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略) 决定对《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 * 号)作如下修改:
* 、删去第 * 十 * 条第 * 款中的“经确认 (略) 政处罚的证据”。
* 、将第 * 十条修改为:“ (略) 为 (略) 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 (略) 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 (略) 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本决定自公 (略) 。
《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 * (略) 发布 根据 * (略) 《关于修改〈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加强超 (略) 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超限运输车辆 (略) 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 * 条 (略) 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 的货物运输车辆: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 * )车货总宽度超过2. * 米;
( * )车货总长度超过 * .1米;
( * ) * 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 ) * 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 ) * 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 ) * 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 ) * 轴及 * 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 ) * 轴组按照 * 个轴计算, * 轴组按照 * 个轴计算;
( * )除驱动轴外, * 轴组、 * 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 *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 *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 * )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 )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 * 条 (略) 负责全国超 (略) 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略) 政区域内超 (略) 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 (略) 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 (略) 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 (略) 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 * 领导下, (略) 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 * 条 各级交 (略) 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 (略) ,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 * 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 * 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未经许可, (略) 驶公路。
第 * 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 * 条 大 (略) 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跨省、自治区、 (略) 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 * 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 (略) 统 (略) 理;
( *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 (略) 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 (略) 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 (略) 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 )在区、 (略) 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 * 条 各级交 (略) 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 (略) 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 (略) 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 (略) 驶时间;
( * )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 * ) (略) 驶 (略) 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 *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点击查看>> 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 (略) 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 * 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 * )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 * ) (略) 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 * )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 (略) 审查。属于第十条第 * 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 (略) 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 (略) 门意见。
属于统 * 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 (略) 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略) 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 (略) 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 (略) 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 (略) 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 (略) 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 (略) 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 * 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 * )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 * )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 * )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 (略) 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 * )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 (略) 需费用 (略) ;
( * )同 * 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 * 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 (略) 政许可决定: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 * 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 * 条、第十 * 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 * 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 * 米、总长度未超过 * 米且总质量未超过 点击查看>>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 * 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个工作日;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 *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点击查看>>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 * 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 (略) 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 * 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 (略) 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 * 个工 (略) 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 (略) ;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略) 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 (略) 理。
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 )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 * 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 0千克的;
( * )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 * 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 * 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 0千克的;
( * ) (略) 加固、改造义务的;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 (略) 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 (略) 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 (略) 证》的式样 (略) 统 * 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 (略) 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 * 条 同 * 大件运输车辆短 (略) 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 (略) 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 (略) 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 * 十条 (略) 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 * )按照指定的时间、 (略) 驶;
( * )车货总质量超 (略) 公 (略) 梁,应 (略) 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 * )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 * )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 (略) 管理和指导;
( *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 (略) 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 (略) 驶的,承运人 (略) 管理并及 (略) 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 (略) 驶。
第 * 十 * 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 (略) 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 * 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 (略) 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证》。
第 * 十 * 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 * 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 (略) 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 (略) 护送, (略) 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 (略) 门会同同级财政、 (略) 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 * 十 * 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 (略) ,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 * 十 * 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 (略) 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 (略) 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 * 致的除外。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 (略) 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 (略) 检测和评定, (略) 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略)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 * 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 * 十 * 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略) 驶公路。
(略) 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 * 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 (略) 梁或 (略) 驶。
第 * 十 * 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 (略) (略) 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 (略) (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 (略) (站) (略) 检测, (略) (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 * 十 * 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 (略) 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 * 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 (略) (站)。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 (略) 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 (略) 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 (略) 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 * 十 * 条 (略) 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 (略) 进行。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 (略) (略) 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 (略) 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 (略) 门指定并 (略) 所、 (略) 、 (略) 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 (略) (略) 理。
第 * 十 * 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 (略) 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略) 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 * 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略) 理完毕后, (略) 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 (略) 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 (略) 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 (略) 理。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 (略) 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 (略) 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 * 十 * 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 (略) 检测, (略)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 (略) 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 (略)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略) 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 (略) 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
第 * 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 (略) 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 (略) 违 (略) 为。
第 * 十 * 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 (略) 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 * 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略) 。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 (略) 理。
第 * 十 * 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 (略) 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 (略) 罚: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 米的, (略) *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 *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 米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 *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 米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 * 条第 * 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 千克的,每超 * 千克罚款 * 元,最高不得超过 * 0元。
(略) (略) 为的, (略) 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 0元。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 (略) 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 (略) 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 (略) 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 * )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 (略) 属企业信息;
( * )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 * ) (略) 罚决定书信息;
( *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 ), (略) 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 (略) 在地的公安机 (略) 门等单位。
第 * 十 * 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 %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 (略) 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 * 十 * 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 * 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 * )未 (略) 驶公路的;
( * )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 * 致的;
( *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的;
(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 * 十 * 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 (略) 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0元以下罚款。
第 * 十条 (略) 为 (略) 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 (略) 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 (略) 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略)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略) 。
第 * 十 * 条 对违法超 (略) 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 (略) 梁垮塌等重 (略) 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 (略) 、省级交 (略) 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 * 十 * 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 (略) 职务,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 (略) 驶公路的,参 (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 * 条 本规定自 * 年9月 (略) 。 (略) 发布的《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2号)同时废止。
(略) 决定对《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 * 号)作如下修改:
* 、删去第 * 十 * 条第 * 款中的“经确认 (略) 政处罚的证据”。
* 、将第 * 十条修改为:“ (略) 为 (略) 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 (略) 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 (略) 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本决定自公 (略) 。
《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 * (略) 发布 根据 * (略) 《关于修改〈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加强超 (略) 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超限运输车辆 (略) 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 * 条 (略) 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 的货物运输车辆: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 * )车货总宽度超过2. * 米;
( * )车货总长度超过 * .1米;
( * ) * 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 ) * 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 ) * 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 ) * 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 * ) * 轴及 * 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 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 ) * 轴组按照 * 个轴计算, * 轴组按照 * 个轴计算;
( * )除驱动轴外, * 轴组、 * 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 *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 *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 * )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 )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 * 条 (略) 负责全国超 (略) 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略) 政区域内超 (略) 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 (略) 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 (略) 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 (略) 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 * 领导下, (略) 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 * 条 各级交 (略) 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 (略) ,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 * 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 * 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未经许可, (略) 驶公路。
第 * 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 * 条 大 (略) 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跨省、自治区、 (略) 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 * 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 (略) 统 (略) 理;
( *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 (略) 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 (略) 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 (略) 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 )在区、 (略) 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 * 条 各级交 (略) 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 (略) 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 (略) 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 (略) 驶时间;
( * )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 * ) (略) 驶 (略) 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 *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点击查看>> 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 (略) 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 * 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 * )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 * ) (略) 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 * )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 (略) 审查。属于第十条第 * 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 (略) 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 (略) 门意见。
属于统 * 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 (略) 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略) 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 (略) 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 (略) 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 (略) 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 (略) 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 (略) 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 * 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 * )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 * )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 * )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 (略) 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 * )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 (略) 需费用 (略) ;
( * )同 * 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 * 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 (略) 政许可决定: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 * 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 * 条、第十 * 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 * 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 * 米、总长度未超过 * 米且总质量未超过 点击查看>>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 * 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个工作日;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 *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点击查看>>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 * 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 (略) 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 * 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 (略) 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 * 个工 (略) 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 (略) ;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略) 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 (略) 理。
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 )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 * 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 0千克的;
( * )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 * 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 * 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 0千克的;
( * ) (略) 加固、改造义务的;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 (略) 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 (略) 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 (略) 证》的式样 (略) 统 * 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 (略) 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 * 条 同 * 大件运输车辆短 (略) 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 (略) 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 (略) 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 * 十条 (略) 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 * )按照指定的时间、 (略) 驶;
( * )车货总质量超 (略) 公 (略) 梁,应 (略) 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 * )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 * )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 (略) 管理和指导;
( *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 (略) 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 (略) 驶的,承运人 (略) 管理并及 (略) 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 (略) 驶。
第 * 十 * 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 (略) 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 * 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 (略) 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略) 证》。
第 * 十 * 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 * 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 (略) 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 (略) 护送, (略) 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 (略) 门会同同级财政、 (略) 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 * 十 * 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 (略) ,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 * 十 * 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 (略) 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 (略) 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 * 致的除外。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 (略) 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 (略) 检测和评定, (略) 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略)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 * 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 * 十 * 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略) 驶公路。
(略) 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 * 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 (略) 梁或 (略) 驶。
第 * 十 * 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 (略) (略) 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 (略) (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 (略) (站) (略) 检测, (略) (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 * 十 * 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 (略) 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 * 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 (略) (站)。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 (略) 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 (略) 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 (略) 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 * 十 * 条 (略) 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 (略) 进行。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 (略) (略) 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 (略) 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 (略) 门指定并 (略) 所、 (略) 、 (略) 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 (略) (略) 理。
第 * 十 * 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 (略) 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略) 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 * 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略) 理完毕后, (略) 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 (略) 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 (略) 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 (略) 理。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 (略) 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 (略) 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 * 十 * 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 (略) 检测, (略)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 (略) 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 (略)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略) (略) 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 (略) 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
第 * 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 (略) 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 (略) 违 (略) 为。
第 * 十 * 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 (略) 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 * 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略) 。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 (略) 理。
第 * 十 * 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 (略) 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 (略) 罚:
(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 米的, (略) *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 *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 米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 *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 米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 * 条第 * 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 千克的,每超 * 千克罚款 * 元,最高不得超过 * 0元。
(略) (略) 为的, (略) 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 0元。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 (略) 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 (略) 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 (略) 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 * )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 (略) 属企业信息;
( * )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 * ) (略) 罚决定书信息;
( *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 ), (略) 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 (略) 在地的公安机 (略) 门等单位。
第 * 十 * 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 %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 (略) 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 * 十 * 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 * 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 * )未 (略) 驶公路的;
( * )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 (略) 证》记载的内容不 * 致的;
( *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 (略) 驶公路的;
(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 * 十 * 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 (略) 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0元以下罚款。
第 * 十条 (略) 为 (略) 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 (略) 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 (略) 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 * 十 * 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略)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略) 。
第 * 十 * 条 对违法超 (略) 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 (略) 梁垮塌等重 (略) 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 (略) 、省级交 (略) 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 * 十 * 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 (略) 职务,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 (略) 驶公路的,参 (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 * 条 本规定自 * 年9月 (略) 。 (略) 发布的《超 (略) 驶公路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2号)同时废止。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