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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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20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 年1月17日作出浙土字( 点击查看>> )[ * ] *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温岭市 * 年度计划第8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征收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乡镇(街道)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住宅

用地

交通

运输

用地

工矿

仓储

用地

特殊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草地

1

大溪镇

前瓦屿村

2. *

2. *



0. *

0. *








2

大溪镇

双吕村

0. *

0. *



0. *

0. *








3

大溪镇

念母洋村

3. *

3. *



0. *

0. *








4

大溪镇

殿下村

0. *

0. *



0. *

0. *








合计

7. *

6. *



0. *

0. *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 * 〕24号) (略) 。被征地人员安 (略) 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略) 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 点击查看>> )[ * ] *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 (略) 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略) 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点击查看>>


温岭市人民政府

* 年2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 年1月17日作出浙土字( 点击查看>> )[ * ] *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温岭市 * 年度计划第8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征收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乡镇(街道)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住宅

用地

交通

运输

用地

工矿

仓储

用地

特殊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草地

1

大溪镇

前瓦屿村

2. *

2. *



0. *

0. *








2

大溪镇

双吕村

0. *

0. *



0. *

0. *








3

大溪镇

念母洋村

3. *

3. *



0. *

0. *








4

大溪镇

殿下村

0. *

0. *



0. *

0. *








合计

7. *

6. *



0. *

0. *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 * 〕24号) (略) 。被征地人员安 (略) 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略) 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 点击查看>> )[ * ] *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 (略) 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略) 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点击查看>>


温岭市人民政府

* 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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