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事项办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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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事项办理告知书



按照《 (略) 办公厅 (略) 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 〕 * 号)和《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 (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 * 〕 * 号)要求, (略) (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 * )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2.证明事项名称:营业执照

( * )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1.《 (略) 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逐级通过县、市级工作机构向省工作机构申请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或 * 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 * )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个人申请的用个人身份证)、内检员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已停办的由市县工作

机构出具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定点屠宰证等复印件。

( * )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 (略) 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逐级通过县、市级工作机构向省工作机构申请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或 * 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 * )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个人申请的用个人身份证)、内检员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已停办的由市县工作

机构出具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定点屠宰证等复印件。

( * )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

( * )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当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承诺证书;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 式 * 份)。

( * )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3日内采取线上核查方式对申请人 (略) 核查。

( * )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 (略) 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 (略) 政许可、 (略) 政决定、 (略) 罚”的决定,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略) (略) 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办人:

附件:申请人承诺书.docx




按照《 (略) 办公厅 (略) 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 〕 * 号)和《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 (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 * 〕 * 号)要求, (略) (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 * )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2.证明事项名称:营业执照

( * )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1.《 (略) 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逐级通过县、市级工作机构向省工作机构申请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或 * 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 * )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个人申请的用个人身份证)、内检员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已停办的由市县工作

机构出具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定点屠宰证等复印件。

( * )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 (略) 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逐级通过县、市级工作机构向省工作机构申请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或 * 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 * )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个人申请的用个人身份证)、内检员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已停办的由市县工作

机构出具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定点屠宰证等复印件。

( * )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

( * )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当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承诺证书;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 式 * 份)。

( * )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3日内采取线上核查方式对申请人 (略) 核查。

( * )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 (略) 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 (略) 政许可、 (略) 政决定、 (略) 罚”的决定,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略) (略) 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办人:

附件:申请人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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