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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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 (略) 的发展思想,解决我市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我局在《 (略)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略) 省财政厅 海 (略) 乡建设厅 (略) (略)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 (略) 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 * 〕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我市《关于不动产登记历 (略) 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 (略) 发布后 *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yu * @ 点击查看>>

(略) 市自然 (略)

* 日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略) 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 (略) 门:

为落 (略) 的发展思想,解决我市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略) 会和谐稳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 (略)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略) 省财政厅 海 (略) 乡建设厅 (略) (略)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 (略) 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 * 〕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不动产登记历 (略) 理意见,通知如下:

* 、适用范围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 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 * 〕3号, * 日印发)出台以前,在我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略) 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 (略) 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实际交付,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明显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

但对于已经在 (略) 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 (略) 受理的项目,且该楼 (略) 分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仍由其继续承办;对于已 (略) 正式受理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等有关业务,且已明确解决路径,并启动审批工作的, (略) 理路径办理。

* 、解决政策和方法

( * )关于确定申请办理主体问题

1.已办理《 (略) 有权证》的申请主体确认

不动产统 * 登记实施前,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 (略) 有权证》,但因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主体缺失的,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略) 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依法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未办理《 (略) 有权证》的申请主体确认

(1)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建设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 (略) 门的,由承继单位 (略) 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 (略) 门的,可 (略) 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略) 、业主代表代为申请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的,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 个自然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略) 需材料符合要求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 * 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且购房合同已备案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购房合同未备案的且属于唯 * 权利人的,可 (略) (略) 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核实后,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还可依据生 (略) 裁判文书、 (略) 裁决书确定申请主体。

(2)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不动产登记造成登记主体缺失的问题

对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首次登记,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略) 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 个自然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略) 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略) 、业主代表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3)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失联导致申请主体缺失的问题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注销或灭失,因法定代表人失联造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缺失的, (略) 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 个自然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略) 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略) 、业主代表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 * )关于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问题

1.关于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设,且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问题

鉴于项目建设时间较早无法补办用地手续, (略) 组织开展权籍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经公告无异议的(公示期不少于 * 个工作日),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按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2.关于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建设,且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问题

对于已经 (略) 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公示期不少于 * 个工作日),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没 (略) 有权登记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等用地手续。

( * )关于“证缴分离”“证办分离”办理的问题

1.关于“证缴分离”办理流程的问题

按相关规定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的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土地容积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价款、税费,但未足额缴交的, (略) (略) 制定追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略) 门启动追缴工作,同时按“证缴分离”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评估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和增容费等相关费用应加上 (略) (略) 公布的 (略) 报价利率(或 (略) 同期 *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算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终 (略)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增容费等相关费用的时点。对不配合开展问题化解工作的开发建设单位, (略) (略) (略) 失信惩戒。

2.关于“证办分离”办理流程的问题

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项目, (略) ( (略) 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规 (略) 门)会同有关单位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的有关政策标准,要求项目责任主体按现状提交规划报建图纸, (略) 罚、补缴费用、补建配套设 (略) 置意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按照“证办分离”的原则, (略) 置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配合开展问题化解工作的开发建设单位, (略) (略) (略) 失信惩戒。

( * )其他问题

1.关于解决不动产因抵押、查封等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的问题

不动产统 * 登记实施前,购房人 (略) 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 (略) 于抵押、查封状态,或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查封前已取得购房合同备案,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情况下, (略) 在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查封单位有关土地、房屋原分散登记情况和“房地 * 体”登记要求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注明土地抵押、查封状况。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关于解决 (略) 需资料遗失的问题

涉及 (略) 需资料遗失的,经单位或个人申请, (略) 门应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给予相关资料补正、补发或存根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补发或存根材料, (略) 应视同合法合规的材料,并予以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3.关于工作经费的问题

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所涉及的项目土地评估费、权籍调查(地籍调查测绘、房屋测绘、楼栋测绘)测绘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按专项工作经费 (略) 年度预算。房屋质量鉴定、消防检测及有关整改费用,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但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按 (略) 。

* 、惩戒追责措施

( * ) (略) 门在 (略) 有关化解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征询意见函时,应高度重视,并于5个工作日内 (略) 调查核实,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在限定时间内确实难以出具明确审核意见的,应告知 (略) 需调查核实时限。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尽责、积极配合的,将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 * )开发建设单位若 (略) 登 (略) 生效判决,或者因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 (略) 为的, (略) (略) (略) 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曝光。对失信的开发建设单位, (略) 门应根据《关于 (略) 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 * 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 (略) 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 *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领域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 (略) 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 (略) 。本意见自 * 年**月** (略) ,有效期3年。

附件:1.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流程图

2.申请主体确认流程图



为落 (略) 的发展思想,解决我市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我局在《 (略)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略) 省财政厅 海 (略) 乡建设厅 (略) (略)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 (略) 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 * 〕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我市《关于不动产登记历 (略) 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 (略) 发布后 *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yu * @ 点击查看>>

(略) 市自然 (略)

* 日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略) 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 (略) 门:

为落 (略) 的发展思想,解决我市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略) 会和谐稳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 (略)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略) 省财政厅 海 (略) 乡建设厅 (略) (略)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 (略) 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 * 〕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不动产登记历 (略) 理意见,通知如下:

* 、适用范围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 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 * 〕3号, * 日印发)出台以前,在我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略) 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 (略) 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实际交付,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明显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

但对于已经在 (略) 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 (略) 受理的项目,且该楼 (略) 分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仍由其继续承办;对于已 (略) 正式受理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等有关业务,且已明确解决路径,并启动审批工作的, (略) 理路径办理。

* 、解决政策和方法

( * )关于确定申请办理主体问题

1.已办理《 (略) 有权证》的申请主体确认

不动产统 * 登记实施前,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 (略) 有权证》,但因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主体缺失的,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略) 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依法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未办理《 (略) 有权证》的申请主体确认

(1)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建设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 (略) 门的,由承继单位 (略) 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 (略) 门的,可 (略) 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略) 、业主代表代为申请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的,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 个自然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略) 需材料符合要求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 * 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且购房合同已备案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购房合同未备案的且属于唯 * 权利人的,可 (略) (略) 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核实后,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还可依据生 (略) 裁判文书、 (略) 裁决书确定申请主体。

(2)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不动产登记造成登记主体缺失的问题

对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首次登记,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略) 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 个自然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略) 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略) 、业主代表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3)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失联导致申请主体缺失的问题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注销或灭失,因法定代表人失联造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缺失的, (略) 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 个自然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略) 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略) 、业主代表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 * )关于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问题

1.关于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设,且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问题

鉴于项目建设时间较早无法补办用地手续, (略) 组织开展权籍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经公告无异议的(公示期不少于 * 个工作日),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按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2.关于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建设,且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问题

对于已经 (略) 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公示期不少于 * 个工作日),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没 (略) 有权登记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等用地手续。

( * )关于“证缴分离”“证办分离”办理的问题

1.关于“证缴分离”办理流程的问题

按相关规定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的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土地容积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价款、税费,但未足额缴交的, (略) (略) 制定追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略) 门启动追缴工作,同时按“证缴分离”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评估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和增容费等相关费用应加上 (略) (略) 公布的 (略) 报价利率(或 (略) 同期 *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算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终 (略)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增容费等相关费用的时点。对不配合开展问题化解工作的开发建设单位, (略) (略) (略) 失信惩戒。

2.关于“证办分离”办理流程的问题

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项目, (略) ( (略) 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规 (略) 门)会同有关单位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的有关政策标准,要求项目责任主体按现状提交规划报建图纸, (略) 罚、补缴费用、补建配套设 (略) 置意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按照“证办分离”的原则, (略) 置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配合开展问题化解工作的开发建设单位, (略) (略) (略) 失信惩戒。

( * )其他问题

1.关于解决不动产因抵押、查封等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的问题

不动产统 * 登记实施前,购房人 (略) 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 (略) 于抵押、查封状态,或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查封前已取得购房合同备案,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情况下, (略) 在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查封单位有关土地、房屋原分散登记情况和“房地 * 体”登记要求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注明土地抵押、查封状况。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关于解决 (略) 需资料遗失的问题

涉及 (略) 需资料遗失的,经单位或个人申请, (略) 门应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给予相关资料补正、补发或存根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补发或存根材料, (略) 应视同合法合规的材料,并予以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3.关于工作经费的问题

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所涉及的项目土地评估费、权籍调查(地籍调查测绘、房屋测绘、楼栋测绘)测绘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按专项工作经费 (略) 年度预算。房屋质量鉴定、消防检测及有关整改费用,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但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按 (略) 。

* 、惩戒追责措施

( * ) (略) 门在 (略) 有关化解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征询意见函时,应高度重视,并于5个工作日内 (略) 调查核实,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在限定时间内确实难以出具明确审核意见的,应告知 (略) 需调查核实时限。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尽责、积极配合的,将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 * )开发建设单位若 (略) 登 (略) 生效判决,或者因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 (略) 为的, (略) (略) (略) 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曝光。对失信的开发建设单位, (略) 门应根据《关于 (略) 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 * 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 (略) 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 *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领域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 (略) 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 (略) 。本意见自 * 年**月** (略) ,有效期3年。

附件:1.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流程图

2.申请主体确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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