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沪补告字(2021)第3号)()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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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沪补告字(2021)第3号)()



(略)

沪补告字( * )第3号

根据出让人要求,现对 (略) 区 (略) 路街道 * 街坊 * 丘E2- * 地块(地块公告号: 点击查看>> ) (略) ,内容如下:

对预合同第十条关于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作相应调整,并删除原预合同第 * 十 * 条“特别约定”第4款,具体详见附件 * 。

请意向人 (略) 示时间安排参加后续交易活动。

截止 * 日 * 时 * 分,竞买保证金已到账且已提交竞买申请、或未提交竞买申请的意向申请人不愿再继续参与此次竞买活动的,可于即日起至市 (略) 受理窗口申请退还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及其产生利息(计息期为该该笔保证金入账之日起至退还竞买保证金本金当日止,利率为当期活期存款利率)。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本金将在市 (略) 收到意向人书面退还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返还。

至竞买申请截止时未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的申请人或 * 日 * 时 * 分后提交申请的竞买人,将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内容,并愿继续参加此次竞买活动。交 (略) 提交的竞买保证金将按出让文件的规定办理。

(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特此公告。

(略) 市 (略)

* 日


附件 * :

日期

星期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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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始发放出让文件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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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 * : * 提问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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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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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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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提交申请截止, * : * 保证金到账截止

发布确定出让方式的通知,发布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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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打印受理回执,9: * 挂牌开始

下载打印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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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截止(9: * )

投标、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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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9: * )

注:若至申请截止时,仅有 * 家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文件的,将发布相关调整通知。


附件 * :

(略)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营性用地)

(1.0版)

(略) 市 (略) 区规划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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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略) 市 (略) 区规划 (略)

通讯地址:

(略) 路 * 号6楼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

点击查看>>

受让人:

\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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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略) :

\

账号:

\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略) 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 * 条 (略) 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类),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 * 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 (略) 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 * 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点击查看>> ,宗地总面积大写 * 万 * 仟 * 佰 * * * 点 * 平方米(小写 * 7.5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 万 * 仟 * 佰 * * * 点 * 平方米(小写 * 7.5 平方米)。【 (略) 区 (略) 路街道 * 街坊 * 丘E2- * 地块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略) 路街道 * 街坊 * 丘 * 至范围东至:古北路,南至: (略) 路,西至:思创大厦,北至: (略) 支路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办公楼

第 * 条 出让人同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办公楼: * 年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 %,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 \年\月\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 (略) 的定金。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 * )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 *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 * 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月\日 之前。

涉及商品住房用地的,须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即 \年\月\日 之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 * %(含定金), (略) 分在 \年\月\日 之前付清。

( *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2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第1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 %,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即日之前。

第2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 %,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即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 年,其中第 * 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 * %的比例(含定金)缴交。

受让人在支付第 * 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 * 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 (略) (略) (略) 公布的有效的 * (略) 报价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受让人在支付第 * 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 * 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 \年\月\日 ,至受让人在支付第 * 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

第十 * 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 (略) 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 * 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 * 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 (略) 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

( * ) (略) 分规划条件:

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商务办公用地

地上建筑容积率: 4.6 ,计容面积 点击查看>> 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 \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

地上建筑限高 *

地上建筑密度: 结合具体方案审定

( * ) (略) 分规划条件: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

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_\_

起止深度: \ 米;

地下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 * 0 平方米;

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 * 0 平方米;

办公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其他用途建筑面积:_ * _平方米(工业、仓储、研发、教育、文化、医疗等);

项目配套设施(含住宅套内地下室)建筑面积:_ * _平方米;

单建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0 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 (略) 地下空间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的 * 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 (略) 分规划条件。

( *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 * 平方米公服设施建筑面积,包括:(1)配置不小于 * 平方米 (略) ;(2)配置不小于 * (略) 区商业;(3)配置不小于 * (略) 区服务设施,具体功能以文体设施为主,可在街道认可支持情况下统筹。权属及运营管理要求:(1)(2)(3)可地下设置,如按地下设置不计容,如按地上设置则计容。(1)若地下设置,应设置在地下 * 层 (略) 方便到达位置。(1)产权无偿移交 (略) 区人民政府,(2)(3)产权自持,接受政府监管。

2、公共空间配置、建设及管理要求:地块内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公共开放空间,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每处不小于 * 平方米,可结合 (略) 交通组织设 (略) 。公共开放空间短边原则上不小于 * 米,不设置围墙,满足 * 小时对外开放。公共开放空间内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化指标。公共开放空间 (略) (略) 。产权不移交政府,由受让方负责运营管理,区政府或者区政 (略) (略) 监管。开放空间设 (略) 公共艺术作品,与地块整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成。

3、公共通道配置、建设及管理要求:地块内应设置连通古北路 (略) 支路的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两端不得设置围墙,满足 * 小时对外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 * 般不低于4.5米。产权不移交政府,由受让方负责运营管理,区政府或者区政 (略) (略) 监管。

( * )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保留街坊 (略) (略) 功能,可结合具体 (略) 外观提升改造或街坊内迁建,建成后产权由政 (略) 门所有。

2、地铁十 * 号线在本街坊内沿古北路设置有南北2个出入口。应结合南侧出入口,在街坊东南角设 (略) , (略) 地铁出入口及风井改造, (略) 市景观。应设置与北侧出入口的地下连通,实现地块出入口上盖接入。

3、在 (略) 路按 * 米宽规划道路红线实施之前,E2- * 地块沿 (略) 路边线与 (略) 路实施断面的路缘石之间的空间,须结合E2- * 地块统筹设计并实施,以公共开放空间为主。

4、E2- * 地块沿古北路边线与古北路实施断面的路缘石之间的空间,须结合E2- * 地块统筹设计并实施。

5、E2- * 地块设计方案须与E2- * 地块设计方案相协调。

第十 * 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 \ (略) 后续开发建设:

( * )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见附件6) (略) 方案设计, (略) (略) 地块的开发建设。

( * )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 (略) (略) 地块的开发建设。

( * )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

第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住宅项目建设的,住宅套数下限: \ 。受让人应按 (略) (略) 分的开发建设: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 %以上,计 \ 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 \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 %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 \ 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 \ %以上,计 \ 平方米以上。

( * )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计 \ 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 * 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 * 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 * 平方米)。

( * )住宅地块 (略) ,促进交流;鼓励建设围合式住宅,沿城市道路形成连续、 (略) 市界面; (略) 区服务设施复合设置,开放共享,方便使用。

( * ) (略) 分的开发建设要求: \

第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 (略) 开发建设:

( * )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 (略) 。

( * )商业、办公 (略) 空间需对外开放, (略) (略) 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 (略) 市公共开 (略) 系统。

第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

第十 * 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 * 年。

第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不得低于 * % ,绿化面积不小于 * .5 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不得低于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新建改建 * 米以下平屋顶公共建筑必须实施不低于 * %建筑占地面积的屋顶绿化

第十 * 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 (略) :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 %,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 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 * %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 * %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按沪建建材[ * ] * (略)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项目应符合 (略) 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出让宗地中建筑应达到的绿色建筑 * 星级设计标准,并在建成后获得 * 星级 (略) 标识

( * )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

第 * 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 (略) 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 (略) 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 * )功能业态要求: 该项目与周边载体整体协同,重点聚焦国际经贸商务功能,共同打造 (略) 虹桥地区的重要标志性载体。结合地块设置不少于 * 0平方米的商业,其中包括 * (略) 区商业(需满足《 (略) 区商业设置规范》要求)。可结合地铁交通地下设置。

( * ) (略) 业要求: 建议 (略) 经济、重点聚焦国际经贸商务功能, (略) +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大健康、人工智能、金融 (略) 型企业。

( * )其他功能管理要求: \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成物业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

1、出让宗地建成物业应实施统 * 管理,即统 * 招商、统 * 运营、统 * 物业管理。

2、在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内,产业招商落地率不低于 * %(即该项目不低于 * %的办公总建筑面积须用于工商和税务注册 (略) 的企业),引入至少 (略) ,由区商务委负责监管。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按照本条第 7 项规定自持物业。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 (略) 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 (略) 门的物业外);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计 \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不少于 \ 年;

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计 \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物业不少于 \ 年;

4、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 (略) 物业;

5、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计 \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 (略) 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6、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 (略) 会事业项目用地;

7、其他物业自持要求: ①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的办公物业不少于 * 年;

②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的商业物业不少于 * 年;

③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 (略) 会事业项目物业( (略) 区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机动车停车位、公共通道、公共空间等)

第 * 十 * 条受让人在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期间,出让宗地范围内渣土应 (略) 置:

地下空间利用产生的渣土,鼓励综合利用,需要外运的,应当优先运输到绿化 (略) 门指定的滩涂造地、景观营造等区域;区 (略) 门无法指定区域的,应当运输到符合《 (略) 市建筑垃圾 (略) 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 号) (略) 所。

第 * 十 * 条 (略) 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略) 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略) 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 (略) 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汇交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施,以及浅层地热能监 (略) 保护。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 (略) (略) 或区(县)城 (略) 门报送。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年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 * ) 项规定办理:

( * )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 (略) 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 (略) 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出让年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出让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出让年限内该出让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 (略) 。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后,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申请规划土地综合验收。

出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组 (略) 门的验收评定意见, (略) 情况的依据。

第 * 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综合验收阶段,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 (略) 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

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对超 (略) (略) 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略) 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 (略) (略) 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 (略) 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两者择高补缴。

第 * 十 * 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 (略) 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略) 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 * 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 * 十 * 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按本合同第 * 十 * 条约定需自持的物业外,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按本合同第 * 十 * 条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 (略) 分的,按照本条第 ( * ) (略) :

( * )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 (略) ;

( * )由 \ (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优先收购。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 (略) 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按本合同第 * 十 * 条约定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按照本条第 ( * ) (略) :

( * )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 (略) ;

( * )由 \ (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以 \ 优先收购。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 * 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 * 十 * 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 * 十 * 条 国有建设用 (略) 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 (略) 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 * 十 * 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等,按照《不 (略) 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受让人在本合同第 * 十 * 条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第 * 十 * 条 办公、 (略) 分以 (略) 销售。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 办公登记最小单位为:层,且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 ,销售最小单位为:层,且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商业登记最小单位为:整体 ,销售最小单位为:整体。 ;其他登记和销售等要求: 自持期内自持物业确需转让出售的,需出让人同意后按 (略)

第 * 十条 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其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 * 十 * 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 (略) 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项下出让 (略) 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 (略) 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 * 章 期限届满

第 * 十 * 条 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 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 (略) 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 (略) 综合评定后,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 * 十 * 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 * ) (略) :

( *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

第 * 十 * 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

第 * 章 不可抗力

第 * 十 * 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 * 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略) (略) (略) ,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 * 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 * 十 * 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 * 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 * 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 日内,向另 * 方 (略) (略) (略) 或 (略) 的报告及证明。

第 * 章 违约责任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 (略) 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 (略) 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 * 定补偿:

( *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 * 年前不少于 *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 *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 * 年但未满 * 年,并在届满 * 年前不少于 *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 * 十 * 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 * 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 * 十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 (略) 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 * 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 (略) 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 * 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第 * 十 * 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受让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 * 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 (略) 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 (略) 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 * 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 (略) 分,有权按 (略) 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 (略) 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违反本合同第 * 十条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 \

第 * 十 * 条 土地出让人交地前完成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等相关工作。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 (略) 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第 * 十 * 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 (略) 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 (略) 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 * 十 * 条 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 * ) (略) :

( *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

第 * 十 * 条 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 * ) (略) :

( *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

第 * 十 * 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 * 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出让年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略) 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 * 十 * 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 (略) 义务,并且 (略) 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出让年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 * 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 * 十 * 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略) 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略)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 * 、 *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第 ( * ) (略) 理。

(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 )依 (略) 提起诉讼。

第 * 十 * 条 特别约定:

1、BIM建设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应在全过程采用BIM技术,按《关于进 * 步加强 (略) 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 * 号) (略) 。

2、 (略) 市建设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 *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 %

3、停车位要求:在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满足《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 -7- * )》及相关规定基础上 (略) 会公共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位产权由受让人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

4、环卫及民防要求:(1)垃圾房配置:应当根据《 (略) 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要求配建小型生 (略) ,可设置于地下,并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垃圾集中收集和环卫车辆作业需求。(2)厕所配置:公共 (略) 对社会开放。(3)大件、装 (略) 地:应当根据《 (略) (略) 理管理规定》( * 号令)的要求,应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 (略) 所,有密闭化措施,满足专用车辆作业需求,并设置明显标志,可设置于地下。(4)根据 (略) 市民防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借鉴民房工程配建建筑面积计算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防规[ * ]1号)文件精神,该地块为商务办公用地(C类),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 %配建民防工程,结建民防工程为 * 类,战时用途为 * 等人员掩蔽体,防护等级为常 * 级、核 * 级。

5、带建要求:受让人须带建E2- * 公共绿地(约 * 5平方米)、E2- * 公共绿地(约 * 平方米),包括与受让地块统 * 设计的地下空间;上述2幅公共绿地用地边界可结合具体方案微调;公共绿地建设标准应符 (略) 门的要求(建设标准不得低于 * 元/平方米),须与受让方主体项目同步办理前期手续,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幅公共绿地建成后产权及运营管理交回 (略) 。

6、根据《 (略) 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配置物业服务企业, (略) 用房。物业用房、业委会用房 (略) 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 (略) 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7、地下空间建设管理要求: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地下开发不少于 * 层。具体要求如下:(1)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产权的 * 平方 (略) ,为非经营性设施,可地下设置,但需设置在地下 * 层 (略) 方便到达的位置。(2)地下 * 层经营性面积不超过 * 0平方米, (略) 区服务设施、社区商业、商业、配套设施(如机房、设备等), (略) 区服务设施不超过 * 平方米,社区商业不超过 * 平方米,商业不超过 * 0平方米,配套设施不超过 * 平方米。(3)地下 * 层经营性面积不超过 * 0平方米, (略) 区服务设施、商业、停车库, (略) 区服务设施不超过 * 平方米,商业不超过 * 平方米,停车库不超过 * 0平方米。(4)地下 * 层经营性面积不超过 * 0平方米,均为停车库。(5)实际开发建设中,其他约定配套和建设要求之外的具体功 (略) 调整,以审定方案为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的 * 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 (略) 分规划条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方案经 (略) 市 (略) 区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 * 十 * 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 (略) 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略) 、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 * 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 * 十 * 条 (略) 、出让文件、答疑纪要、补充公告、受让人提交的材料(如申请表、投标文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上述文件与合同不 * 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 * 十 * 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 * 十 * 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 * 致,不 * 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 * 十 *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 十 * 条 本合同 * 式 *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签名(签字):


附件清单

1、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2、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3、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4、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5、 (略) 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6、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

7、地块建设方案

8、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附件1

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1:


附件2

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1:


附件4

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5

(略) 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附件6

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


附件7

地块建设方案


附件8

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1、1)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的商业物业不少于 * 年;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的办公物业不少于 * 年;

3)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 (略) 会事业项目物业( (略) 区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机动车停车位、公共通道、公共空间等)。

2、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 (略) 分登记最小单位为:整体,销售最小单位为:整体; (略) 分登记最小单位为:层,且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销售最小单位为:层,且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其他登记和销售等要求:自持期内自持物业确需转让出售的,需出让人同意后按 (略) 。

3、自持物业应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

4、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同意。

5、 (略) (略) 有权应记载在同 * 房屋土地登记簿,并发放 * 本不动产权证,不得分证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

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

相关附件:


(略)

沪补告字( * )第3号

根据出让人要求,现对 (略) 区 (略) 路街道 * 街坊 * 丘E2- * 地块(地块公告号: 点击查看>> ) (略) ,内容如下:

对预合同第十条关于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作相应调整,并删除原预合同第 * 十 * 条“特别约定”第4款,具体详见附件 * 。

请意向人 (略) 示时间安排参加后续交易活动。

截止 * 日 * 时 * 分,竞买保证金已到账且已提交竞买申请、或未提交竞买申请的意向申请人不愿再继续参与此次竞买活动的,可于即日起至市 (略) 受理窗口申请退还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及其产生利息(计息期为该该笔保证金入账之日起至退还竞买保证金本金当日止,利率为当期活期存款利率)。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本金将在市 (略) 收到意向人书面退还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返还。

至竞买申请截止时未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的申请人或 * 日 * 时 * 分后提交申请的竞买人,将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内容,并愿继续参加此次竞买活动。交 (略) 提交的竞买保证金将按出让文件的规定办理。

(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特此公告。

(略) 市 (略)

* 日


附件 * :

日期

星期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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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始发放出让文件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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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 * : * 提问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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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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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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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提交申请截止, * : * 保证金到账截止

发布确定出让方式的通知,发布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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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打印受理回执,9: * 挂牌开始

下载打印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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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截止(9: * )

投标、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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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9: * )

注:若至申请截止时,仅有 * 家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文件的,将发布相关调整通知。


附件 * :

(略)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营性用地)

(1.0版)

(略) 市 (略) 区规划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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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略) 市 (略) 区规划 (略)

通讯地址:

(略) 路 * 号6楼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

点击查看>>

受让人:

\

出资比例:

\

联 系 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略) :

\

账号:

\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略) 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 * 条 (略) 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类),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 * 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 (略) 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 * 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点击查看>> ,宗地总面积大写 * 万 * 仟 * 佰 * * * 点 * 平方米(小写 * 7.5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 万 * 仟 * 佰 * * * 点 * 平方米(小写 * 7.5 平方米)。【 (略) 区 (略) 路街道 * 街坊 * 丘E2- * 地块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略) 路街道 * 街坊 * 丘 * 至范围东至:古北路,南至: (略) 路,西至:思创大厦,北至: (略) 支路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办公楼

第 * 条 出让人同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办公楼: * 年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

第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 %,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 \年\月\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 (略) 的定金。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 * )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 *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 * 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月\日 之前。

涉及商品住房用地的,须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即 \年\月\日 之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 * %(含定金), (略) 分在 \年\月\日 之前付清。

( *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2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第1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 %,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即日之前。

第2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 %,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即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 年,其中第 * 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 * %的比例(含定金)缴交。

受让人在支付第 * 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 * 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 (略) (略) (略) 公布的有效的 * (略) 报价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受让人在支付第 * 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 * 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 \年\月\日 ,至受让人在支付第 * 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

第十 * 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 (略) 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 * 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 * 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 (略) 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

( * ) (略) 分规划条件:

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商务办公用地

地上建筑容积率: 4.6 ,计容面积 点击查看>> 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 \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

地上建筑限高 *

地上建筑密度: 结合具体方案审定

( * ) (略) 分规划条件: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

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_\_

起止深度: \ 米;

地下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 * 0 平方米;

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 * 0 平方米;

办公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其他用途建筑面积:_ * _平方米(工业、仓储、研发、教育、文化、医疗等);

项目配套设施(含住宅套内地下室)建筑面积:_ * _平方米;

单建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 * 0 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 (略) 地下空间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的 * 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 (略) 分规划条件。

( *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 * 平方米公服设施建筑面积,包括:(1)配置不小于 * 平方米 (略) ;(2)配置不小于 * (略) 区商业;(3)配置不小于 * (略) 区服务设施,具体功能以文体设施为主,可在街道认可支持情况下统筹。权属及运营管理要求:(1)(2)(3)可地下设置,如按地下设置不计容,如按地上设置则计容。(1)若地下设置,应设置在地下 * 层 (略) 方便到达位置。(1)产权无偿移交 (略) 区人民政府,(2)(3)产权自持,接受政府监管。

2、公共空间配置、建设及管理要求:地块内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公共开放空间,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每处不小于 * 平方米,可结合 (略) 交通组织设 (略) 。公共开放空间短边原则上不小于 * 米,不设置围墙,满足 * 小时对外开放。公共开放空间内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化指标。公共开放空间 (略) (略) 。产权不移交政府,由受让方负责运营管理,区政府或者区政 (略) (略) 监管。开放空间设 (略) 公共艺术作品,与地块整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成。

3、公共通道配置、建设及管理要求:地块内应设置连通古北路 (略) 支路的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两端不得设置围墙,满足 * 小时对外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 * 般不低于4.5米。产权不移交政府,由受让方负责运营管理,区政府或者区政 (略) (略) 监管。

( * )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保留街坊 (略) (略) 功能,可结合具体 (略) 外观提升改造或街坊内迁建,建成后产权由政 (略) 门所有。

2、地铁十 * 号线在本街坊内沿古北路设置有南北2个出入口。应结合南侧出入口,在街坊东南角设 (略) , (略) 地铁出入口及风井改造, (略) 市景观。应设置与北侧出入口的地下连通,实现地块出入口上盖接入。

3、在 (略) 路按 * 米宽规划道路红线实施之前,E2- * 地块沿 (略) 路边线与 (略) 路实施断面的路缘石之间的空间,须结合E2- * 地块统筹设计并实施,以公共开放空间为主。

4、E2- * 地块沿古北路边线与古北路实施断面的路缘石之间的空间,须结合E2- * 地块统筹设计并实施。

5、E2- * 地块设计方案须与E2- * 地块设计方案相协调。

第十 * 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 \ (略) 后续开发建设:

( * )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见附件6) (略) 方案设计, (略) (略) 地块的开发建设。

( * )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 (略) (略) 地块的开发建设。

( * )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

第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住宅项目建设的,住宅套数下限: \ 。受让人应按 (略) (略) 分的开发建设: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 %以上,计 \ 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 \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 *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 %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 \ 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 \ %以上,计 \ 平方米以上。

( * )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 %,计 \ 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 * 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 * 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 * 平方米)。

( * )住宅地块 (略) ,促进交流;鼓励建设围合式住宅,沿城市道路形成连续、 (略) 市界面; (略) 区服务设施复合设置,开放共享,方便使用。

( * ) (略) 分的开发建设要求: \

第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 (略) 开发建设:

( * )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 (略) 。

( * )商业、办公 (略) 空间需对外开放, (略) (略) 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 (略) 市公共开 (略) 系统。

第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

第十 * 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 * 年。

第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不得低于 * % ,绿化面积不小于 * .5 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不得低于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新建改建 * 米以下平屋顶公共建筑必须实施不低于 * %建筑占地面积的屋顶绿化

第十 * 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 (略) :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 %,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 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 * %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 * %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按沪建建材[ * ] * (略)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项目应符合 (略) 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出让宗地中建筑应达到的绿色建筑 * 星级设计标准,并在建成后获得 * 星级 (略) 标识

( * )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

第 * 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 (略) 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 (略) 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 * )功能业态要求: 该项目与周边载体整体协同,重点聚焦国际经贸商务功能,共同打造 (略) 虹桥地区的重要标志性载体。结合地块设置不少于 * 0平方米的商业,其中包括 * (略) 区商业(需满足《 (略) 区商业设置规范》要求)。可结合地铁交通地下设置。

( * ) (略) 业要求: 建议 (略) 经济、重点聚焦国际经贸商务功能, (略) +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大健康、人工智能、金融 (略) 型企业。

( * )其他功能管理要求: \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成物业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

1、出让宗地建成物业应实施统 * 管理,即统 * 招商、统 * 运营、统 * 物业管理。

2、在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内,产业招商落地率不低于 * %(即该项目不低于 * %的办公总建筑面积须用于工商和税务注册 (略) 的企业),引入至少 (略) ,由区商务委负责监管。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按照本条第 7 项规定自持物业。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 (略) 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 (略) 门的物业外);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计 \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不少于 \ 年;

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计 \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物业不少于 \ 年;

4、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 (略) 物业;

5、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计 \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 (略) 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6、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 (略) 会事业项目用地;

7、其他物业自持要求: ①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的办公物业不少于 * 年;

②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的商业物业不少于 * 年;

③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 (略) 会事业项目物业( (略) 区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机动车停车位、公共通道、公共空间等)

第 * 十 * 条受让人在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期间,出让宗地范围内渣土应 (略) 置:

地下空间利用产生的渣土,鼓励综合利用,需要外运的,应当优先运输到绿化 (略) 门指定的滩涂造地、景观营造等区域;区 (略) 门无法指定区域的,应当运输到符合《 (略) 市建筑垃圾 (略) 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 号) (略) 所。

第 * 十 * 条 (略) 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略) 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略) 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 (略) 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汇交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施,以及浅层地热能监 (略) 保护。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 (略) (略) 或区(县)城 (略) 门报送。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年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 * ) 项规定办理:

( * )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 (略) 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 (略) 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出让年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出让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出让年限内该出让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 (略) 。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后,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申请规划土地综合验收。

出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组 (略) 门的验收评定意见, (略) 情况的依据。

第 * 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综合验收阶段,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 (略) 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

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对超 (略) (略) 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略) 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 (略) (略) 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 (略) 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两者择高补缴。

第 * 十 * 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 (略) 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略) 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 * 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 * 十 * 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按本合同第 * 十 * 条约定需自持的物业外,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按本合同第 * 十 * 条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 (略) 分的,按照本条第 ( * ) (略) :

( * )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 (略) ;

( * )由 \ (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优先收购。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 (略) 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按本合同第 * 十 * 条约定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按照本条第 ( * ) (略) :

( * )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 (略) ;

( * )由 \ (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以 \ 优先收购。

第 * 十 * 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 * 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 * 十 * 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 * 十 * 条 国有建设用 (略) 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 (略) 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 * 十 * 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等,按照《不 (略) 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受让人在本合同第 * 十 * 条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第 * 十 * 条 办公、 (略) 分以 (略) 销售。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 办公登记最小单位为:层,且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 ,销售最小单位为:层,且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商业登记最小单位为:整体 ,销售最小单位为:整体。 ;其他登记和销售等要求: 自持期内自持物业确需转让出售的,需出让人同意后按 (略)

第 * 十条 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其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 * 十 * 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 (略) 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项下出让 (略) 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 (略) 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 * 章 期限届满

第 * 十 * 条 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 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 (略) 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 (略) 综合评定后,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 * 十 * 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 * ) (略) :

( *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

第 * 十 * 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

第 * 章 不可抗力

第 * 十 * 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 * 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略) (略) (略) ,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 * 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 * 十 * 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 * 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 * 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 日内,向另 * 方 (略) (略) (略) 或 (略) 的报告及证明。

第 * 章 违约责任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 * 十 * 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 (略) 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 (略) 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 * 定补偿:

( *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 * 年前不少于 *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 *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 * 年但未满 * 年,并在届满 * 年前不少于 *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 * 十 * 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 * 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 * 十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 (略) 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 * 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 (略) 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 * 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第 * 十 * 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受让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 * 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 (略) 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 (略) 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 * 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 (略) 分,有权按 (略) 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 (略) 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违反本合同第 * 十条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 \

第 * 十 * 条 土地出让人交地前完成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等相关工作。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 (略) 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第 * 十 * 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 (略) 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 (略) 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 * 十 * 条 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 * ) (略) :

( *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

第 * 十 * 条 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 * ) (略) :

( *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略) 地平整。

第 * 十 * 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 * 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出让年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略) 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 * 十 * 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 (略) 义务,并且 (略) 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出让年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 * 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 * 十 * 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略) 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略)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 * 、 *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第 ( * ) (略) 理。

(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 )依 (略) 提起诉讼。

第 * 十 * 条 特别约定:

1、BIM建设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应在全过程采用BIM技术,按《关于进 * 步加强 (略) 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 * 号) (略) 。

2、 (略) 市建设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 *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 %

3、停车位要求:在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满足《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 -7- * )》及相关规定基础上 (略) 会公共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位产权由受让人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

4、环卫及民防要求:(1)垃圾房配置:应当根据《 (略) 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要求配建小型生 (略) ,可设置于地下,并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垃圾集中收集和环卫车辆作业需求。(2)厕所配置:公共 (略) 对社会开放。(3)大件、装 (略) 地:应当根据《 (略) (略) 理管理规定》( * 号令)的要求,应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 (略) 所,有密闭化措施,满足专用车辆作业需求,并设置明显标志,可设置于地下。(4)根据 (略) 市民防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借鉴民房工程配建建筑面积计算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防规[ * ]1号)文件精神,该地块为商务办公用地(C类),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 %配建民防工程,结建民防工程为 * 类,战时用途为 * 等人员掩蔽体,防护等级为常 * 级、核 * 级。

5、带建要求:受让人须带建E2- * 公共绿地(约 * 5平方米)、E2- * 公共绿地(约 * 平方米),包括与受让地块统 * 设计的地下空间;上述2幅公共绿地用地边界可结合具体方案微调;公共绿地建设标准应符 (略) 门的要求(建设标准不得低于 * 元/平方米),须与受让方主体项目同步办理前期手续,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幅公共绿地建成后产权及运营管理交回 (略) 。

6、根据《 (略) 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配置物业服务企业, (略) 用房。物业用房、业委会用房 (略) 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 (略) 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7、地下空间建设管理要求: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地下开发不少于 * 层。具体要求如下:(1)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产权的 * 平方 (略) ,为非经营性设施,可地下设置,但需设置在地下 * 层 (略) 方便到达的位置。(2)地下 * 层经营性面积不超过 * 0平方米, (略) 区服务设施、社区商业、商业、配套设施(如机房、设备等), (略) 区服务设施不超过 * 平方米,社区商业不超过 * 平方米,商业不超过 * 0平方米,配套设施不超过 * 平方米。(3)地下 * 层经营性面积不超过 * 0平方米, (略) 区服务设施、商业、停车库, (略) 区服务设施不超过 * 平方米,商业不超过 * 平方米,停车库不超过 * 0平方米。(4)地下 * 层经营性面积不超过 * 0平方米,均为停车库。(5)实际开发建设中,其他约定配套和建设要求之外的具体功 (略) 调整,以审定方案为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的 * 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 (略) 分规划条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方案经 (略) 市 (略) 区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 * 十 * 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 (略) 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略) 、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 * 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 * 十 * 条 (略) 、出让文件、答疑纪要、补充公告、受让人提交的材料(如申请表、投标文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上述文件与合同不 * 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 * 十 * 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 * 十 * 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 * 致,不 * 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 * 十 *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 十 * 条 本合同 * 式 *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签名(签字):


附件清单

1、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2、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3、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4、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5、 (略) 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6、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

7、地块建设方案

8、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附件1

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1:


附件2

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1:


附件4

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5

(略) 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附件6

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


附件7

地块建设方案


附件8

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1、1)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的商业物业不少于 * 年;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 %的办公物业不少于 * 年;

3)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 (略) 会事业项目物业( (略) 区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机动车停车位、公共通道、公共空间等)。

2、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 (略) 分登记最小单位为:整体,销售最小单位为:整体; (略) 分登记最小单位为:层,且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销售最小单位为:层,且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其他登记和销售等要求:自持期内自持物业确需转让出售的,需出让人同意后按 (略) 。

3、自持物业应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

4、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同意。

5、 (略) (略) 有权应记载在同 * 房屋土地登记簿,并发放 * 本不动产权证,不得分证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

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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