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房征告〔2022〕第17号)
征地公告(房征告〔2022〕第17号)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 (略) 区集体土地 点击查看>> 公顷(折合 点击查看>> 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 (略)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略)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 (略) )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略) 、批准时间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 (略) :鄂政土批〔2022〕 (略) ;
3、征地批准时间:2022年3月14日;
4、征地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 (略) 有权: (略) (略) 有;
2、征地位置:详见2022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一、二);
3、征收地类:水田、菜地、沟渠、 (略) 、农村宅基地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 点击查看>> 公顷(折合 点击查看>> 亩),详细分类面积见下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 (略) )规定的房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略) 区属I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 点击查看>> .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十政函〔2020〕 (略) 文件规定。征收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为 点击查看>> 元/亩。
3、安置途径:(1)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 (略) 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见下表);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房县自然 (略) 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2)根据鄂政发〔2014〕 (略) 、 (略) 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的条件纳入安置对象。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我县 (略) (略) 将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补给被征地农户 | 补给被征地 村委会 | ||||||
地类 | 面积(亩)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
(略) 区 | 水田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96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44 | 点击查看>> .34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65 | 点击查看>> .09 | |||
水浇地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4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10 | 点击查看>> .48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96 | 点击查看>> .02 | ||||
沟渠 | 1.0335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4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6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69 | |||||
(略) | 6.03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2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8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84 | 点击查看>> .16 | ||||
农村宅基地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16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24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75 | 点击查看>> .65 | |||||
合计 | 点击查看>> .76 | 点击查看>> .64 | 点击查看>> .82 | 点击查看>> .89 | 点击查看>> .33 |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自然 (略) 发布。
六、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八、对公告中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和解释的单位:房县自然 (略) ,联系方式:0719- 点击查看>> 。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5日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 (略) 区集体土地 点击查看>> 公顷(折合 点击查看>> 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 (略)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略)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 (略) )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略) 、批准时间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 (略) :鄂政土批〔2022〕 (略) ;
3、征地批准时间:2022年3月14日;
4、征地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 (略) 有权: (略) (略) 有;
2、征地位置:详见2022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一、二);
3、征收地类:水田、菜地、沟渠、 (略) 、农村宅基地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 点击查看>> 公顷(折合 点击查看>> 亩),详细分类面积见下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 (略) )规定的房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略) 区属I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 点击查看>> .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十政函〔2020〕 (略) 文件规定。征收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为 点击查看>> 元/亩。
3、安置途径:(1)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 (略) 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见下表);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房县自然 (略) 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2)根据鄂政发〔2014〕 (略) 、 (略) 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的条件纳入安置对象。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我县 (略) (略) 将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补给被征地农户 | 补给被征地 村委会 | ||||||
地类 | 面积(亩)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
(略) 区 | 水田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96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44 | 点击查看>> .34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65 | 点击查看>> .09 | |||
水浇地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4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10 | 点击查看>> .48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96 | 点击查看>> .02 | ||||
沟渠 | 1.0335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4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6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69 | |||||
(略) | 6.03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2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8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84 | 点击查看>> .16 | ||||
农村宅基地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16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24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75 | 点击查看>> .65 | |||||
合计 | 点击查看>> .76 | 点击查看>> .64 | 点击查看>> .82 | 点击查看>> .89 | 点击查看>> .33 |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自然 (略) 发布。
六、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八、对公告中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和解释的单位:房县自然 (略) ,联系方式:0719- 点击查看>> 。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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