)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 * 步 (略) 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 (略)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 * 号),《 (略) 省物业管理条例》,《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 * 〕 * 号),《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 * 〕 * 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 * 〕 * 号),《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 (略) 门关 (略) 镇供水供 (略) (略) 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 号)市、 (略) 门 (略) 区新建、 (略) 市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见《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 * 〕 * 号),《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 * 〕 * 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 * 〕 * 号)
3教育费附加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教育法》,《征收教育 (略) 规定( * 修订)》,《 (略)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 〕2号)、《 (略)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 * 〕 * 号),《 (略) 关于统 * 内外资 (略)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对外 (略)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号),《 (略) (略)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略)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略) (略) (略) 扶贫办关于进 * 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略) 关于进 * 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 〕 * 号),《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 * 〕 * 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 〕6号),《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 * 〕8号),《关于养老、托育、 (略) 》( (略) 、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 (略) * 年第 * 号)
(略) 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提取。
2.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略) 门依照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
3.自 * 日至 *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 %征收教育费附加。
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 * 〕 * 号。

4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地方国库《教育法》,《 (略) 关于同意 (略) 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 * 〕 * 号),《 (略) 关于统 * 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 〕 * 号),《 (略) (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略) 关于进 * 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略) (略) (略) 扶贫办关于进 * 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 * 〕 * 号),《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 * 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略) (略) (略) 省民政厅 (略) 省 (略) 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 * 〕 * 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 〕6号),《关于养老、托育、 (略) 》( (略) 、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 (略) * 年第 * 号)
(略) 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提取。
2.自 * 日至 *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 %征收教育费附加。
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 * 〕 * 号。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 (略) 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号修改),《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年修正),《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 (略) 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综〔 * 〕 * 号),《 (略) 关于取消、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财政厅转发〈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 号),《 (略) 》( (略) 公告 * 年第 * 号),《关于做好残保金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鲁财综〔 * 〕 * 号),《 (略)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 * 〕1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略) (略)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 〕 * 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发改成本〔 * 号),《 (略) 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政发[ * ] * 号),《 (略) 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进 * 步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体制的意见》(济政办字[ * ] * 号),《转发<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财综[ * ]9号),《关于印发< (略) 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济财综[ * ] * 号)。
(略) 门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见文
6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略) 关于进 * 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 〕 * 号),《 (略) 办公 (略) 、 (略) <关于进 * 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 ,《 (略) (略) (略) 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 * 号),《 (略) 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 * 号),《 (略) 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略) 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 号),《 (略) (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财政厅转发<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 * 〕 * 号),《 (略) 》( (略) 、 (略) * 年第 * 号),《转发< (略) 省财政 (略)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济财综〔 * 〕5号)。
(略) 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 (略) 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略) 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略) 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其他规定见文。

7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略) (略) 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略) 办法》的通知(财综﹝ * 〕 * 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 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转发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济财综〔 * 〕 * 号),《转发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济财综﹝ * 〕 * 号)。
县级及以 (略) 门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 (略) 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 、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 元。
*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 (略) 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 * 〕 * 号。
* 、其他规定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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