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2022〕1号)
土地征收公告(〔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 年12月27日作出浙土整字( 点击查看>> )[ * ] * 号《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同意☆温岭市20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征收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 用地 |
交通 运输 用地 |
工矿 仓储 用地 |
特殊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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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坞根镇 |
迴龙村 |
0.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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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坞根镇 |
红山村 |
1.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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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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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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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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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 * 〕24号) (略) 。被征地人员安 (略) 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略) 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 点击查看>> )[ * ] * 号《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 (略) 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略) 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 年1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 年12月27日作出浙土整字( 点击查看>> )[ * ] * 号《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同意☆温岭市20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征收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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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 用地 |
交通 运输 用地 |
工矿 仓储 用地 |
特殊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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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坞根镇 |
迴龙村 |
0.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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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坞根镇 |
红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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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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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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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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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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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 * 〕24号) (略) 。被征地人员安 (略) 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略) 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 点击查看>> )[ * ] * 号《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 (略) 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略) 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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