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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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 、《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略) 调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 * 些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新规定, (略) 将“水利工程补短板、 (略) 业强监管”定为当前及今后 * 段时间内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 (略) 业的监管。 (略) 省水利厅 * 年2月印发的《 (略) 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政字〔 * 〕9号)已于 * 年2月失效。在此背景下,为进 * 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和总基调,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 * 号)、《 (略)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 * 号)等有关最新规定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对《 (略) 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 、《办法》修订过程

《办法》修订起草完成后, * 年8月,向 (略) 室、各市水利(水务)局和有关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 * 条,采纳有效意见 * 条。 * 年9月,再次向 (略) 会公众征求意见,均无不同意见。

*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 * )主体框架。《办法》共十 * 章 * 十条,包括: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建设程序等;管理事权划分,主要 (略) (略) 门权限划分、工作职责;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主要明确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建设实施、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工程档案,主要明确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作相关规定;稽查、审计和廉政建设,主要对水利稽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工程监督活动作相关规定;附则,主要对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作相关规定。

( * )主要修订内容。

* 是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 (略) 。对未组建省级法人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提升监督层级,进行省市联合监督。

* 是规范了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明确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增加了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库容 *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 * 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省直属水利工程、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取消了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不相适应的主要职责。增加了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 (略) (略) 门对项目法人 (略) 监督检查的等方式。

(略) 投标有关要求。根据《 (略) 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鲁政字〔 * 号), (略) 主体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了在省市两级平台交易的水利项目规模要求。根据《 (略)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 * 号)要求,明确水利评标专家须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是修订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 等规定,修订了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有关要求,增加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质量缺陷管理有关内容。“第 * 十 * 条”明确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和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立采取的措施。增加内容“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如有必要,可 (略) 门报告。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防患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 (略) 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 * 十 * 条”明确参建单位全面排查、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增加内容“参建单位应全面排查、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方案 (略) 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 (略) 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 (略) 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 是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增加内容“水利工程建设应从制度建设、人员配置、施工组织、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开展标准化管理,倡导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坚持信息化发展方向,推行水利工程智能建造,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 是对竣工决算审计作为验收 (略) 了明确。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 *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十 * 条 (略) (略) 对接沟通, (略) 新起草的验收管理办法仍将竣工决算审计作为验收必要条件。《办法》验收必要条件增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审计并完成整改落实”。



* 、《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略) 调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 * 些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新规定, (略) 将“水利工程补短板、 (略) 业强监管”定为当前及今后 * 段时间内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 (略) 业的监管。 (略) 省水利厅 * 年2月印发的《 (略) 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政字〔 * 〕9号)已于 * 年2月失效。在此背景下,为进 * 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和总基调,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 * 号)、《 (略)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 * 号)等有关最新规定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对《 (略) 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 、《办法》修订过程

《办法》修订起草完成后, * 年8月,向 (略) 室、各市水利(水务)局和有关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 * 条,采纳有效意见 * 条。 * 年9月,再次向 (略) 会公众征求意见,均无不同意见。

*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 * )主体框架。《办法》共十 * 章 * 十条,包括: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建设程序等;管理事权划分,主要 (略) (略) 门权限划分、工作职责;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主要明确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建设实施、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工程档案,主要明确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作相关规定;稽查、审计和廉政建设,主要对水利稽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工程监督活动作相关规定;附则,主要对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作相关规定。

( * )主要修订内容。

* 是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 (略) 。对未组建省级法人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提升监督层级,进行省市联合监督。

* 是规范了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明确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增加了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库容 *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 * 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省直属水利工程、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取消了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不相适应的主要职责。增加了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 (略) (略) 门对项目法人 (略) 监督检查的等方式。

(略) 投标有关要求。根据《 (略) 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鲁政字〔 * 号), (略) 主体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了在省市两级平台交易的水利项目规模要求。根据《 (略)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 * 号)要求,明确水利评标专家须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是修订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 等规定,修订了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有关要求,增加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质量缺陷管理有关内容。“第 * 十 * 条”明确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和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立采取的措施。增加内容“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如有必要,可 (略) 门报告。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防患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 (略) 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 * 十 * 条”明确参建单位全面排查、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增加内容“参建单位应全面排查、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方案 (略) 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 (略) 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 (略) 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 是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增加内容“水利工程建设应从制度建设、人员配置、施工组织、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开展标准化管理,倡导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坚持信息化发展方向,推行水利工程智能建造,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 是对竣工决算审计作为验收 (略) 了明确。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 *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 * 十 * 条 (略) (略) 对接沟通, (略) 新起草的验收管理办法仍将竣工决算审计作为验收必要条件。《办法》验收必要条件增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审计并完成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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